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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破衣飘飘

又见野蛮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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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9 09:07 |
以下是引用leslie5658在2005-9-29 上午 08:25:00的发言:
不是在说文明社会吗?不是在搞法制社会吗?怎么搞得这样啦?我现在越来越糊涂了,温江不是今天开花博会吗?温江的那些领导怎么也不来管一管啊,弄得离谱了
破衣,你的衣服就是这样破的吧?我给你个建议:1.找证据(人证.物证);2.找齐证据先找温江的分管领导;3.若领导不甩你,那么就只有这一条了,上法院告他们去,告施工的野蛮拆迁,顺便连你们那里的城建,公安,包括区政府,区委的分管领导,告他们不作为,赔偿你的损失.
总之你要通过正常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我们会在网上支持你.

不能告这些职能部门嘀 你没看到照片上有警官吗?他们作为了的 他们在帮着拆迁公司的维护秩序啊

发表于 2005-9-29 09:02 |
也有点像抢劫后的场景[em02]

发表于 2005-9-29 09:01 |
觉得和抄家没有什么区别[em02]

发表于 2005-9-29 09:51 |
又见鬼子进村[em02][em01]

发表于 2005-9-29 08:25 |
不是在说文明社会吗?不是在搞法制社会吗?怎么搞得这样啦?我现在越来越糊涂了,温江不是今天开花博会吗?温江的那些领导怎么也不来管一管啊,弄得离谱了
    破衣,你的衣服就是这样破的吧?我给你个建议:1.找证据(人证.物证);2.找齐证据先找温江的分管领导;3.若领导不甩你,那么就只有这一条了,上法院告他们去,告施工的野蛮拆迁,顺便连你们那里的城建,公安,包括区政府,区委的分管领导,告他们不作为,赔偿你的损失.
    总之你要通过正常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我们会在网上支持你.

发表于 2005-9-29 15:10 |
已将此问题反映至建委,请等待。。。

发表于 2005-10-1 20:39 |
官商勾结。利益驱动。没得办法哟。

发表于 2005-10-2 20:38 |
日,那末恐怖嗦,老子才离开罗几年,小虫长翅膀罗嗦。

发表于 2005-10-8 21:03 |
他们为什么这样嚣张跋扈??????
请问规划局和建委的“老爷”们,什么时候真心去关心老百姓的生活问题?
记着自己身上责任、想着自己肩上的道义,俺小老百姓就知足了~~~~~~~~~~~~``

发表于 2005-10-10 15:13 |
动迁方纵火 “钉子户”丧命
发生在上海的此案日前二审,三纵火犯两判死缓一判无期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今年1月9日发生的一起动迁纵火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8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原上海城开住宅安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孙勤、员工王长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该公司另一员工陆培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古稀夫妇被活活烧死

今年春节前的1月9日凌晨1时许,上海市中心城区———徐汇区乌鲁木齐中路179弄62号麦琪里动拆迁基地内发生火灾。“110”接警后消防队迅速赶到,经扑救,62号三楼南间的朱某一家3口脱险,但居住在同号三楼北间的朱某70多岁的老父母已被烧死。

记者了解到,这个地块为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街道第15号街坊麦琪里地块。当时,负责动迁的上海城开住宅安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孙勤,授意员工陆培德对不愿意搬迁的朱某进行威吓,“弄把小火吓吓他们”。陆培德传达此意,公司另一工作人员王长坤实施放火。

居民回迁无望矛盾升级

惨案为何会在动迁制度很早就出台了的上海发生?

原因一:动迁政策、制度被架空

案发前,麦琪里地块上的动迁居民上访不断。动迁纠纷的源头在于居民对于这一地块的变性问题深为不满。麦琪里地块总建筑面积2.9万多平方米。2001年,上海市房地建设等部门将这一地块列入旧区改造范围,作为动迁居民回搬试点地块,被列为民心工程。但到了2002年,徐汇区突然“收回”这一地块,以划拨方式供地,由徐汇区土地发展中心进行储备。但根据规定,麦琪里地块明显不符合土地储备的要求。最终,“市里的政策被架空”,该地块被徐汇区区属国企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拍得,用以建造中高档商品房,动迁居民回迁无望,矛盾升级。

为“对付”补偿谈不拢、不愿搬走的居民,负责麦琪里地块动拆迁的上海城开住宅安置有限公司动用砸门窗、堵锁眼、撬楼板、掀屋顶瓦片、断水断电等违法手段。

原因二:动迁公司竟设私人股份

2003年,上海曾对全市的拆迁公司进行过归并整合,禁止动迁公司中含有个人股份。但上海城开住宅安置有限公司竟进行内部人分利,其副总经理,也就是“1·9”纵火案的指使人杨孙勤占有该公司10%的股份。

因为有了个人利益,该拆迁公司自然追求利益而不是社会效益最大化,动迁中目无法纪,欺压、威胁动迁居民的事不断发生。

原因三:险象频现 基层领导未重视

根据统计,2004年以来,麦琪里动迁基地内先后发生12起火警火灾,经初查有8起有放火的嫌疑。一位居民反映,仅朱某家就被放过3次火,但事情没有引起基层领导的足够重视。

上海市在对房屋拆迁所作的“五项制度”中规定,区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牵头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拆迁单位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拆迁人及其实施单位的承诺履行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和年检的依据。而在徐汇区,其主管城建的副区长调离岗位后,几乎没有人去狠抓落实这些政策。

老动迁建言:四方面缓矛盾

一位从事动迁工作十多年的老党员建议,要避免动迁中恶性事件发生,缓和政府、动迁公司与被动迁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当务之急是要切实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要彻底整顿动拆迁公司,所有动迁公司必须全国有,绝对不能允许个人持股。不快刀斩断内部人私利,缓解动迁矛盾就会像抱薪救火,薪不尽,火不灭。

二是必须提高动迁公司的准入门槛,不能让三教九流都进入到拆迁这个特殊、敏感队伍的管理层。

三是动迁补偿安置必须公开,同级监管必须实在。

四是领导应该转变观念,不能百姓一提要求就将其视作“刁民”。尽可能多地满足动迁居民的要求是动迁应该付出的成本,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不可少的代价,动迁不能只让少数人得利。譬如,与麦琪里地块仅一街之隔的“汇贤居”曾创造过6500美元/平方米的记录,现在周边的新盘均价在4000美元/平方米,而麦琪里基地动迁居民人均只能获得15万元左右的补偿。主管干部也应该多站在老百姓的角度想想。(据新华社)

发表于 2005-10-11 14:19 |
哪个开发商?提供下哈。

发表于 2005-10-11 14:49 |
以下是引用破衣飘飘在2005-9-28 0:15:00的发言:
成都市温江区南巷子22号院在城市规划中属于旧城改造的范围,共有双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住户40户。2005年5月初崇州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院大门张贴公告:“南巷子92号属旧城改造拆迁范围,限该院住户于2005年6月7日前搬迁完毕”,并单方面对房屋、土地进行了评估,评估完毕并未公示任何评估报告,单方面定下拆迁补偿条件,对拆迁户说是政府制定……

还有这等事中央早就明文规定要保护弱势群体、若双方没达成共识、哪怕国家建设也不许强行施工

[em02][em02]

发表于 2005-10-11 15:33 |
[em02][em02][em02][em02]灭了他

发表于 2005-10-12 13:51 |

成都的房价

就靠

拆迁来拉动的!

发表于 2005-10-12 20:31 |

旧房房东应可以拿旧房产权入股(50%)参与新房开发, 与房产开发商共同开发新房, 分享开发成果. 这样做的好处是:

1. 公平合理: 旧房因口岸优势的潜在升值不被房产开发商独吞. 这部分价值很可观, 却从未被公平分配过.

2. 利国利民: 旧房房东有更多更大的住房选择, 也能获利于旧房的潜在口岸价值得以体现和明朗化, 社会财富不至于被开发商不公平地飞速独敛而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和海外. 旧房因口岸优势的潜在升值原本就是属于旧房房东的, 而且这部分价值应大于一套原地新房许多倍. 若非事实, 开发商从来就不会发财.

3. 旧的习惯做法是不公平的: 旧房房东被政府强制迁走, 生计被断, 或者是旧房本已因口岸优势潜在升值, 却还要加钱给开发商才能住上原地的房子, 这样不是被开发商剥削了两次吗 ? 这难道是公平的吗? 这样开发商敛财不是太迅猛了吗 ? 财富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和海外不是太多快好省了吗 ? 开发商何以得此优势, 能交钱给政府. 这样下去, 后果是地区间的贫富差距拉大, 成都与沿海地区, 中国与美国. 地区间的矛盾加剧. 狭隘地方主义, 民族主义泛滥.

4. 如果本土的开发商不愿与旧房房东合股开发新房, 就让发达国家的开发商来做, 人家还可以带来先进的设计理念和建筑技术, 更美观适用的房屋.

开发商的巨额利润来自何方 ?

国际上房地产开发的通用程序为: 先通过竞标用自有资金买下一块地皮, 再将地皮抵押给银行, 贷出盖房子的先期款项, 房子盖到一定规模后就开始卖楼花(期房), 将从客户手中收取的购房款投入房子的后续建设中, 房子建成售完后取得开发利润.

在我国, 开发商不是通过市场化运作取得土地, 而是靠收买政府的权力(免费得自民众)取得, 造成大额国有资产, 民众资产向房地产开发商转移.

房地产商与政府勾兑, 使用灰色手段弄到土地, 而政府将土地作为城市开发的主要来源, 与开发商进行利益交换.

这种土地转让已是非法.

开发商要拿到土地, 最方便的就是城市危房土地.

房产开发商在付出灰色高额交易成本(占成本的30%, 用于勾兑政府)后, 就尽量降低拆迁成本. 被拆迁户分散无助, 而主管拆迁的政府官员都是拆迁的隐蔽受益者, 自然毫无例外地为开发商撑腰, 城市拆迁户胳膊终究拧不过大腿, 生计被断, 迁到城外.

各城市的拆迁工程早就已经成了官商勾结, 无耻掠夺拆迁户私有财产的丑恶戏剧.

政府虽然规定要给拆迁户补偿, 但经过各个环节的贪污, 最终拆迁户得不到应得的补偿. 中国房地产商腰包里钞票, 凝结着无数城市拆迁户的血泪.

房地产商和政府贪官的孽钱放在国内银行终非长久之计, 终归瑞士银行, 美国银行.

中国的开发, 是在建设瑞士的富, 美国的强. 瑞士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2万美元(世界上资源最贫乏国之一).

眼下正在被开发的荷花池一带, 折迁户旧房被以1700元左右/平米逼出, 哄出, 而新建营业房开发商房卖出价每平米在7000元以上. 地铁修通以后, 住宅房也可达4000--6000元/平米. 这就是眼下国人已习惯的旧式掠夺. 血腥而令人麻木.

发表于 2005-10-12 20:25 |
领导应该转变观念,不能百姓一提要求就将其视作“刁民”。尽可能多地满足动迁居民的要求是动迁应该付出的成本,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不可少的代价,动迁不能只让少数人得利。譬如,与麦琪里地块仅一街之隔的“汇贤居”曾创造过6500美元/平方米的记录,现在周边的新盘均价在4000美元/平方米,而麦琪里基地动迁居民人均只能获得15万元左右的补偿。主管干部也应该多站在老百姓的角度想想。(据新华社)

发表于 2005-10-12 20:27 |

动迁不能只让少数人得利;

与麦琪里地块仅一街之隔的“汇贤居”曾创造过6500美元/平方米的记录,现在周边的新盘均价在4000美元/平方米,而麦琪里基地动迁居民人均只能获得15万元左右的补偿。主管干部也应该多站在老百姓的角度想想。

发表于 2005-10-13 22:52 |

就是,我认为现在搞房建的都是这样搞的,把老百姓耍得团团转,那些开发商还专请些二杆子来拆,给他们丰厚的佣金,不让拆的就往死里弄,出了事就跑路,然后开发商就说不知道此事,根本拿他们没办法。

[em07][em07][em07][em07][em07][em07][em07]

发表于 2005-10-14 11:39 |
我曾经看见过一个开发公司搞拆迁。先叫保安把人拉住,然后施工对在人家地基旁边放一炮把地基炸松,当时房子不会塌。他说他就没责任。打肯定打不过他。报警警察来了让自己好好协商解决。那才是叫天天不应,入地地无门啦!感觉就是太黑了,可是有什么办法呢?[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5-10-14 12:33 |

迪泰函字(2005)第33

崇州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受温江区隆建街住户程良、张萍、王汝淋、黄杰、章以敏等十位被拆迁人的委托,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指派邢连超律师作为十位被拆迁人的代理人,就贵公司与十位被拆迁人拆迁问题发表以下意见:

一、 贵公司在拆迁中存在大量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的事实。

1、贵公司没有进行“十项公示”的行为违反规定。成房发[2004]85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规定:拆迁人要“大力加强拆迁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工作,认真落实“十项公示”的要求。要在拆迁现场办公室公布拆迁法规规章、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安置房平面图、安置方案、拆迁补偿项目公示表、办公时间和办公制度、房地产评估报告、拆迁协议书格式样本,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和自己的合法权利及义务,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贵公司没有按照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的文件执行,特别是没有对“拆迁工作人员、安置房平面图、安置方案、拆迁补偿项目公示表、办公时间和办公制度、房地产评估报告、拆迁协议书格式样本”进行公开出示,也没有宣传。虽然贵公司声称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但贵公司人员经常变化,上岗证也没有公章没有说明拆迁事项等。房屋拆迁公告和房地产评估报告住户从未看到,不知道具体内容。

2、贵公司对住户断电、断气的行为违法。200593日,贵公司以线路改造为名,对住房断电、断气,导致许多住户无法正常生活,只得临时到亲属家客住或者租房居住。《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办法逼迫被拆迁人搬家。”贵公司的行为直接违反了相关规定,给居民造成了损失,应当进行纠正。该《通知》还指出:拆迁人要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拆迁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各项拆迁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使拆迁行为“公开、公平、公正”,不折不扣地让被拆迁人享受到相应的政策优惠;要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讲求诚信,提高办事效率;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细致地做好拆迁工作;对损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工作不负责任、违法违规野蛮拆迁、利用拆迁以权谋私等不良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这说明成都市政府高度重视拆迁工作,高度重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3、贵公司进行拆迁评估的程序违规。建住房[2003]23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规定:被拆迁房屋在其他区()县的,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格等级,并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被拆迁房屋应当进行分类评估(拆迁规模在十户以下的拆迁项目,可以分户评估), 实行分类评估的,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县以上报纸或者电视,上以公告方式邀请估价机构报名申请参加评估。而贵公司评估中:一是没有采用公告方式公开邀请评估机构,仅是贵公司私自邀请;二是评估机构不具有资格证书;三是没有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四是实地查勘没有被拆迁人签字认可;五是初步估价结果没有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贵公司评估违法,直接导致评估结果无效,不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4、贵公司申请公证保全的程序违规。司法部令[1993]29号《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2005922日,贵公司在没有通知被拆迁人的情况下,进行所谓拆迁保全,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知情权。公证的程序违法,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5、贵公司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强制拆迁是一项严厉的法律措施,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根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被拆迁人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政府作出限期拆迁的决定前应当进行听证程序。因此,强制拆迁是一项行政行为,应当有政府部分作出并由政府部门实施,贵公司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力。

正是由于强制拆迁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成房发[2004]85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超过拆迁期限而尚未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要严格限制采取强拆措施。确需强制拆迁的,必须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并做好预案。”政府是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拆迁措施的。未经住户同意,私自进行拆迁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违反了《宪法》中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规定,也可能构成《刑法》的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贵公司在2005922日对住房的窗户、大门进行了强制拆除,并造成四人员受伤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贵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拆迁,而不是违法拆迁。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拆迁当事人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当事人一方拒绝商谈补偿安置事宜,折迁当事人一方可申请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 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1、恢复房屋的水、电、气,保证居民的生活。贵公司违法对住户断电、断气,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前,贵公司应当恢复房屋的水、电、气,保证居民的生活并赔偿前期的损失。

2、恢复房屋门窗,保证房屋可以居住。住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贵公司应当予以保障。

3、对发生在2005922日上午的打人事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922日上午余中贵等四人在维护合法权益、制止非法破坏公民财产的过程中,被贵公司请来的某些社会人员打伤住院。如果经调查打人中确有贵公司请来人员参与,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前段时间,住户章义民被贵公司人员打伤事件,贵公司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并进行赔偿。

4、工商局家属院门卫室赔偿问题。温江区工商局2005812日决定将工商局家属院门卫室拆迁补偿由工商局20户享有,但贵公司审查不严,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该补偿款被不知名人领取,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其它事项:

1、 对于贵公司的资格问题。政府的建筑项目应当进行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贵公司如何取得本建筑项目的权利,此问题我们正进一步调查。如果贵公司取得项目不合法,我们将向有关部门举报。

2、 请贵公司首先解决提出的恢复房屋的水、电、气等问题后,双方才有继续协商的基础。

3、 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安置住居,是法律给予被拆迁人的权利。贵公司无权要求被拆迁人只能作出某一种方式。

4、 表态:十位住户是守法公民,支持温江区的建设事业,愿意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拆迁问题。但拆迁的程序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符合成都市政府“阳光拆迁”的程序,符合成都市文明城市的形象。

以上意见请贵公司考虑。

此致

律师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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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温江区房地产管理局。

抄送:十位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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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连超电话:818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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