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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阆中滨江路

新闻写放在自己的博客里,原来阆中的安中成是传说中的博客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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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小子坏着呢,春节前我单位同事打游戏被他看见诈了几大千
发表于 2011-7-12 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怪哟,还有这种人。

发表于 2011-7-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这个人球没名堂。

发表于 2011-7-27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哦,我倒是认得倒。我们一起跑水观客车,他叫“闷德”来的。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7-27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1-7-27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有害群之马!

发表于 2011-7-27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 顶贴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0-29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1-11-13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阆州看客 发表于 2011-6-25 07: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阆中滨江路 的帖子

新闻放在博客里没有啥子错误吧,也不是评价一个记者的好坏的唯一标准。,关键是这 ...

网络时代人人都是记者,但是不能冒充我是某某媒体的记者去招摇撞骗。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1-13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耶!有4000多人关注哦。

发表于 2011-11-1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1-11-1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1-11-14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表示围观……不知道详情!

发表于 2011-11-14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逮到暴打一顿,然后报警。
发表于 2011-11-14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冒充记者,不要脸,羞羞羞!

发表于 2011-11-15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打了再说 -----原则是假记者 敲竹杠

发表于 2011-11-15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敲竹杠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110,就是真记者都不能以曝光为由收取或索取当事人钱物,110接到报案自会查验该记者的证件真伪,如是假的,包他吃不了兜着走。

发表于 2011-11-15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敲诈政府”不构罪当成为判例 (2011-06-14 12:04:17)转载
标签: 杂谈       
“敲诈政府”不构罪当成为判例

发布:2011-06-13 09:52:17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冯昌亮   浏览:935次 【大 中 小】
    两年前,因被指控组织村民假上访,给政府施压“多领”60余万补偿款,河北张家口贾文等7村民被诉“敲诈勒索政府”。如今,这起“敲诈政府”案有了最终结果:贾文等日前收到崇礼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定7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新京报6月2日)  
    “敲诈政府罪”并非河北崇礼县的独创,2008年至2009年间,在河北沧州,至少有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2010年,山西农民马继文也因上访被判“敲诈政府罪”,获刑3年。一时间,利用“敲诈政府罪”来对付上访的公民,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屡试不爽的“法宝”。  
    不过,蹊跷的是,在诸多“敲诈勒索政府”案中,当初有关部门高调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审判,但结果往往低调处理、放人。2009年11月,沧州南皮县的两起“敲诈政府”案在河北省检察院关注后撤销;山西农民马继文在被判刑一个多月后,突然出现在家门口,让妻子郭有连和女儿马冰情十分意外;而张家口市崇礼县这起“敲诈勒索政府”案,在公诉一年多后,检方突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样让人感觉意外。  
    不过,如果仔细分析,奇怪的事情兴许不奇怪。“敲诈政府罪”本身就是莫须有的罪名,因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因为敲诈勒索总是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作为对象进行威胁,政府机关不是自然人,当然不存在“生命、身体自由”之类;政府机关是由公民让渡权利组建,是天然要接受公民的批评与监督,是不存在名誉权的,损害名誉也无从谈起,敲诈勒索政府根本无从谈起。有关部门在给上访的公民定“敲诈政府罪”本来就存在几分心虚,经媒体广泛报道、高层领导关注,当然也就只好偷偷地放人、静悄悄地撤案来息事宁人。  
    遗憾的是,在这几起放人、撤案、不起诉的“敲诈政府”案中,没有一起是被法院明确宣告无罪的。有的判处有罪后偷偷地放人,有的是判处有罪后撤案,有的是提起公诉后撤回来作不起诉,法院从来没有光明正大地宣称,所谓的“敲诈勒索政府”根本不构成犯罪,公安侦查、检察院逮捕是错误的。而上述几起案件之所以作出这样那样的对当事人有利的处理结果,那是根据特殊情况作出的特殊处理。  
    这就意味着,倘若下次再遇到上访公民进行所谓的“敲诈勒索政府”事件,公安机关照样可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照样可以提起公诉、法院照样可以判决有罪。而且,如果这些“敲诈政府”案件没有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舆论没有进行监督,没有引发高层领导的关注,那么,今后的上访公民恐怕连放人、撤案、不起诉这样的幸运都不可能落在他们头上。  
    所以,河北崇礼县对这起“敲诈政府”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只具有个案的意义。从保障公民权利角度讲,我们不希望这起案件由检察机关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应当由法院直接宣告无罪;并且,在由法院作出无罪宣告后,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典型案例通报全国,以后遇到类似的案件,都应当宣告无罪。司法应当庄重地作出保障人权的表态,如此,公民的“法律安全”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责任编辑: 李旭 ---------------------《摘自安记者博客

发表于 2012-4-19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些人受过安中成咋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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