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张显 (设置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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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1050645044
药庆卫让我告诉大家:他家仅有108平米的一套房子;他在部队连小班长都不是;他在华山厂仅仅负责有关军品质检工作,并非参与军购;他是一位老实本分的人并非蛀虫。我微博中涉及该类问题是失实的。我告诉药庆卫:你家里穷,你是一个好人,这些是与该案无关的,也丝毫不能减轻药家鑫所犯的罪。
今天 20:26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308) | 收藏 | 评论(1161) 药庆卫给我打电话:要求我就微博中的一些情况给他予以澄清(如他家的房子,房子大小,他在军队中职位及工作性质),否则,他将死在我家门前。我告诉他澄清这些东西与药家鑫的罪行有关吗?
今天 20:18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186) | 收藏 | 评论(410) 药家鑫父母昨天到了我们家门前,最后我与他们在学校公安处公开见面了。网上误解较多,现在重申:对药家鑫罪行的态度一如既往,认为应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态度始终没有变,也不会变;对药家鑫父母的不择手段的做法,表示不接受,以正视听。
今天 15:26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368) | 收藏 | 评论(995) 在最高院审核的关键时刻,王新出现了,其余四个还在害羞遮面,不知什么时候见光。到了最后疯狂的时刻,也将是最后的表演,也必将是群魔乱舞之时。
今天 07:20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216) | 收藏 | 评论(928)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人民高级法院审判药家鑫案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今天是开始审核的第11天。
今天 00:00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65) | 收藏 | 评论(503) 今天下午我见到了药家鑫父母,我们也谈了好长时间,药家鑫自己的罪自有自己但当,至于药家鑫犯得罪只有看张平选、刘小欠和王辉(王思宇小,还没有到法定年龄)的意见。
5月29日 22:15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123) | 收藏 | 评论(415) 一连三次开庭父母都不出庭,维护自己孩子的权益应该找自己的律师,找我和找我们家,你们走错了地方!有话可以在阳光下说,不必要私下到家里来的,因为这是私宅,主人没有邀请是不受欢迎的,当然我家里人拒绝开门是正常的。
5月29日 13:35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411) | 收藏 | 评论(1830)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看来药家鑫父母真难缠!
5月29日 13:20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82) | 收藏 | 评论(257) 听家里人说:药家鑫的父母现正在我家门前闹事,好像是我们做错事一样,药家鑫犯罪他咎由自取,我家又不是法院,来我家弄,也真是无法无天了,我们学校的保卫处正在我家门前处理此事。
5月29日 13:14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人民高级法院审判药家鑫案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今天是开始审核的第10天。
5月29日 00:00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见于“五丑闹长安”的卑劣表演,我不得不将张妙的死检报告放在了我的博客
http://t.cn/hDI9ZM她死的太惨了!药家鑫太残忍了!我们都不忍心让其他家属看张妙遇害惨不忍睹的照片。
5月28日 09:39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人民高级法院审判药家鑫案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今天是开始审核的第9天。
5月28日 00:01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我参与了投票【#药家鑫#二审维持死刑判决,您如何看?】
http://t.cn/heYreX 投给"维持原判非常应该,算是维护了法律权威" 这1个选项
5月27日 22:31 来自投票 - #药家鑫#二审维持死刑...转发 | 收藏 | 评论 在博客中有药家鑫残忍杀害张妙过程的模拟推演,大家可以去看看。整个过程被害人张妙反抗激烈,凶手药家鑫冷静、凶残。现在正值最高院审核阶段,竟有人跳出来利用人性为恶魔药家鑫招魂,药家鑫犯罪事实清楚,在国家的法律面前,一些人只能是苍白而无力的表演。这是阳光下的审判,丑恶尽现,一目了然。
5月27日 11:24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五教授为药犯粉饰罪行,此招魂式小丑行为已大大地激怒了全天下有良知、有人性的人,也更加激起受害者家属的愤怒!更加伤害了尸骨未寒张妙的尊严!也同时伤害了他们自己的人性道德底线。也必将加速药家鑫走向死亡。此“五教授事件”更加使人们认识到了药家鑫的罪恶中也有某些人缺失人性丑恶灵魂的影子。
5月27日 10:41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人民高级法院审判药家鑫案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今天是开始审核的第8天。
5月27日 00:00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我们坚信法律,坚信正义,坚信最高人民法院一定会依法从速核准药家鑫的死刑的,让我们等待正义的核准裁定,等待看到犯罪分子药家鑫伏法时人民群众的欢庆!!!
5月26日 23:30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符合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的规定范围,必须予以严惩,依法核准死刑”的规定与精神,必须予以严惩,依法核准死刑。
5月26日 23:30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药家鑫虽然有所谓的自首等酌定情节(被害人家属方保留不属于自首的法律观点和意见),但是不足以降低其罪行的严重危害性程度,不足以降低其人身危险性程度、不足以降低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不足以抵消或者降低其罪行属于罪大恶极的性质与后果。
5月26日 23:30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纵观药家鑫全案,其罪行完全符合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丧失人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5月26日 23:29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我国法律对待药家鑫案这一类的情节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程度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极其严重的恶性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依法严打、严惩的态度和立场一贯是旗帜鲜明的。
5月26日 23:27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5月26日 23:27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月26日 23:25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5月26日 23:24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5月26日 23:23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该内容对于“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突出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那么,“依法”而不是“依照本报告”的词语,就可以让很多社会公众的误解得到解开了。
5月26日 23:22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报告中:“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内容,突出了必须“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观点和立场,而不是盲目从轻或者减轻,这一点,是旗帜鲜明的。
5月26日 23:21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药家鑫辩护人提出“应改判死缓、无期甚至更低的刑罚”的这些荒谬、雷人的观点,这是严重与客观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符的,是不会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支持的。
5月26日 23:19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一些人借口保障人权,对药家鑫案提出“其罪行、社会危害程度没有达到极其严重与恶劣”要求改判死刑缓,其辩护人甚至竟然在二审辩护词中提出了“药家鑫已经不具备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的可能性”。
5月26日 23:18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因此,能否最终通过复核让药家鑫伏法,其实最根本的决定因素还是在于药家鑫罪行本身的严重程度决定的,其它的,都是程序保障而已。
5月26日 23:17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如果达到了这个程度,就必须依法予以核准死刑,假设即便因为原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定罪量刑等任何方面出现错误依法不予核准发回重审了,那么,在履行完发回重审的程序后,最终还是会判处药家鑫死刑,并通过核准予以执行的,这在死刑复核的司法实践中,是有过一些类似的案例的。
5月26日 23:17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药家鑫是否能够被核准死刑,主要是决定于其罪行本身是否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决定于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量刑幅度是否正确、合法、恰当,但主要还是决定于药家鑫的罪行本身的严重程度,是否发达到了罪行极严重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最大恶极的程度。
5月26日 23:16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社会公众中出现的部分猜测、联想和不安,其实是对最高院报告的误解而已。最高院这份报告的发布原本就与药家鑫案复核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5月26日 23:15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可事实证明,几天后高晓松案的一审判决结果,高晓松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四千元,并被吊销驾驶执照,给予了最严厉的处罚,消除了人民的误解。
5月26日 23:14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前几天也发生过类似的误解,在5月9日高晓松醉驾案案发后的第二天,最高院副院长张军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称醉驾入刑要区分情节,此言一出,舆论纷纷猜测是为高晓松轻判做铺垫。
5月26日 23:14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在这个时机发布这个工作报告,引发了人们的猜想而已,是公众自然不自然的将二者联系在了一起,错误的认为这是对药家鑫案可能不予核准死刑、并可能发回重审后改判死缓而发出的一种信号,其实,这是一种过于敏感的误解。
5月26日 23:13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这份报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2010年度全年的工作报告中的一部分,是有关去年死刑复核工作的报告,不是针对药家鑫案或者夏俊峰案而发。
5月26日 23:12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最高院的年度报告内容,是最高院的年度工作报告总结中的一部分,是例行的年度工作报告,不是为药家鑫案而发。
5月26日 23:11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最高院认为不具备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4号第二条第二款“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的规定,药家鑫仍符合核准死刑的条件。
5月26日 23:10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虽然对于自首情节被害人家属表示保留意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害人家属同意原判判决、裁定的结果认定,认为即便构成自首,就其作案手段等情节,仍具有极大地人身危害性而言,不影响对其死刑的判决结果,因此,受害人家属保留对自首这一事实和情节认定的看法,支持和拥护原判结果。
5月26日 23:08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原审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得到了二审的维持,因此,原判认定的其虽有自首情节,但是仍无法抵消其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无法减轻其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丧失人性,人身危害性极大,依法仍应严惩,该结果是十分正确的。
5月26日 23:07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仍应严惩,故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所提对药家鑫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5月26日 23:07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被告人药家鑫作案后虽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认罪,但纵观本案,药家鑫在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看见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
5月26日 23:06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在原判中,对药家鑫作了自首情节的认定,被害人方始终表示异议。但是,原判中认定了自首情节后,又对该情节是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了明确的否定。
5月26日 23:06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药家鑫所谓的自首情节,不足以抵消其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性质及后果,依法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应依法核准死刑。
5月26日 23:05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的规定,因而,应该裁定予以核准,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5月26日 22:48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药家鑫案二审已经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启动死刑复核程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因此,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5月26日 22:47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药家鑫符合死刑复核准予执行死刑的条件,必将通过复核程序,而这份年度工作报告关于死刑复核的内容,与药家鑫案死刑复核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关联性,不是药家鑫案改判的铺垫信号,相反,药家鑫案的复核应该会很快就会下发。
5月26日 22:46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 我刚加入了 @汗青丹心99 的微群 “真相公义世界” 挺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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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 21:45 来自新浪微群 - 真相公义世界转发 | 收藏 |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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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 21:12 来自新浪微博转发 | 收藏 |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