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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uobulailai

巴中市中医院,B超室有位变态男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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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飞天舞姬 发表于 2011-5-26 09: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在进行上半身B超时,我把衣服尽量盖到胸部以下,突然那位男医生走过来,给我衣服往上拉,

是你变态还 ...

120楼,SB一个,鉴定完毕。

发表于 2011-5-27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医疗行业还没有学B超的男医生哦,你们去公立医院体检,那只是给你们过了下路而已,部分科室都是在忽悠。

发表于 2011-5-27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巴中市中医院,B超室有位变态男医生”

事实的真像
        巴中市中医院做为一家兼教学的非盈利性医院,这在医院的大门已做了明显的标示。
        中医院超声科室现有在职职工10名,男职工两名,而在24、25日这两天,这两名男职工一位在彩超室上班,一位在老城B超室上班,而在江北B超室的这位男医生是在医院超声科室里进修学习的学生,而当事人的标题是“巴中市中医院,B超室有位变态男医生”,而较多的不明清况的人们会马上想到医院B超室仅有的一位男性医师,这位男性医师来院工作已有四年,努力工作、勤奋学习,受到全院职工和来检病人的一致好评,就在当事人这些捕风捉影的字里行间受到了最大的伤害。
    做为一名进修学习的学生,尤其是在超声专业中,不仅仅是要学会看图,更重要的是学会老师的手法,也就像是在驾校,学生不光知道理论上如何驾车,而是更多的学习老师的开车方法和自己亲自上车操作,中医院的好几个B超带教老师都会让来学习的学生到对侧去看图像的同时看老师的手法,而看老师的手法眼光不可能不对向被检查者的身体,的同学当时仅仅是在看老师如何操作而已,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好学的学生。
    “5月25日,星期一我来到医院体检,在进行B超时,我就注意观察了那个男医生,果然一直盯到我看”,这里有两点我们应该注意的:一是 被检查者一进科室就“注意观察”,二是男医生“果然一直盯到我看”,品信做为一家汽车销的公司,如果进来了一位顾客,我不知道销售人员如何和顾客交流,是背对着顾客?
    “在进行上半身B超时,我把衣服尽量盖到胸部以下,突然那位男医生走过来,给我衣服往上拉,说是怕弄脏我衣服”,这里有四点需要说明:一 当时给这位体检的女性患者做的是上半身B超,这时是需要充分暴露衣服到被检查者第五肋以上,也就是女性的乳腺下缘,男性的平乳头的位置,而被检查者把衣服尽量盖到胸部以下,这样做是不能更好检查肝脏的上缘和脾脏;二 超声检查中需要在身体上涂上耦合剂,耦合剂并不脏,可是它不会像水那样干的很快,如是粘到衣服上,到它干可能需要三到四个小时,会让被检查者长时间的不舒服; 三 进修生,不仅仅是学习如何运用B超,还必须学会如何为患者着想,更有义务帮助老师做好日常工作,帮助患者拉一下衣服,这是一个进修生应该做的事情,也是普通的的日常学习生活;四 被检查者当时应该穿着内衣,而当时这位男医生拉她的衣服并没有拉过她的内衣的上缘,并且当时还有医院本院的女性带教教师在一旁,大家都可以想到男性一学生会当着他的女老师的面,对女性被检者会有什么举动?

事情的严重性
   当事人误解医院员工的医疗行为,这样做可以讨论,在网络上公开了医院的名称、科室及工作人员,这些也都能理解,可是当事人多次运用了“偷窥”、“变态”等等严重有损医院声益和有损员工人格的字眼,并通过网络公开,对医院及员工进进行名益攻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观望事态的进展,建议医院和当事人不排除使用法律的手段,维护我们医疗工作者的权利。

发表于 2011-5-27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在不对:
首先从医生角度来说,你应当充分说明、提醒,特别是对异性,应慎重,不应该不给予充分说明就直接“动手”。
其次从病人角度来说,你应该通过相关途径,协商解决,在问题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不宜公开评评论。

以上个人偏见,多多拍砖。:):):)

发表于 2011-5-27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P:P

发表于 2011-5-27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有不对:
首先从医生角度来说,你应当充分说明、提醒,特别是对异性,应慎重,不应该不给予充分说明就直接“动手”。
其次从病人角度来说,你应该通过相关途径,协商解决,在问题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不宜公开评评论。

以上个人偏见,多多拍砖。

发表于 2011-5-27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在不对:
首先从医生角度来说,你应当充分说明、提醒,特别是对异性,应慎重,不应该不给予充分说明就直接“动手”。
其次从病人角度来说,你应该通过相关途径,协商解决,在问题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不宜公开评评论。

以上个人偏见,多多拍砖。

发表于 2011-5-27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在不对:
首先从医生角度来说,你应当充分说明、提醒,特别是对异性,应慎重,不应该不给予充分说明就直接“动手”。
其次从病人角度来说,你应该通过相关途径,协商解决,在问题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不宜公开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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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许医生不是故意的

发表于 2011-5-27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在不对:
首先从医生角度来说,你应当充分说明、提醒,特别是对异性,应慎重,不应该不给予充分说明就直接“动手”。
其次从病人角度来说,你应该通过相关途径,协商解决,在问题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不宜公开评评论。

以上个人偏见,多多拍砖。

发表于 2011-5-27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有不对:
首先从医生角度来说,你应当充分说明、提醒,特别是对异性,应慎重,不应该不给予充分说明就直接“动手”。
其次从病人角度来说,你应该通过相关途径,协商解决,在问题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不宜公开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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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有不对:
首先从医生角度来说,你应当充分说明、提醒,特别是对异性,应慎重,不应该不给予充分说明就直接“动手”。
其次从病人角度来说,你应该通过相关途径,协商解决,在问题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不宜公开评评论。

以上个人偏见,多多拍砖。

发表于 2011-5-27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有不对:
首先从医生角度来说,你应当充分说明、提醒,特别是对异性,应慎重,不应该不给予充分说明就直接“动手”。
其次从病人角度来说,你应该通过相关途径,协商解决,在问题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不宜公开评评论。

以上个人偏见,多多拍砖。

发表于 2011-5-27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有不对:
首先从医生角度来说,你应当充分说明、提醒,特别是对异性,应慎重,不应该不给予充分说明就直接“动手”。
其次从病人角度来说,你应该通过相关途径,协商解决,在问题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不宜公开评评论。

以上个人偏见,多多拍砖。

发表于 2011-5-27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有不对:
首先从医生角度来说,你应当充分说明、提醒,特别是对异性,应慎重,不应该不给予充分说明就直接“动手”。
其次从病人角度来说,你应该通过相关途径,协商解决,在问题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不宜公开评评论。

以上个人偏见,多多拍砖。

发表于 2011-5-27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有不对:
首先从医生角度来说,你应当充分说明、提醒,特别是对异性,应慎重,不应该不给予充分说明就直接“动手”。
其次从病人角度来说,你应该通过相关途径,协商解决,在问题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不宜公开评评论。

以上个人偏见,多多拍砖。

发表于 2011-5-27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有不对:
首先从医生角度来说,你应当充分说明、提醒,特别是对异性,应慎重,不应该不给予充分说明就直接“动手”。
其次从病人角度来说,你应该通过相关途径,协商解决,在问题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不宜公开评评论。

以上个人偏见,多多拍砖。

发表于 2011-5-27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有不对:
首先从医生角度来说,你应当充分说明、提醒,特别是对异性,应慎重,不应该不给予充分说明就直接“动手”。
其次从病人角度来说,你应该通过相关途径,协商解决,在问题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不宜公开评评论。

以上个人偏见,多多拍砖。

发表于 2011-5-27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有不对:
首先从医生角度来说,你应当充分说明、提醒,特别是对异性,应慎重,不应该不给予充分说明就直接“动手”。
其次从病人角度来说,你应该通过相关途径,协商解决,在问题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不宜公开评评论。

以上个人偏见,多多拍砖。

发表于 2011-5-27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有啥说的嘛,帖子了都置顶。我就不好意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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