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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oule

回风—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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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8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周局长、马局长是否知晓该案,仍未安抚死者父母及亲属。公理何在?

发表于 2011-5-8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4月22日巴中新闻365报道:巴城:一本书引发的命案。
网址:http://dv.bzgd.com/news365/2011/04/1303476511111047.html

发表于 2011-5-8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望公安部门及时公布真相,杜绝违法办案,以告慰死者!还受害人家属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1-5-8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员为何对此命案进行设置?

发表于 2011-5-8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处刑规定。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也不能非法剥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本条共规定了两档刑: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规定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防卫过当致使他人死亡、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考虑到故意杀人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条对于刑罚作了比较特殊的表述,按照从重刑到轻刑的顺序列举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在量刑时应当首先考虑重刑。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是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行为致人死亡的,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使用暴力进行抢劫致人死亡的,等等,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各该罪量刑的情节考虑。



发表于 2011-5-8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5-8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州区市公安局是否知晓该命案?又是如何为民做主的?

发表于 2011-5-9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5-9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呀!现在的学生应该怎么办,我们是不是该想想了!

发表于 2011-5-9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严惩凶手刑事责任,打击嚣张气焰!

发表于 2011-5-9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5-9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现在这社会,想当初我也是这么的不懂事
发表于 2011-5-9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现在这社会,想当初我也是这么的不懂事

发表于 2011-5-10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巴中耍娃★ 的帖子

死者太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了,被捅时显得很勇敢的样子。输别人捅的

发表于 2011-5-10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蒲亮 的帖子

只伤到心脏的,没有肠子出来,别误导!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5-10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5-10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5-10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死者家属要求也太高了,要索赔100万,还要严惩凶手。

发表于 2011-5-10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望客观公正看待

发表于 2011-5-10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回风桂花街杀人案。巴州区柳江科华学校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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