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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陈春莲),我无生存权,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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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0:01 | |阅读模式
我无生存权,我该怎么办?!
我叫陈春莲,女,49岁,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社。
19岁时被人拐卖到黑龙江与人为妻。因不堪忍受被虐待,一年多后才艰难地逃回原籍,但是又被“丈夫”追来哄骗回去了!从此被虐待的命运不但未能得到改变,反而更是雪上加霜,使我更加难以忍受了!后至十四年时才终于又有了再次逃回原籍的机会!后经本人申请,村社证明派出所恢复户籍,进而办了身份证,但是又被村社视我为“只能享有政治权不能享有任何经济财产权的空挂户。”因此,我又逐级上访请求落实回乡后的生存问题,在镇、县、市、省都反复责成落实无果的情况下,于2002年我才一纸诉状将集体告上法庭。结果: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然后实在无力申诉了但仍坚持上访和信访,有关各级各部门虽又反复作了批示,但是村社一级就是不予落实!
我今的艰难处境是:过去打工挣的钱和借债借的钱,都用于上访和打官司了!如今不但到处都是欠的债务难还,而且独自一人体弱多病,步行艰难,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在城市乞讨要被抓,在农村乞讨又行动艰难,真是苦不堪言,我该怎么办?

陈春莲含泪叩上!


201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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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7 10:03 |
回复 苦女陈春莲 的帖子

3.jpg 2.jpg 1.jpg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蓬民初字第312号
原告陈春莲,女,生于一九六三年二月十六日,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蓬安县周口镇花厂湾。
委托代理人张健民,蓬安县锦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胡淼,蓬安县锦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蓬安县周口镇黎家店村二组。
代表人黎强,组长。
委托代理人唐胜利(特别授权),四川南充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春莲诉被告蓬安县周口镇黎家店村二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春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健民、胡淼,被告蓬安县周口镇黎家店村二组代表人黎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胜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与同村社社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分配和补偿以前所分配的财物,并由被告赔偿自己落实合法权利的经济损失230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我们没有侵犯原告人的权利,按照黎家店村村规民约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0)121号文件的规定,原告人是“空挂户”,只享有政治权利,不享有经济财产权,原告人八O年外出,八二年农村才搞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告的户口被注销,一九九七年三月又恢复,造成实际的空挂户,诉讼只能按行政管理关系诉讼公安局、派出所,与我们无关。再者,原告主张权利也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查查明:一九八O年十月,原告陈春莲,经同村社员刘国栋、杨素碧夫妇带到黑龙江省克山县曙光乡庄河村六组与该村社员王清江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一九九四年。一九八一年十一月生育长子王成,一九八四年生育次女王娟,一九八六年生育三子王波。一九八二年原告人陈春莲带长子王成回过四川,其间陈的丈夫也到过四川。一九九六年五月,原告陈春莲回到原籍后,经本人申请,村社证明蓬安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恢复入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给陈办理了身份证,一九九七年三月以前的户籍档案无法查证。二000二年六月至二00一年间陈春莲向县打拐办,市人大信访办反映要求解决被人贩子拐卖到黑龙江后,返乡的有关遗留问题,陈所在的镇党委书记要求村委会对陈按本社社员的有关待遇执行,事后,村委会书面报告镇党委拒绝按同村社员待遇落实。
同时查明,黎家店村二组靠县城,属城郊结合部,实有耕地面积七十五亩,人均耕地二分多,因土地的征用,九八年六月人均分配400元。二000年春节分300元,二00一年春节分200元,计九百元。
本院认为:原告人陈春莲是在黎家店村二组出生并生活十九年之久,一九八O年十月陈春莲虽被他人带到黑龙江与人为妻,但没有户口迁移的证明,且一九九七年经蓬安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恢复入户,理所当然的是黎家店村二组的合法村民,应与同村村民享有同等权利。被告主张陈春莲是“空挂户”不享有财产权利的依据不充分,且与法律相违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蓬安县周口镇黎家店村二组补付原告陈春莲应分配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九百元。此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计500元,由蓬安县周口镇黎家店村二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伍宏山

审判员



审判员
唐晓兰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唐碧英(代)

蓬安县人民法院印章

 楼主| 发表于 2011-4-17 10:04 |
回复 苦女陈春莲 的帖子

判决书(中院).jpg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南中法民终字第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蓬安县周口镇黎家店村二组。
代表人:黎强,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莲,女,39岁,汉族,住蓬安县周口镇花厂湾。
上诉人蓬安县周口镇黎家店村二组因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蓬安县人民法院(2002)蓬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行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蓬安县人民法院(200)蓬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告陈春莲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以上共计200元,由陈春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冀蜀

审判员
何启潭

审判员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鹰(代)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

 楼主| 发表于 2011-4-17 10:05 |
请各位帮帮我这个可怜的女人吧!

发表于 2011-4-17 10:11 |
这个村统征了.想分钱吗.心情可以理解

发表于 2011-5-5 21:29 |
你说,我说

发表于 2011-5-10 16:39 |
:L:o:(

发表于 2011-5-10 18:59 |
土地补偿费纠纷该谁管?最高法司法解释"打架"
关于涉及土地补偿费问题的纠纷,法院是否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检、法两家存在争议。此案再审法院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

  经查询,除这一复函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研究室等部门自1994年至2004年就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应由法院受理先后多次做出复函或答复。

  一、199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翠兰等6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经我们研究认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余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等事业。现双方当事人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发生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二、200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经研究,我们认为,此类问题可以参照我室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办理,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2004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土地补偿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

  综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复函或答复内容相冲突,使得下级法院对此类案件是否受理掌握不一,各取所需。

  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所体现的精神,对于土地补偿款的纠纷,法院应当作为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受理。

发表于 2011-5-15 15:52 |
顶顶顶

发表于 2011-5-17 17:20 |
:o:L

发表于 2011-5-20 22:38 |
:@现在政府村官都没啥子为人民服务的传统 继续打官司

发表于 2011-5-28 08:31 |
:@:@

发表于 2011-5-28 12:20 |
:@:@:@

发表于 2011-5-30 16:27 |
  顶!!!

发表于 2011-5-30 16:28 |
  凡是对老百姓有利的一定要做:handshake

发表于 2011-6-10 18:17 |
顶顶顶

发表于 2011-6-10 18:17 |
顶顶顶

发表于 2011-6-10 22:29 |
居民穷了,农民富了,是谁的政策啊!

发表于 2011-6-10 22:33 |
支持斗争,脚兽的不是还是ZF不是?

发表于 2011-6-18 13:20 |
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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