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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真金乐石

哈尔滨市30万棵绿化树被野蛮盗伐倒卖,谁来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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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中国的法律在钱权面前抬不起头来!理应主持公道、为民伸张正义的香坊公安分局,不能抵制利益诱惑,丧失职业操守。多少公安在利益驱使下,无钱不办案,有钱乱办案,致使公安司法领域乱象丛生,公安司法不公现象严重,这一切严重摧毁了司法公信的根基。普通百姓想通过法律途径公正解决问题太难;执法者视民众为任意宰割的羔羊;利用手中权力大肆渔利,香坊公安分局通过制造冤假错案来谋取个人经济利益。我们百姓蒙受的不白之冤,因为公安司法腐败分子的存在,而迟迟得不到立案查处,老百姓要求纠正冤假错案,有关部门久拖不决,导致百姓依法维权遥遥无期。....这是民主之痛、是法制之痛!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根源,这样的法制环境人民哪堪忍受?!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7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级检察机关要突出重点,把查办案件的着力点对准严重危害民生、侵犯民利的八个方面的渎职侵权犯罪,环境监管失职,导致盗伐滥伐林木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渎职犯罪;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渎职犯罪;徇私舞弊、失职等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徇私枉法,危害司法公正,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渎职侵权犯罪。在专项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优先查办那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新闻媒体曝光和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引发和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国就是治吏,反腐败更是其中要害。古今中外任何一国,腐败不除,国无宁日,民心难定,一切伟大事业的创建,也必然无从谈起。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回归现实,腐败分子又都是深藏着的有权、有势、有能量的人和团体,要想截他们的财路,断他们的生路,难度可想而知。斗争的难度不言自明。所以,这种斗争上的残酷性也决定了,反腐败双方,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没有妥协和商量的余地。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盗伐林木罪:第345条 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盗伐应以盗窃罪定。盗伐林木材积50--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5000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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