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政府”不构罪当成为判例 (2011-06-14 12:04:17)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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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政府”不构罪当成为判例
发布:2011-06-13 09:52:17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冯昌亮 浏览:935次 【大 中 小】
两年前,因被指控组织村民假上访,给政府施压“多领”60余万补偿款,河北张家口贾文等7村民被诉“敲诈勒索政府”。如今,这起“敲诈政府”案有了最终结果:贾文等日前收到崇礼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定7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新京报6月2日)
“敲诈政府罪”并非河北崇礼县的独创,2008年至2009年间,在河北沧州,至少有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2010年,山西农民马继文也因上访被判“敲诈政府罪”,获刑3年。一时间,利用“敲诈政府罪”来对付上访的公民,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屡试不爽的“法宝”。
不过,蹊跷的是,在诸多“敲诈勒索政府”案中,当初有关部门高调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审判,但结果往往低调处理、放人。2009年11月,沧州南皮县的两起“敲诈政府”案在河北省检察院关注后撤销;山西农民马继文在被判刑一个多月后,突然出现在家门口,让妻子郭有连和女儿马冰情十分意外;而张家口市崇礼县这起“敲诈勒索政府”案,在公诉一年多后,检方突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样让人感觉意外。
不过,如果仔细分析,奇怪的事情兴许不奇怪。“敲诈政府罪”本身就是莫须有的罪名,因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因为敲诈勒索总是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作为对象进行威胁,政府机关不是自然人,当然不存在“生命、身体自由”之类;政府机关是由公民让渡权利组建,是天然要接受公民的批评与监督,是不存在名誉权的,损害名誉也无从谈起,敲诈勒索政府根本无从谈起。有关部门在给上访的公民定“敲诈政府罪”本来就存在几分心虚,经媒体广泛报道、高层领导关注,当然也就只好偷偷地放人、静悄悄地撤案来息事宁人。
遗憾的是,在这几起放人、撤案、不起诉的“敲诈政府”案中,没有一起是被法院明确宣告无罪的。有的判处有罪后偷偷地放人,有的是判处有罪后撤案,有的是提起公诉后撤回来作不起诉,法院从来没有光明正大地宣称,所谓的“敲诈勒索政府”根本不构成犯罪,公安侦查、检察院逮捕是错误的。而上述几起案件之所以作出这样那样的对当事人有利的处理结果,那是根据特殊情况作出的特殊处理。
这就意味着,倘若下次再遇到上访公民进行所谓的“敲诈勒索政府”事件,公安机关照样可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照样可以提起公诉、法院照样可以判决有罪。而且,如果这些“敲诈政府”案件没有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舆论没有进行监督,没有引发高层领导的关注,那么,今后的上访公民恐怕连放人、撤案、不起诉这样的幸运都不可能落在他们头上。
所以,河北崇礼县对这起“敲诈政府”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只具有个案的意义。从保障公民权利角度讲,我们不希望这起案件由检察机关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应当由法院直接宣告无罪;并且,在由法院作出无罪宣告后,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典型案例通报全国,以后遇到类似的案件,都应当宣告无罪。司法应当庄重地作出保障人权的表态,如此,公民的“法律安全”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责任编辑: 李旭 ---------------------《摘自安记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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