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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坛』 反贪局该从检察机关独立出来!
点击:1111 回复:31
作者: 戈壁沉戈
发表日期:2009-2-25 19:04:00 | 回复 |
反贪局是反腐败的主力军,但也是侦查机关,它的工作性质与公安刑侦侦查是一样的,只是对象不同,因而显得更需要有严格的法律监督程序。那么检察机关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怎么能对自己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这变成自我监督。如果自我监督属于法律监督的话,那么法律就没有意义,只用一个政工部门就可以了。这不符合法制国家的分权制衡法则。
反贪局从检察机关分离出来的呼声已经出现不只一年两年了,早在三十年前检察机关重建时就提出了。但是,离开了反贪侦查,检察机关怕自己的地位变得无足轻重,所以出于部门利益,不肯让出反贪侦查。这种考虑是否合理?不合理!因为一个健全的法制是一个健全国家的需要,哪能因顾忌部门利益而迟迟拖延?甚至放弃?!
从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来看,提高反贪局的地位,成立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之类的独立反腐部门是社会的需要,是国家健康的保证!
呼吁——反贪局和反渎局从检察机关分离出来,突出它的地位,增强人们对它的认识,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这是绝大多数公民的呼声。......
很多教授学者在很多年前就提出这个问题,检察机关内部要理顺关系,对外才能有效实行法律监督,所谓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就是对刑事案件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乎法律实行监督,而反贪则是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本身就是该收到监督的行为,却变成监督者自己的行为。这种做法跟以前工商管理局一面经商,一面充当管理者是一样的,一面是管理者,另一面却做着被管理者的行为,这样的社会管理安排完全是无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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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戈壁沉戈 回复日期:2009-02-28 13:26:35 | 回复 |
为什么没有人跟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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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zzq601 回复日期:2009-03-08 12:55:44 | 回复 |
没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吗?吓唬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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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zzq601 回复日期:2009-03-08 12:57:51 | 回复 |
而且分离出去成立新的部门,结果还不是多几个官员,最后还不是加重财政负担。以目前的体制,分离出去又能有多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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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戈壁沉戈 回复日期:2009-03-09 12:59:01 | 回复 |
法律监督与侦查权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侦查权本身容易不公正,应该受到法律监督,所以很多人建议要从检察机关分离出去。
至于财政负担,应该没有太大的增加,因为人员可以仍然是这么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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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状元人品 回复日期:2009-03-09 16:27:05 | 回复 |
楼主说得很对,支持楼主,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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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ftfg87 回复日期:2009-03-09 17:00:04 | 回复 |
支持
但是分析了几点没有多大的可行性
最重要的一点是一个部门一分为二
第一是各个部门的利益(贪腐问题)
第二费用的支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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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高级杀手2009 回复日期:2009-03-10 17:32:52 | 回复 |
根据去年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短期内反贪、反渎部门是不会从检察机关分离出去的。
不过,再过十年八年的,倒是有可能分离。
但是,如果将反贪、反渎部门从检察机关分离出去的同时,必然会增强检察机关公诉、批捕部门对侦查活动的控制权,像台湾地区、日本那样——这样才能使公安(包括所谓的“廉署”)-检察-法院三者的权力大体均衡,形成相互制约的三角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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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戈壁沉戈 回复日期:2009-03-21 22:34:25 | 回复 |
同意楼上朋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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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笔架山魂 回复日期:2009-03-21 23:03:30 | 回复 |
说的都有道理,我认为:公检法应该由中央直接管理,特别是经费的来源,不应该和地方政府搞在一起,全部由中央直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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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状元人品 回复日期:2009-03-22 09:02:26 | 回复 |
楼主说的很有道理,愿望虽好,只怕是执行不了,把反贪局从检察院独立出来,检察院权力削减了一大半,检察院能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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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戈壁沉戈 回复日期:2009-03-28 12:46:42 | 回复 |
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小部分人的权力欲望不是改革必须照顾的因素!
同意笔架山魂的意见。公检法是一个司法程序,应该直属中央,像工商、供电况且这么做,我们公检法更需要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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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我无法说 回复日期:2009-03-28 15:20:49 | 回复 |
大家说得都很对,但我看短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反贪局一担从检察院独立出来了,检察院就没有挣钱的门路了,他们不会把这么好的挣钱机会让给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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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戈壁沉戈 回复日期:2009-05-16 23:16:35 | 回复 |
天哪,按楼上说的,社会需要还不如一个小集体的需要。那这个社会还怎么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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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无可非议007 回复日期:2009-05-17 00:02:14 | 回复 |
写这篇文章的是文化水平不高,只会看见别人好就想照搬照套的。纪委又反腐,你脱离出反贪干什么??真当自己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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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hxg_2001 回复日期:2009-05-17 00:55:14 | 回复 |
除非把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真正强化起来,起到应有作用。分出去才有意义。
要想监督有作用,现在至少要人、财中央垂管
另外,有纪委在,分不分的,实际上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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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313000 回复日期:2009-05-17 05:24:34 | 回复 |
这样好
1、能有效的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权,财政负担不是多大问题,只增加机构经费,不增加人头经费
2有利于法律监督改变人大不好直接监督侦查权,而且侦查权本身容易不公正的格局。
3、将反贪、反渎部门从检察机关分离出去,是台湾地区、日本权力大体制衡,形成相互制约的三角、增强检察机关公诉、批捕部门对侦查活动的控制权得成功经验
4这个建议与宪法也不矛盾。
5、确实去年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短期内反贪、反渎部门没有从检察机关分离出去但问题在于全国人民要帮执政党提高认识识。
6、体制上,反贪应该垂直管理由中央直接管理,特别是经费的来源,不应该和地方政府搞在一起,全部由中央直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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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乱跑的狒狒 回复日期:2009-05-17 09:49:28 | 回复 |
呵呵,反贪从检查独立出来,顺便问一句:
大多数腐败案件发生在行政部门,你让作为行政部门的反贪,去监督行政部门,你是在搞笑?
不要说反弹,纪委够牛B的吧,够独立了吧,三规三指,那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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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戈壁沉戈 回复日期:2009-06-07 17:25:20 | 回复 |
反贪该直属于最高领导者。在中国制度中,该直接向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负责。这样才能彻底地实施反贪。就像香港的廉政公署一样!
当然,可以与纪检联合成一个部门,这样,可以处理一般违纪,也可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就像公安机关,可以处理一般违法,也可以查办犯罪。这样的机制有利于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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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戈壁沉戈 回复日期:2009-06-07 17:28:05 | 回复 |
中国的重复机构就在此:又有纪委又有反贪,这两个机构完全可以整合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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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热情海洋1 回复日期:2009-06-07 17:45:24 | 回复 |
一党执政,即使形势再变,内容不变,还是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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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愤青斗士 回复日期:2009-06-07 18:49:09 | 回复 |
同意版主的意见,反贪局应该独立出来,象香港的廉政公署一样,直接向特首负责!在目前的情况来看,应该把反贪局和监察局信访局整合,现在的监察局有其名,无其实,监察局的领导由个省市的领导提名,经费由地方开支,这样的情况下,监察局不可能真正的履行自己的职责。所以该监察局和反贪局、信访局整合后,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实行中央统一领导,由中央直接任命总局领导,上级领导任命下一级局领导比较好!同时把信访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属于监察范围立即立案!可以改善群众对信访局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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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天下居 回复日期:2009-06-07 18:58:55 | 回复 |
楼主说得很对,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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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zbfking 回复日期:2009-06-07 20:09:09 | 回复 |
中国的领导都是猪 已经很看得起他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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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淮安六月雪 回复日期:2009-06-07 20:31:26 | 回复 |
说的太对了,又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自己监督自己.利益高于一切.
下面这个案子完全印证了楼主的话
反贪局越权,制造冤案,检察院维护部门利益,起不到监督作用
儿子拿老子的钱向老子“行贿”,双双被抓!!!——千古笑话由谁制造
儿子拿老子的钱向老子“行贿”,恐怕在中国五千年中还没有出现过,但在法制健全的今天却被淮安清浦区检察院发现了!!!
冤案由来:
江苏省淮安市西格玛医用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XXX(任公司副总经理),为了霸占公司,先将公司的51.3万元资金占为己有,又通过在淮安市清浦区检察院的同学和弟兄关系,将另一位股东吴雄以其在公司的正常内部分配加以受贿的罪名,至今关押达半年。使副总经理XXX顺利占有了公司。副总经理XXX为此付给淮安市清浦区检察院巨额贿赂达12万之巨。款直接打在清浦区检察院的帐户上。造成了骇人听闻的企业老板付钱,清浦区检察院抓人,协助行贿者占有公司的恶劣事件。
详细情况:
淮安市西格玛医用实业有限公司是有3个股东组成,每个股东占三分之一的股份。2008年该公司股东(任副总经理)XXX为了霸占该公司,于9月下旬乘另两位股东不在公司时,将公司51.3万元资金非法侵占为己有。在公司股东会的大会上受到另两位股东的严厉批评。该股东不思悔改,反而威胁另一位股东吴雄要将其拥有的三分之一公司土地、房产权低价卖给他,并要同意让他承包公司,否则将利用其与检察院的同学和兄弟关系,将吴雄关进监狱。(XXX在淮安市检察院有同学,清浦区检察院有“弟兄”。他们经常在一起吃喝玩乐,2007年10月,XXX和检察院的弟兄吃喝在公司报销了11600元吃喝费和400元钓鱼费)。吴雄没有同意低价卖出股份。吴雄被抓的前的几天,XXX打电话告诉吴雄,他已将吴雄在公司分钱的事告诉了他在检察院的同学,他的同学说至少要将吴雄关七年以上。XXX说这是吴雄和他作对的结果。事情的发展果然如所说。
2008年11月24日淮安市清浦区检察院以行贿嫌疑将吴雄的儿子抓到检察院逼其承认向老子行贿(吴雄之子于2005年进入公司,替父亲打工,负责保管现金,XXX管理帐目),11月26日以受贿嫌疑将吴雄抓到检察院,后来逮捕,主办吴雄案子的就是XXX的同学。(他和恶意举报人从小一起长大,并且他父亲与吴雄的哥哥曾在一起共事,双方有非常深的积怨。该人明知应该依法回避此案,却赤膊上阵徇私枉法,将吴雄在自己公司的正常内部利益分配和奖励(每位股东领取的钱由另两位股东签字同意发给)说成是收受公司的贿赂。其子因为是会计则被说成是向父亲行贿。并以要将吴雄儿子关半年来威胁吴雄,要吴雄承认是收受了公司的回扣。至今,吴雄已在看守所关押达半年。期间,XXX已顺利地占有了公司,将大量资金占为己有,另一股东也被赶出了公司。XXX以江苏瑞上医疗器械公司(XXX自己个人的公司)付给清浦检察院12万元巨款,其中7万元的收据已取得证据并在法庭上出示,另一笔5万元的单据因清浦区检察院中XXX的同学及时通风报信,XXX将单据从财务科拿走。
XXX是恶意举报人,他一手策划,制造了骇人听闻的检察院的弟兄帮企业老板抓人,助其霸占公司,赚取昧心钱的恶劣事件。
在当今法制健全的和谐社会中,竟然还会出现这样的冤案,真是天理不容!我们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能作出公正的判决!请求广大网友、法律人士能关注此案,伸出援助之手,帮我们支招!
我们等待广大网友、法律人士给予帮助!
吴雄姐姐:吴荷君
2009年 6月5日
电话:15206161193
邮箱:
huaian_6@sina.com
附 天涯论坛
『法律论坛』 [案例探讨]吴雄动了谁的奶酪?——吃自己的“回扣”,变成了受贿罪!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1544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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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戈壁沉戈 回复日期:2009-06-12 07:34:05 | 回复 |
请集中讨论主题。离题要扣分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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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ushero0007
回复日期:2010-12-06 15:40:09 | 回复 |
楼主只讲法律,不懂政治,分离出来有用吗??
国家还有预防腐败局呢,还有监察局呢?有作用吗?
纪委是党的机关,党的,党的啊,一切权利都在党那里。查谁不查谁?查到哪一步?是党说了算!!!与检察院何干?只是个工具而已。君不见都是纪委搞得差不多了,最后有一句话,一句重磅千钧的话!《xxxx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是不移呢?检察院去查?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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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感觉还行
回复日期:2010-12-25 12:48:50 | 回复 |
根据去年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短期内反贪、反渎部门是不会从检察机关分离出去的。
不过,再过十年八年的,倒是有可能分离。
但是,如果将反贪、反渎部门从检察机关分离出去的同时,必然会增强检察机关公诉、批捕部门对侦查活动的控制权,像台湾地区、日本那样——这样才能使公安(包括所谓的“廉署”)-检察-法院三者的权力大体均衡,形成相互制约的三角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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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镇原县新集乡唐原村支书 杜所是大贪官 贪100多万
甘肃镇原县新集乡唐原村支书杜所=旧社会的恶霸/地主/贪官/土匪!
深陷水深火热的老百姓怎么活?
http://tieba.baidu.com/f?kz=998375725http://static.tianyaui.com/js/bbs/image/jb.gif
1楼
甘肃镇原县新集乡唐原村支书 杜来所是大贪官 贪100多万
甘肃镇原县新集乡唐原村支书杜所=旧社会的恶霸/地主/贪官/土匪!
深陷水深火热的老百姓怎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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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幽谷蝶兰
回复日期:2011-05-21 17:32:26 | 回复 |
反贪局本来就是一个该独立执法的部门,这样才能更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才能更好的体现反贪局这个部门的职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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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作者:无法辩护
回复日期:2011-05-21 17:39:18 | 回复 |
其实,只要是又当球员,又当裁判的角色,都不是什么好鸟!检察院犯法的情况很多,有谁监督????试问:中国的土地上,谁来监督检察院??
比如李庄案第二季,撤诉说明检察院搞了错案,谁监督,谁负责??????
如果是一个律师,假如同样的情形,如果你不走关系、送钱送色,唯一的一条路: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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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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