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应由谁来解释?2011-05-17 06:13:00 来源: 荆楚网-三峡晚报(武汉) 有1578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8)
三峡晚报讯 最高法要求情节轻微不入罪,新华社发文质疑,称法律解释权应在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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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才半个月,醉酒驾车的入罪标准问题已引起了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讨论。
最高法下发要求:
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
上周五,东莞首宗醉驾案开审,开着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席某亮喝了1瓶啤酒上路后不久被查出醉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席某亮的行为属于醉驾入刑板上钉钉,但最近因最高法副院长张军一席话,给席某亮是否被判拘役并处罚金增加了悬念。据新华社消息,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刑法》修正案(八)甫一实施,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据了解,席某亮并非东莞首个被查出的醉驾司机,但他是东莞首个被开庭审理的醉驾司机,他在庭上很配合公诉人调查并认罪。公诉人员认为,不管醉驾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应予以处罚。基于席某亮无证驾驶套牌车、在车流量较大地段醉酒驾驶,建议法院对他处以拘役1至3个月,并处罚金。
席某亮醉驾主审法官毕玲庭后告诉记者,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国家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新华社发文质疑:
法律解释权应在人大
15日,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
新华社记者南辰撰文称,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不足半个月,关于入罪问题引发讨论。文章介绍,引发讨论的最大问题是:涉及 “醉驾入刑”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文章认为,这一问题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综合新华社、《南方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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