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孙克非检察长:您好—补充监督侦察材料 我们投资人于2010年2月26日向检察长您提交的控告材料经过您的批复,已转至香坊人民检察院,香坊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部门于2010年1月将此案的材料,报到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监督侦察一处,正在审理当中,香坊人民检察院又将您的批复送到市检察院监督侦察一处,是您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我们的控告投诉做出了批复。使我们投资人看到了正义和希望,我们五个投资人于2010年3月5日向贵院送感谢信和锦旗,表达我们投资人对您和贵院的敬意。我们种的30万棵绿化树被盗伐案发到现在没有监督立案查处。2010年7月20日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才下达意见通知书,明知道派出所民警洪延峰案发现场当时没做任何登记取证,案发多日后补假材料,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执法犯法、助纣为虐、香坊公安侦察机关变成土地仲裁部门。草菅30万棵绿化树生命,越权制造“枉法裁判”仍维护香坊公安分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错误决定。香坊区人民检察院都不能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使命,官官相护、相互包庇、性质及影响尤为恶劣。我们投资人又多次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控告又不受理,我们投资人有狀无处告、有冤无处申。中国的法律被执法者的权力扭曲到何种成度,何时才能让法律撑起哈尔滨市和谐的天空。
一、成高子派出所香坊公安分局有责任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到侵害,对案发现场涉案人员现场登记取证,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2008年5月3日下午15时,110指挥中心责成成高子派出所出警赶到现场,将这些砍树的人员、车辆全部抓获。经初步询问,三台拖拉机运树的人说这树是我们花钱从村里一个绰号叫地主(实名叫吴波)的人手里买的,有事你们冲吴波说话。我们五个投资人和绿化公司的人都能提供现场的对话证明。民警洪延峰在接到一个说情电话后,悍然将这些涉案人员车辆当场放走。当时没做任何登记取证。2008年5月11日下午14时又有人在盗砍树木,我们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仍就成高子派出所出警赶到现场。又将涉案人员连同车辆、树木当场放走(有证明人)仍没做登记取证和案件处理。案发多日后派出所才派民警后补与案发现场不符的假材料,没有在案发现场的陈永才和砍树的村民增加了5-6个人,也能提供伪证。后补材料里就是没有主犯吴波,这是本案的关键和焦点。想达到法不责众的目的,包庇吴波逃脱法律的追究。就是5-6个人盗伐倒卖我们30万棵绿化树的行为,也构成严重的盗伐和滥伐林木刑事犯罪。2005年5月3日以前没有续签合同时,都没有人盗伐我们的绿化林木。2008年4月26日我们投资人提前去交租金续合同,更显示我们投资人履行合同的诚意,这到成了盗伐倒卖林木的理由,如此办案天理何在,任何决定和结论都要经得起事实与真相的检验。香坊公安分局只是按照派出所民警后补的假材料,没有对我们和绿化公司的现场证人进行过一点点调查。就做出了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决定,香坊公安分局既不是行政法规管理部门,又不是土地纠纷的仲裁部门,他做出的决定,已经超出了他的职权范围,应予以撤销。这一结论既违背了事实也违背了法律,成高子派出所香坊公安分局不按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办案》《森林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规定的法律标准办案。民警洪延峰和刘维权副所长、及香坊公安局法治科的主管领导钱琦局长,存在严重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使得这起证据确凿的盗卖绿化林木案件,至今得不到立案查处。 二、根据《森林保护法》第345条(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 森林或者其他林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 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各项条例、合同、守则如和国家法律发生抵触时都要服从国家的法律。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每个公民更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
三、2008年4月26日上午9时我们投资人提前去续合同增加租金,因为租地价格有争议,双方约定10日内另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到乡镇土地仲裁部门提出要求,通过仲裁裁定租地价格。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被盗伐倒盗卖的30万棵绿化树是一笔具大的社会绿色生态资源,是我们5个种树投资人的合法财产,该财产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人均无权侵犯。我们投资人多次向市人民检察院监督侦察一处提交补充监督侦察材料、构树合同、用工协议书、用工支出明细表、盗伐林木现场证言材料,案发到现在35个月了,至今仍没有监督立案查处。若由该行为蔓延下去,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将无法得到保障。我们投资人再一次向检察长您,提交补充监督侦察材料,希望您能在工作中责成监督侦察一处和控告申诉处的领导了解调查一下此案的真实情况。调查一下盗伐绿化林木案背后的司法腐败案情,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规定程序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根据这起特大绿化林木盗伐案的犯罪事实,恪尽职守、秉公办案。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监督纠正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和香坊公安分局不移交刑事案件的错误做法,按照国家法律标准做出公正的裁决。早日将侵犯我们合法财产的罪犯绳之以法,维护法律的公正,如果我们种树投资人反映问题不属实,我们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市检察长信箱、黑龙江新闻网、中国法制内参网投诉)
全体种树投资人:王原
薛凤江
张兰华
盛新华 王丛峰 电
话:13030062877
13613661787、13904615389 20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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