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588100元挪作个人使用。近日,巴州区法院一审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巴州区安监局原党组书记刘大清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追缴非法所得全部赃款。 今年58岁的刘大清原任巴中化成办事处主任、巴州区安监局党组书记等职务。在其担任化成工委书记、化成办事处主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用白条据及收据的方式向有关单位、个人收取公款共计588100元,挪作个人使用。2001年12月刘大清任巴中市巴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2003年被巴中市巴州区人事局辞退。2010年11月20日,逃逸在山东省济南市的刘大清被当地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大清利用其担任化成工委书记、化成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用白条据及收据向有关单位、个人收取公款共计588100元,挪作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无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据此,巴州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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