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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ogo345

“红头文件”支撑安岳工商局再次违规收取乡下商人“市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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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4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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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5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弱者!欺负弱势群体,这是为甚么??

发表于 2005-11-5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费收取有问题,应该是四川省全省早已经废除了市场管理费了,但对无照经营的处罚应该是程序和主体都是合法的。

 楼主| 发表于 2005-11-5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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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ohongencode("怪哉!安岳县工商局已经退还了县城个体工商户2004年违法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并停收了2005年的市场管理费.乡镇为何不退还要收?工商局为何欺负乡镇个体工商户?这个后台又是谁?公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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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哉!安岳县工商局已经退还了县城个体工商户2004年违法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并停收了2005年的市场管理费.乡镇为何不退还要收?工商局为何欺负乡镇个体工商户?这个后台又是谁?公平合理吗?

 楼主| 发表于 2005-11-5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1.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luohongencode("怪哉!安岳县工商局已经退还了县城个体工商户2004年违法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并停收了2005年的市场管理费.乡镇为何不退还要收?工商局为何欺负乡镇个体工商户?这个后台又是谁?公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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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哉!安岳县工商局已经退还了县城个体工商户2004年违法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并停收了2005年的市场管理费.乡镇为何不退还要收?工商局为何欺负乡镇个体工商户?这个后台又是谁?公平合理吗?

 楼主| 发表于 2005-11-6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 18:47 新浪财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保护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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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地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经营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提供服务,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开办者,指依法开办市场的投资者。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经营者,指从事市场物业经营管理,出租市场场地和设施获取租金,代表市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商品经营者,指在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市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市场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市场的场地设施,不得非法干预市场的经营活动。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市场经营者、开办者的过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发展市场创造条件,并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市场,扶持城镇农副产品市场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设置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市场,由政府有关负责人主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检查各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品交易市场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

  税务、物价、公安、贸易、卫生,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依法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交通、邮电、银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支持市场建设,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市场的规划和设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市场建设的统一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市场建设应当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法开办市场。

  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依照规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后,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市场产权和经营权可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转让。

  第十条 开办市场应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场地、资金,设施;

  (二)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

  (三)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市场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经批准开办的市场应按照《四川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摊位(货柜)不足50个的生活资料市场和商品经营者不足20户的生产资料市场实行备案。

  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市场,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二)申请书,市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土地、房产、设施使用的证明、市场布局平面图;

  (四)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证明;

  (五)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市场的组织章程和交易规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十三条 市场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市场开 办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名称预先登记的,市场名称预留期限为6个月。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登记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登记或逾期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歇业、撤销或改变登记事项,应在作出变动决定或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分别到原批准设立和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经核准开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登记机关发布公告。

  获准登记的市场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该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经县(中、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新建国家级中心批发市场由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方能设立。

  新建省级中心批发市场由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市场经营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负责市场的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护,根据市场经营规模配备保卫人员和消防管理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消防工作。

  第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做好市场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清洁卫生工作,市场内经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市场的统计工作及其他工作。

  市场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应为商品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及时转送有关单位;

  《二)提供商品信息;

  (三)根据经营情况设置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四)根据需要为设立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运输等服务机构提供条件。

  第二十条 市场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赁费和其他经批准的服务费;有权拒绝乱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市场经营者不得无理拒绝商品经营者入场交易。

  第四章 市场商品交易

  第一节 商品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商品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乱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二十二条 商品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

  持有异地营业执照的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到主管该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商品经营者应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悬挂《经营许可证)。

  商品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商品经营者进入市场经营必须遵守市场规定,服从管理,在市场设置摊点固定经营的应当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协议。

  商品经营者如在协议约定期内需转租、出借、转让经营场地和设施的,应与市场经营者协商办理。

  第二十四条 持有营业执照从事信息、咨询,劳务、中介等服务机构可以进市场从事相应的服务活动。

  商品交易经纪人不得从事实物交易。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因关、停、并、转或缓建、停建,需要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进行一次性或临时性商品经营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临时手续后进入市场交易。

  第二节 市场交易商品

  第二十六条 商品经营者可进场设点从事批发、零售、采购、代购、代销业务;可以从事现货交易,也可订立合同进行预期供货交易。

  第二十七条 市场内可举办商品订货会、交易会、展销会、调剂会,主办单位应在会期开始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上市交易商品的质量、商标、标识、计量、包装及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物品进行交易:

  (一)走私物品;

  (二)国家和四川省重点保护、禁止上市交易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三)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商品;

  (四)假冒伪劣商品和无产地、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的商品;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

  (六)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七)淫秽、封建迷信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八)国家禁止上市交易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条 除国家指定或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经营者以外,其他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商品:

  (一)管制刀具,爆破器材;

  (二)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三)黄金、白银、文物和有价证券;

  (四)国家规定限制上市交易的其他商品。

  第三节 市场交易规则

  第三十一条 商品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质价相称、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市场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哄抬物价;

  (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三)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信息,使用欺诈手段销售商品;

  (四)采用给予财物或其他形式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

  (五)商品交易中的合同欺诈行为;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八)使用非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管理的发票,代开发票或出卖发票;

  (九)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上市交易商品的价格实行随行就市或者交易双方协商议定,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或国家实行价格监审的商品,应按国家规定价格或价格监审规定执行。

  有固定摊位或货柜的商品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四条 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应附有购物凭证;国家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应当附有三包卡。

  商品经营者对商品购买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明确、真实的答复。

  商品经营者对商品购买者提出的维修、更换、退货等合法要求,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第三十五条 商品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商品购买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以此减轻、免除其损害商品购买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

  (二)对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和年检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确认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四)保护合法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五)组织市场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引导、督促市场经营者和商品经营者为市场创造良好的交易、服务环境。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依法对在市场经营的纳税人实施税收征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物价管理机关依法对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商品经营价格以及商品的明码标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产品标准化、计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市场的治安消防管理。根据市场的规模和治安消防的需要,督促市场经营者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其他有关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内设立管理机构或派驻人员;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可在市场内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

  市场应为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内设立、派驻管理机构提供方便,费用由设立、派驻管理机构的行政机关自理。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方便经营者、消费者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市场的违法行为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人员,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品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协作,维护好市场秩序。管辖权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对查处违法行为的主管机关及其分工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法均有查处权的,由先受理案件的机关依法查处;

  (三)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城乡集贸市场的商品经营者和农副产品出售者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

  其他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费的缴纳,按照国务院或国家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未经市场登记擅自开办市场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登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经营活动;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歇业、撤销时,市场经营者未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市场经营者未按期办理年检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拒绝办理的,暂停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末办理的可处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在市场内经营。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亮证、亮照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照、发证机关可根据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向有权机关申请检疫、检验,处l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绝检疫、检验或销售检疫、不合格商品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食品的,没收物品和销售货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销售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200元以下罚款;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责令补足,可处所差数量商品价款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无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应予维修、更换、退货商品价值的1至2倍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将依法查封、扣押商品变价后抵缴罚没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从1998年1月1日实施。


发表于 2005-11-8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10 楼

安岳工商罚款
























2005-11-8 9:10:00  本帖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四川新闻网立场

发表于 2005-11-8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10 楼

安岳工商罚款

发表于 2005-11-8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10 楼

安岳工商罚    第 110 楼

安岳工商罚款及用假发票收乡下个体工商户市管费的證具据?























款及用假发票收乡下个体工商户市管费的證据?

发表于 2005-11-9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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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央视曝光工商不怕,群众反应官员们装聋作哑。广大个体工商户称“不知道这是什么道理?”公平诚信在哪里?党的三个代表在哪里?精神文明如何体现?
雷华加在给省长的信中这样写到:
我告工商为了啥?
党的子民雷华加, 家住通贤十大八。
边务农边修理, 我告工商为了啥?
国家停收个管费, 市管费刮到农民家。
去年个管费几十元, 今年交市管费720。
工商执行哪条法? 说是执行县府法。
市场划到每个家, 全县都是大市场。
划定市场有大法, 工商总局有54号令。
四川人大有市场条例法 , 为何执行县府发。
记者专访我家苦, 工商退了罚款一千八。
全县都应退市费, 请求省长秉国法。
安岳工商说:川价费[2004]103号文件出台较晚,多收的市场管理费交了省财政,所以不会退。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8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打碎周万成门市部的罗远江等7名犯罪嫌疑人赔偿一案11月22日开庭审理!!!请大家去看!请记者报道!

发表于 2005-11-20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不理解;竟然让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不去认真尽力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能;而是让这些部门全力收费。造成市场监管失控,假借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还让这些部门饿着肚子自己找饭吃;依靠假借协会之名乱收费和乱罚款来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求生存;造成工商局有法不依,以权谋私,搭车收费屡禁不止。老百姓有苦难言,怨声载道,叫苦不迭工。商如此作为已经严重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长此下去,后患无穷。。。。。。

发表于 2005-11-23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单单对个体户收费   为什么单单对个体户收费 ?????这是弱者!欺负弱势群体,这是为甚么??

发表于 2005-11-25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6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打扎周万成门市部医疗机的歹徒已陪赏4万2千元到位,歹徒是否负刑事责任,法庭还未宣布!这是安岳个体工商户的又一胜利!安岳个体工商户感谢四川新闻网,感谢公安人员和各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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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7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没有经过登记注册的企业不是一个合法的企业,这在我国有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律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一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如果没有法律来规范又会是一个什么样子,我们是法制社会,法律给我们制定了一个规范的程序,同时也才会更好地打击违法,保护人民。16楼的同志提出的贴子我觉的很好,正因为法律规定了每个个体户、企业、公司法人应当办理什么样的手续,而当事人没有及时办理或者说没有办理,他就应当虚心接受处罚。法律是公正的。况且后面还有补救措施,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公平与否不是一家之言,是整个社会的事情。如果我们的执法部门放任不管,那就不仅仅是渎职,而是对人民利益的极度不负责任。你们还记的山西的假酒吧,为什么要等到出人人命才觉的政府部门不办事,监管不力。如果没有执法人员的辛勤努力,病死肉制品怎么会轻轻松松的从奸商们的案板上被没收,如果没有执法人员的不懈努力,那些致癌的吊白块怎么会被查处。。。。。。。如果人们都能多一些理解,如果人们都能理性的考虑问题,我们的大家庭才会更和睦,目前我们的国家确实是发展了,人民生活确实提高了,但是我们的日子并不太平,小日本贼心不死,老美虎视眈眈,还有某些人跷着二郎腿瞧我们的笑话。我们怎么能将大耻于不顾,大劫于不屑呢。我们中国人就是中国人,一个人是中国人,二个人是中国人,三个人也是中国人,十三亿中国人团结起来我们还是中国人,是一个吓不倒,打不垮的中华民族。让我们携起手来,共生死,同患难,以民族利益为重,共建和谐社会吧。

发表于 2005-11-27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啊!悲哀啊!悲哀啊!工商局就是 靠这个费生活在

发表于 2005-11-28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压在个体户头上的大山!

发表于 2005-11-28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压在个体户头上的大山!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压在个体户头上的大山!

  文章提交者:惜辉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压在个体户头上的大山!自有了这个协会,也就有了工商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收费。自有了这个协会,个体工商户、小商小贩、就年复一年被迫缴纳逐年大幅度增多的、远远超越税收的、使用范围完全相同的、依规定完全是收非所用的“工商管理费”与“会费”。

  在二十年前的改革开放初期,工商局以“让个体工商户自己管理自己”为借口,强加于所有个体工商户一个形同虚设、空有其名的协会:既“个体劳动者协会”。当时工商局制定霸王条款规定:“凡是在工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同时还明文规定规定:工商局针对个体工商户所收取的“工商管理费”主要用作“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用作于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规定中还反复强调:“工商管理费”作为“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支出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上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调用”。仅仅凭借这一强迫个体户入会的霸王条款,和花言巧语的收费用费规定;所有的个体工商户、小商小贩都毫无选择的被工商局强行圈套在自己的部门下的“伪协会”中;年复一年的不得已向个体户的所谓“娘家”交费。

  时至今日、这些明文规定的本应为“个体劳动者协会”而服务的用费规定;早已经成为毫无意义的一纸空文,当今的工商收费不仅仅要为本部门生存和养人而收费,还要极力充当税务局的角色;拼尽全部精力为地方财政创收,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部门;却本末倒置、注重收费。而工商局针对富有的公司和企业不收费,仅仅是针对小商小贩远远超越税收的收费。这显然是一种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收费!

  另外,工商局为了谋取更大的部门和个人利益,还转移行政职能,凭借监管特权,假借社会团体协会之名,利用办照和年检之机以权谋私,针对个体户和所有注册人,强行收取所谓的“会费”;来谋取巨大的部门和个人利益。本来依据用费规定:工商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作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支出服务于个体工商户。可工商局为了谋取更大的部门和个人私利,竟然又炮制出一个与工商管理费使用性质和范围完全相同的所谓的会费针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重复收费。自此以后、工商局就假借“个体劳动者协会”为个体工商户服务为借口;针对个体工商户收取工商管理费和会费二费至今。

  多年来,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经济经常遭遇各种各样的极不公平待遇,几乎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都向其伸出了乱收费之手,在这些监管部门的高压下;面对诸多部门名目繁多的乱收费行为,尽管所有安分守己和胆小怕事的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企业主都心怀不满和怨声载道,但为了息事宁人和害怕被打击报复,避免出现莫名其妙的罚款和随意大幅度增加收费现象,几乎所有的人都迫不得已而选择了缩头缩脑、任人宰割、和敢怒不敢言的忍辱负重;很少有人能够挺身而出;与诸多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做公开化抗争。

  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假借协会为个体工商户服务之名;把明文规定的本应“服务于个体工商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上缴”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专用经费;竟然演变成损害个体工商户利益的收费,演变成与个体工商户夺利的收费,演变成为工商局本部门而养人的收费,演变成为地方财政而创收的收费,而这样的演变竟然无法可依。面对这种“费大税小”、“费进税退”、“费高于税”的;仅仅是针对个体工商户逐年增多的远远超越税收的歧视性收费行为,使许许多多的小商小贩无不都怨声载道和叫苦不迭。

  “个体劳动者协会”本应是由个体工商户自愿组建的社会团体,本应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会费理所当然也要依法“取之会员、用之会员”,可所有的这些明文规定都完全成为地地道道的空话。尽管国家的法规明文规定加入社团组织是自愿的,可凡是到工商局登记注册者;无不遭遇:“办照就是会员”“必须要先交会费”的现实。而首先要交付所谓的会费竟然成为了工商局办照和年检的先决条件。多年来、竟然没有人能自愿选择不入会而不交会费。执法部门为了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竟然执法玩法剥夺了所有被管理人自愿选择入会的权力。

  多年来:“个体劳动者协会”针对个体工商户来说如同“空中楼阁”,“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所有权力都被工商局掌管,“个体劳动者协会”各级领导竟然由工商局的各级局(所)长兼任,所有会费也要由工商局利用行政职能假借办照和年检之机强行收取,而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企业主被迫缴纳的所有会费全都有去无回、不见踪影。

  这类仅仅是披着“个体工商户”外衣;而所有权和利都百分之百被工商局所掌管的协会;这类高高在上的针对个体工商户空有其名的协会,这类仅仅是为了针对个体户收费的协会,怎么能体现和代表个体工商户的利益那?难免不出现乱收费和以权谋私;强收私分会费问题。难怪个体工商户向这个所谓的“个体劳动者协会”所缴纳的费比税还多!许许多多的小商小贩每月只缴纳几十元的税,竟然要向自己的所谓“娘家”被迫缴纳几百元的费。

  在巨大的部门和个人利益驱动下,工商局为了多多收取所谓的会费,达到增加本部门和个人灰色收入的目的,竟公然藐视国家自愿入会的法规;强行剥夺了国家赋予所有注册登记人的依法选择自愿入会的权力,利用其监管审批许可职能,采取威迫利诱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千方百计的针对所有被管理者积极收取所谓的会费。

  在工商人员冷若冰霜的面孔下;和毫无商量余地的处境下,所有到工商局登记办照和年检的人,都毫无选择的无不忍痛被迫成百上千的“自愿”交付所谓的会费,首先满足这种特权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和中饱私囊的欲望。尽管所有交费人都是在监管部门的高压下不得已而被迫交会费,但心中有多大的怨恨和不满也敢怒而不敢言。还要面对这些公然以权谋私的乱收费者;唯唯喏喏、脸带谄笑、点头哈腰、卑躬屈膝、低声下气。

  工商局这种转移职能,假借社会团体之名,利用行政职能针对所有注册人强行收取会费行为,显然是行政执法部门;把执法监管的利剑公然架在被管理人头上的以权谋私的乱收费行为!而这种不得已而屈服于高压下的所有被管理人的被迫交费;竟然被工商局一些人用厚颜无耻的谎言描述成所有人都是“自愿”入会和“自愿”交费。向这样的即毫无选择又无可奈何的所谓“自愿”交费,所有交费人无不感受到一种如同被强暴和被抢掠一样的痛苦感受。

  工商每年所收取的会费额特别巨大!小商小贩几十元到几百元,私人企业主几百元到几千元。这些所谓的巨额会费全都“有去无回”,工商局为了宣传报道和欺上瞒下,不得已不拿出一点点钱用来作秀和演戏,做一些表面文章用来欺骗公众外;剩余的绝大多数所谓会费都成为这个特权部门所有收费者个人的灰色收入,不是进入这些收费者自己的腰包,就是被他们平时吃喝玩乐挥霍一空。而这样公开化的巧取豪夺和敲诈勒索般的乱收费行为,竟然能在收费部门厚颜无耻的谎言下和交费者怨声载道的非议中持续多年,真是不可思议和难以置信!

  向这样体现在全部门上下一心的群体腐败、以权谋私、同流合污现象。国家所有监督部门和纠风机构也是束手无策和无能为力。工商局内部的一些“大张旗鼓”的整顿纠风;只不过是有意识的对外“虚张声势”,用来欺骗公众而玩弄的虚假文字游戏而已。工商局怎么能够割断自身巨大的部门和个人利益那?终归法不责众而不了了之。况且、工商局早已练就了应对社会上各种投诉其乱收费而“玩太极拳”的绝技,也自有许多“办法”来应对投诉人和“摆平”所有监督机构和新闻媒体,而绝大多数的受害者更是顾虑重重、有苦难言、不敢抗争。

  “个体劳动者协会”根本不是个体户依法自愿组建的社会团体!依据民政部1989年《社团管理条例》明文规定:所有民间社会团体必须是自愿组建和加入的。而所谓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仅仅是凭着工商局在1991年4月17日制定的《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只要办照就是会员”霸王条款,全国所有的个体户都毫无选择的被圈套进所谓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之中。没有一点犹豫和探讨的空间,这相当不合理,等于平白无故的给全体个体户增加一个依靠收费养人的管理部门和一种经济负担。

  多年来、工商局正是假借这个所谓协会之名乱收费和搭车收费来谋取私利而屡禁不止。工商高层竟然给各基层单位暗地里下达会费收取任务额,鼓励和纵容基层单位乱收费!基层单位受利益驱动和任务所迫只能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致使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企业主无不叫苦不迭和怨声载道!

  多年来工商局都是假借协会针对个体户超越税收收费,许许多多的小商小贩每月仅缴纳几十元的税,竟然要缴纳几百元的费.针对工商局的这种明显歧视个体工商户的收费,社会各界和工商局内部的许多有识之士都不断呼吁取消针对个体户的歧视性收费。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做为个体工商户的所谓“娘家”,“个体劳动者协会”面对针对个体工商户的诸多乱收费行为;不是麻木不仁和置若罔闻,就是装聋作哑和沉默不语。竟然不肯为个体工商户说出一句公道话!从来就没有呼吁过降低或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收费。还竟然不可思议的反其道而行之;积极帮助工商局针对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竟然成为工商乱收费的帮凶!

  “个体劳动者协会”根本不代表个体户的利益!所谓的“个体劳动者协会”设在工商局,所有的权和利完全由工商局掌管,在许多地区工商局二块牌子一套人马,以管理的名义执法;又以协会的名义收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各级领导竟然由工商局的各级领导干部兼任,所谓的会费也由工商局利用行政职能强迫收取,而所谓的巨额会费绝大多数竟然成为所有工商人员的个人福利费。个体工商户怎么能自愿组建和加入这样的奴役和损害个体工商户自身利益的所谓协会那。

  多年来在“个体劳动者协会”笼罩和奴役下的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企业主无不饱尝工商局名目繁多的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之苦。“个体劳动者协会”已经成为侵害个体工商户利益的罪魁祸首!如果没有这类协会个体户就会节俭很多钱。为了这个协会、个体工商户就要白白养活几十万收费人员;为了这个协会、个体工商户要被迫缴纳远远高出税收的费。全国亿万个体工商户怎么有可能“自愿”组成这类奴役自身和专门吸食个体工商户血汗钱的协会那?再美妙的谎言就能掩盖住这铁证如山的事实么?如果“个体劳动者协会”能真正代表全国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利益,就根本不会出现针对个体工商户歧视性收费现象!更不会出现小商小贩每月仅缴纳几十元的税,竟然要缴纳几百元的费的现实情况!

  “个体劳动者协会”完全是工商局为本部门利益而孕育出的出怪胎!完全是工商局克隆出来的“二工商”!完全是工商局用来养人和以权谋私的乱收费工具!这类协会已经沦落成为工商局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摇钱树和聚宝盆,工商局每年都利用办照和年检之机,假借协会之名积极收取所谓的会费;来谋取巨大的部门和个人利益,因此而乱收费的数额特别巨大,毫无疑问这些所谓的巨额会费完全成为所有工商人员个人的福利费用,显而易见,此类协会仅仅是代表工商局的本部门利益。

  个体户的性质就是个体经营,个体户广泛分布在全国城乡之间,个体户从事多种职业,个体户做的是养家糊口求生存的小生意,“个体劳动者协会”针对个体工商户没有任何意义和作用,多年来根本就没有人组织过个体户活动,个体户也没人愿意放弃生意去参加工商局仅仅是为了为了填补没有活动空白,而迫不得已作的一些表面文章,为了宣传报道而有意刻划出的毫无意义的一次所谓文体活动。况且、个体户究竟想不想入会是个体户本人依法自愿选择的事!工商局有什么权力为了以权谋私收会费而强迫被管理人入会?

  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部门;竟然要仅仅针对小商小贩收费来谋求生存,竟然要把其主要精力都放到针对小商小贩收费来为地方财政创收,竟然要假借社会团体协会之名乱收费来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地方政府竟然让行政执法部门饿着肚子自己找饭吃,竟然连年给这些部门大幅度增加收费任务,有的地方政府给当地工商局下达的收费任务由一年二百万元一步增加到一年七百万元!如此大幅度针对小商小贩收费又怎能创建和谐社会那?

  “个体劳动者协会”针对个体户毫无意义!“个体劳动者协会”不能给个体户提供任何时候服务和任何福利待遇。如果没有这个协会就是全国亿万个体工商户最高兴的事情!如果没有这个协会也是工商局最难受的事情!希望中国政府和国务院能明辨是非;或者将“个体劳动者协会”同“妇女联合会”一样纳入中国政府机构完全由国家供养。既然“妇女联合会”不针对全国所有妇女收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也完全可以做到不针对全国所有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早日取缔这类针对个体工商户即空有其名又毫无意义的协会。严肃查处工商局转移职能、假借社会团体之名以权谋私、强收私分会费行为!尽快取消工商假借社会团体之名而针对个体户远远超越税收的歧视性收费!

  20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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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四、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在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列支。主要用于:

  《用费规定》:

  (一)【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

  (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其中,市、县(区)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经费来源,可以从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成解决。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部门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要专款专用】,【结余不上缴】,【不纳所得税】,【转入下年度使用】,【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调用。】

  转载部分知情人的论述:

  http://www.chinacomplaint.com/bbs/showart.asp?art_id=5495&shengid=0

  (工商局)所收“管理费”也是瞒天过海沿袭下来的

  [心有灵犀]于2004-8-2417:23:35上贴

  不仅入会交纳会费应当自愿,所收“管理费”也是瞒天过海沿袭下来的。

  依你看入会交纳会费应当自愿,收缴“管理费”似乎就合理合法了,其实不然。“管理费”是从1980年开始采用瞒天过海的手段沿袭下来的,把这几十年的文件串在一起研究,你就会发现“会费”是“管理费”的克隆(复制),是重复收费,开始时“管理费”与该部门也不沾边,兜了一圈后该部门瞒过了国务院、瞒过了财政部变成了代收单位,到了如今,人们都以为它收、管、用“管理费”名正言顺,其实它仍然还是个代收人,它的主人是握在它手中的虚无缥缈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它把主人的钱都花了,你还以为合法呢,只是为“会费”的灰色收入愤愤不平。哎!怕你知道多了更来气。

  http://www.chinacomplaint.com/bbs/showart.asp?art_id=5816&shengid=0

  (工商)管理费本与工商部门无关

  [心有灵犀]于2004-8-2918:24:44上贴

  咱们再探讨一下。管理费本与工商部门无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有两项,一是市场准入(说白了就是发营业执照),二是市场监管(就是查处违反公平交易规则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它的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入市场的自然人和法人,在这么多的被管理对象中为什么只收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费,而不收其他人比如企业和公司的管理费呢?话还得从计划经济的80年代初说起。那时个体工商户还刚战战兢兢地“适当发展”,没有主管部门(娘家),工商总局给国务院打了个报告说得让他们自己管理自己,经费怎么出。国务院说你和财政部商量吧,于是工商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了一个文件,说是按多少比例从个体工商户中收取管理费用于个体协会常驻人员开支、个体培训、宣传、服务等项开支。并规定此费不得挪作他用,工商局不得截留等。以后又冒出来一个“会员费”性质和作用与管理费一模一样。再以后,工商部门就是靠这两费过日子了。虽然工作人员列入国家公务员系列,但是财政并不给发“皇粮”。这样,个体工商户委屈了点,可是财政负担减轻不少。全国工商部门在编人员大概有60万人,有一多半是收费员,收了费再养活自己。此景会不会常呢?常不了的。我觉得这个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注意,这个部门自身也有了危机感,说是没有几年收头了很快就要费改税了。我认为费改税也不是将费并入税,而是将这计划经济时期留下来的非正常收费取消。那么,目前个体工商户怎么维权呢?我想一是拒交没有服务的会费:二是管理费交费比例要细算帐,不能你让交多少就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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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

  我以前也是在工商局打过工,我也知道工商局内部所有的事务

  正如你所说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入会是自愿,但实际上所有个体户在申请营业执照的时候都必须入会,缴纳了会费才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且个协会费所收到的经费都是用于工商局内部使用,说穿了也就是工商局的小金库,四川省工商系统自二00三年六月分以来就被四川省政府停止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的收取,在很大一部份经济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我估计四川省一年共收取个费达到三亿人民币),工商系统就的经费都从会费而来,这样更加重了会费的收取,以前只收一个人的会费(40元),现在达到每一个个体户要收取(2-3人),也就是80-120元,全四川省所有工商系统公务员每年的工资加福利待遇一年达:二亿。因此要供这么多人的饭,工商系统也在变法找钱,所以,你说的非法,在他们看来就是合法,因为他们要生存,在中国,合法与非法只是政府说了算!因此,大家要连成在一起,反对不合法的借协会收费的收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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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工商内部人员的论述更具有说服力

  [讨论]中国个体协会需要存在吗?

  以下是引用qingwenz在2005-3-1519:53:00的发言:

  凭着1991年4月17日的《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全国的个体户都加入的个体协会。没有一点犹豫和探讨的空间,这相当不合理,平白无故给全体个体户增加一种负担。

  个体协会的初衷是好的,只在第七章的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地方各级劳动者协会的经费,按规定的比例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提取。”而实际中却增加了一个会员费,这是向个体工商户直接收取的。

  地方各级劳动者协会在大的城市可能还做了些实际工作,在地市和县一级只见到该会的收费凭证,具体做了什么工作真的没有感觉。

  该协会办公地点设置在工商局,是否能完全代表个体户的利益?

  我觉得该协会的加入应该以会员的自愿加入为前提,收费的标准及支出要公开,并且在工作方面要做些实质性的工作。

  本文转自:中国红盾论坛→〖红盾社区〗→[讨论]中国个体协会需要存在吗?

  http://www.aicbbs.com/bbs/dispbbs.asp?boardID=2&ID=19066&page=1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3&ID=803006&page=1

  ★中国红盾论坛→红盾专业区→〖红盾社区〗→【知情者请说,个体劳动着协会与工商脱钩后人员怎么办?】

  http://www.aicbbs.com/bbs/dispbbs.asp?boardID=2&ID=34977&page=1

  以下是引用mlgb在2005-9-1518:16:00的发言主题:

  个体劳协真的要独立了.青岛工商局刚开了会.混岗使用了这么多年,事业编的同事为工商工作付出多少心血,,而如今他们要面对的不仅是未享受到的阳光工资更要面临的是下一步的饭碗,让人心凉啊!有知道内情的不妨顶一下,声援一下事业编制的同事!!!

  以下是引用蓝梦醒时在2005-9-1617:05:00的发言:

  个协消协与工商分离是迟早的事.至于人员最后如何分流.各地可能采取不同的方式.

  以下是引用千里读行在2005-9-1623:53:00的发言:

  消协分出去都有活路个协分出去真不知道要干什么!

  以下是引用zhu6118在2005-9-1713:52:00的发言:

  我们辛辛苦苦收来的会员费就羊他们,平时什么不做,有时做时,又要工商出面,该分

  以下是引用mlgb在2005-9-1817:28:00的发言:

  以前都是混岗使用,工商工作谁也没少干,再者,这几年我们基层工商的装备建设从哪里来的钱??同志们的工资补助从哪来的钱?财政上给过多少?还不是会费?

  以下是引用管理费在2005-9-1817:55:00的发言:

  个协是群众团体,从工商剥离出去是情理中的事。会员费都是我们基层工商人员昧着良心强制性收取,又有多少用之于会员,都被领导乱用。分离出去他们一分钱都收不到,谁养他们?是个问题。因为他们什么都不会!

  以下是引用工商人士在2005-9-1922:02:00的发言: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啊.事业单位,很大一部分人是在这里面混日的,通过关系进来的,所以,革掉他们的命,还工商一个清白,符合大多数勤劳工商人的利益.

  以下是引用我本轻狂在2005-9-2010:20:00的发言:

  个协会费,市管费都用在到哪里去了?还不是在工商行政这块.

  以下是引用bitshy在2005-9-2010:30:00的发言:

  协会早就应该分离出去.协会是个民间组织?政府部门"霸占"了这么久早就不合理了.工商不是担心人员的安排,担心的是这部分收入丢了.这些附庸的协会可是创收的好门路,一些黑帐可以从协会里走.

  以下是引用我本轻狂在2005-9-2010:31:00的发言:

  有没有人主动退协会的资金

  以下是引用昔日恋人在2005-9-219:53:00的发言:

  我们这里是买断好像是2万元一人.我觉得分了好些,现在我们这里的个协不上班,工资还是从我们工商人的福利待遇中扣除的,个协的会费以前个协工作人员每年上一个月的班(年检期间)甚至有的连班都不上老指望我们给他们收取,这样他们凭什么不劳而获?????

  以下是引用jarod311在2005-9-2114:43:00的发言:

  既然没有存在的必要,早该撤了,都是领导家的亲戚,撤了吧,本来工商内部就负责,还有这些人在其中,更复杂了

  以下是引用hdfc2004在2005-9-2115:20:00的发言:

  看到刚才这么多人对个消协撤分问题不同的看法,我心情感到特别稠怅,本人作为一名在工商行政管理战线上工作了多年的事业编制人员,对于自已今后的去从问题感到肓然,本人自从工商学校毕业后,由于种种原因就一直没有机会赶上公务员过渡,所以后来成为了事业编制身份,在单位只能工作,却因身份问题得不到提拨,到最后竟然连饭碗也保不住了,真是可悲呀.难道上级领导就不能考虑考虑我们这些在工商行政管理战线上工作多年的人吗?

  以下是引用若轻在2005-9-268:56:00的发言:

  山东98年以后的军转干部很多人都是消协劳协身份!

  以下是引用艳阳春秋在2005-9-269:00:00的发言:

  各类协会早该分离,否则,工商无法依法行政,这是个大是大非问题。事业人员、职工都必须从工商执法岗位剥离出去,不是怜爱、关心、同情所可以解决的。

  以下是引用水中鱼在2005-9-2617:06:00的发言:

  个协本是群团组织,所谓事业编制就是为了个协有人管事吧,分流是正常的。

  以下是引用红剑出鞘在2005-10-118:09:00的发言:

  对呀,有没有人主动愿意退协会的会费.会费,协会的人从来就没有见过会费用在办协会的事上.

  以下是引用工商佬甲在2005-10-1120:25:00的发言:

  个协独立的话,没有工商的强行入会,绝对是死路一条。

  以下是引用筱雅在2005-10-1121:55:00的发言:

  个人认为早就该分出去了,个私协的人一个个的坐在办公室什么事都不干,会费都是我们基层工商所昧着良心强制性征收的,他们可是坐享其成啊?

  以下是引用七彩虹在2005-10-1511:09:00的发言:

  基层的同仁们,领导比我们更清楚,只不过不想分而已。否则,大把的钞票从哪里来!

  以下是引用朝明在2005-8-191:05:00的发言:

  个私协其实是工商的钱包,如果没有会费,工商才不会管个私协呢!

  中国红盾论坛→红盾专业区→〖红盾社区〗→对协会收费的看法

  http://www.aicbbs.com/bbs/dispbbs.asp?BoardID=2&ID=31353&replyID=&skin=1

  以下是引用执法天使在2005-8-1310:45:00的发言:

  实行许可法后,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只收20多元,而个体会费是100元,个体户怨声载道,但是会费全部用于个协人员工资福利,听说公司\企业的会费更高,我们工商干部一天到黑累的不停,而个协人员整天喝茶看报,闲的没事做不停叹气:"好无聊啊!"

  以下是引用jxgscyt在2005-8-1312:20:00的发言:

  我觉得个协收费实质上没有任何意义,但毕竟个协收费是工商经费的补充!

  以下是引用大刘在2005-8-1314:33:00的发言:

  不收不行!!没办法啊。

  以下是引用昔日恋人在2005-9-2110:02:00的发言:

  收入,呵呵,对于我们局这不是收入而是支出,个协收不到费,工资从我们的福利待遇里边扣除,等于是我们局113名工商干部在养22名个协人员,还谈什么收入!

  以下是引用工商佬甲在2005-9-2523:05:00的发言:

  昧着良心收会员费,“总要还的!”

  以下是引用福城315在2005-9-260:54:00的发言:

  我们这里个协收费以前都是靠工商所、各业务科室代收,并给予相关部门相应的收费提成,当然这些部门愿意收了,但是今年被市纪委、市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联合查处了搭车收费行为,对个协的冲击很大,散失了重大的收费来源,本来收费意见就很大,不收了,反到轻松很多,个协的到是不能出去旅游了。

  听说以后个协要划归社会,成为单独的专业协会,估计工商局的同志是不想到那里去的!

  以下是引用阿瞒在2005-9-2510:12:00的发言:

  “会费”是个体劳动者协会收的费用。我们这里是我们工商执法人员亲自到个体户门上去收,不知各位地区怎么样,标准是多少?这费怎么开支????要了解。

  中国红盾论坛→红盾专业区→〖红盾社区〗→你们那里成立了商广协会了么

  http://www.aicbbs.com/bbs/dispbbs.asp?BoardID=2&ID=31481&replyID=&skin=1

  以下是引用drb5566在2005-8-1416:23:00的发言:

  标题:你们那里成立了商广协会了么

  前段时间,我局在市局及县政府的主持下,召开了并不隆重的商广协成立大会,说大会,其实也就是百十人还不到。可这成立不到一个月,任务下来了:要求每所发展会员30户,收缴会费5000元,城关更多,而且所有的企业均被他们抢先收取,年终必须完成。收费的票据使用的竟是个协会费票据,这就是成立商广协的目的:收费、为增加收费而设立。

  以下是引用好心情在2005-8-1821:36:00的发言:

  实际都是为了方便收钱,方便领导花钱,协会没人监管。

  中国红盾论坛→红盾专业区→〖红盾社区〗→我们收的会员费合法吗?你们那儿还收吗?

  http://www.aicbbs.com/bbs/dispbbs.asp?boardID=2&ID=19362&page=1

  以下是引用TT315在2005-3-210:25:00的发言:

  我们收的会员费合法吗?你们那儿还收吗?你们的标准怎么定的?

  以下是引用wd0007在2005-3-212:07:00的发言:

  我们这儿也在收

  以下是引用悠闲在2005-3-2111:21:00的发言:

  我们这里收40元每年,半自愿半强制,因为上面分了会费任务,完不成要扣所里的钱。如果完全自愿,没有人会交,因为我们这里个协没作用。

  以下是引用脱口秀在2005-3-2111:32:00的发言:

  会员费当然要收,采取自愿的原则,省里给我重新核定的标准为:

  个体户:5元/月/人。私营企业:500-2000元/年,多捐不限.

  以下是引用岸芷汀兰在2005-3-2116:41:00的发言:

  哪里能凭自愿,强制的,不然,上面分的任务如何能完成?

  以下是引用j3355在2005-3-2116:44:00的发言:

  我想说明收会费不是工商部门的事,而是个体劳协的事,是社会群团组织的事。

  以下是引用沂蒙人家在2005-3-2116:46:00的发言:

  自愿?恐怕一分钱也收不上来!!!!

  以下是引用吉阳可里在2005-3-2121:56:00的发言:

  我们这里个体10元\年.私企300元\年

  以下是引用bnm005在2005-3-2122:08:00的发言:

  个体60每户企业2000下限

  不入也得入办了执照就是入会不交也得交(坑蒙拐骗)都是工作方式你心甘情愿从口袋里掏钱出来我就不是强迫全是你自愿交的。

  以下是引用HUDONG21在2005-3-2310:46:00的发言:

  我们这里个协会费今年涨价了,由去年的40元涨到60元。而且个协名存实没有。

  以下是引用悠静女在2005-3-2314:14:00的发言:

  每年到了年检时期.神经总是绷得紧紧的,一方面为了完成分配任务必须硬起头皮顶着"乱收费"的罪名排除万难收会费.令一方面是担心万一出了砒漏.该死的罪名还是难以逃脱.谁能拯救惶惶不安的心灵?

  以下是引用fafa在2005-3-2314:26:00的发言:

  任务+利益=会费

  以下是引用。依依。在2005-3-2317:05:00的发言:

  我们这去年每户每年60,今年涨价了每户每年72,单独收一定是没人愿意交,都是在办照时一起收,狡猾的还是会问办照的各项费用。总之一句话好难。。。。。。。。。。。。。。。

  以下是引用馨馨在2005-3-2420:10:00的发言:

  我们这也收,没有人会自愿交,收的时候都会问什么是会员费不缴、不入可以吗?交了有什么好处,连我们也解释不清,只能说这是国家规定的。收了我们也不得.

  以下是引用栀花飘香在2005-3-259:59:00的发言:

  同感同感!!不同的是:一是我们对新办照的个体户一次性收取全年的全员费150元;现在利用换照之机强收全年60元!!!怕啊

  以下是引用salary在2005-5-522:58:00的发言:

  大多数不懂的还能骗收上来,碰到懂的人就难了.我就碰过一次,被人家骂得无话可说.一个字"惨".

  以下是引用snyzd168在2005-10-419:06:00的发言:

  现在个体户看到我们开个协的发票,就忙说我不入会,我们交了钱,怎么一年到头都不知个协为何物啊?你说我们怎么回答?悲哀

  以下是引用工商佬甲在2005-10-921:11:00的发言:

  强收会费绝对不合法.但要个体户自愿入会,难!个协基本没有起到自己应有的作用,完全是敛财的工具和幌子而已。

  以下是引用闲言碎语在2005-10-922:16:00的发言:

  干什么自暴家私?为什么自暴家丑?

  以下是引用管理费在2005-10-108:58:00的发言:

  硬起头皮顶着"乱收费"的罪名排除万难收会费!我们这里个体户:5元/月/人,私营企业:500-2000元/年,多捐不限谁能拯救惶惶不安的工商人!

  以下是引用帝俊在2005-10-1012:04:00的发言:

  我们这收,不收经费什么找?一年48元,一分不少.就是个协工作活动已经不开展了,名存?个体户已经淡忘了?还是商会有作用.我有良心,但体制问题和领导问题,怪谁?

  以下是引用飞神剑在2005-10-1012:33:00的发言:

  会费的问题是个古老的话题,背后反映出的是体制的缺憾,反映出的是改革的滞后,反映出的是对协会作用的忽视,更反映出对会员权利的漠视和基层执收人员的无奈。

  以下是引用想说就说在2005-10-1016:33:00的发言:

  会费是收费人员身边的一颗“定时炸弹”,引爆的时机一到,将······

  以下是引用long44666在2005-10-1023:56:00的发言:

  我们的个协也名存实(亡),个体是三十元/年,企业300到2000元.一般都只有三百呀.

  以下是引用三马在2005-10-110:39:00的发言:

  我们这里会费的收取主要看舆论气候,上级领导爱财如命却又胆小如鼠.总是偷偷摸摸收上一阵子,只要新闻一暴光说是乱收费,立马就停了.关键是我们还是太穷了啊

  以下是引用翠螺小仙在2005-10-1221:40:00的发言:

  偶们看行业收,按人头算,在办照'年检时收取,如开小饭店,有几名厨师,服务员,比如有5人的话,那就是60元*5=300元,关系不错的就说,照顾你啦:交2个人的吧120元!要是开个小厂超过7人的那就蒙吧,对方懂就少算点,不懂就蒙着啦

  以下是引用天下无贼在2005-10-158:02:00的发言:

  我们这里是必须缴纳的,因为我们市个协出台了会员章程,里面有一条是只要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是会员就必须缴纳会员.收了的钱是给领导花天酒地的

  以下是引用观涛人语在2005-10-1519:47:00的发言:

  怎么不收?不然我们吃什么呀?每月每人5元,强制性,否则就到店内去查问题,鸡蛋里找骨头——罚款,乖乖交了就不找了

  =========

  ★各大新闻媒体揭露和反映工商乱收费的投诉不计其数:

  ★【收取管理费安岳工商局被推上被告席】安岳热线新闻频道2005-1-28

  http://ayrx.net/news/a/20050128/000003.html

  【如此自愿交费】中央电视台在2004年6月2日的(共同关注)节目

  真实反映了当今在中国普遍存在的工商乱收费和敲诈勒索问题.

  http://www.cctv.com/news/society/20040602/101939.shtml

  【工商收费千万有无法律依据】经济参考报:2005年1月29日

  http://jjckb.xinhuanet.com/www/Article/200512973422-1.shtml

  【不交个协费工商拒验执照?】华西都市报>巴蜀(15版)华西都市报2005年6月20日

  http://wccdaily.scol.com.cn/2005/06/20/20050620333444440868.htm

  【法定50元却收650元六合工商如此乱收费】中国江苏网

  http://www.jschina.com.cn/gb/jschina/news/node1950/userobject1ai686679.html

  【敲骨吸髓的工商乱收费】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群众呼声

  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89870

  【投诉工商局乱收费】中国芜湖市民心声>咨询投诉

  http://www.wuhu.gov.cn/bbt/viewtext.asp?id=148627

  [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是否一定要交工会费】中国芜湖>市民心声>咨询投诉

  http://www.wuhu.gov.cn/bbt/viewtexti.asp?id=283867

  【[原创]大连工商局的潜规则-年检费50元会费1000元】凯迪社区→猫眼看人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331978

  【工商乱收费成不治之症的成因(一)】中共晋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晋城市监察委员会

  http://bbs.people.com.cn/bbs/ReadFile?whichfile=17338&typeid=108

  【谁能对工商乱收费说不?】修水县政府网站>>新阶段新发展大讨论>>分类讨论>>经济>>[专题]人民建议>>正文

  http://www.xiushui.gov.cn/sys/Article/ArticleShow.asp?ArticleID=156

  【三水工商乱收费】佛山三水:C2000二千沙龙社区理财心得

  http://www.c2000.cn/printpage.asp?BoardID=24&ID=101798

  【太仓一工商所乱收费?】>江南时报>第六版南京橙页/直击/江苏新闻/苏州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47/8747/817181.html

  【工商系统乱收费、搭车收费屡禁不止的根源初探】雅虎论坛>时政新闻>传媒沙龙

  http://new.cn.bbs.yahoo.com/message/read_mediasalon_328.html

  【谯城区工商所大都有乱收费现象】亳州新闻网>>舆论监督[2004-3-159:43:37]

  http://www.bznews.net/ReadNews.asp?NewsID=5517&BClassName=&BClassID=10&SClassID=26&SpecialID=0"]

  ★【罚没下指标七年涨七倍】中国普法网:

  http://www.legalinfo.gov.cn/fzxw/2004-04/06/content_89250.htm

  ★【农资市场之怪事】中央电视台2005年6月16日:[焦点访谈]

  工商为了多收费.竟然同时给个体工商户一店办企业和个体户二营业执照.

  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50616/102423.shtml

  ★【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应成为(乱)收费局】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3&ID=445762&page=1

  http://www.chinareform.org.cn/cirdbbs/dispbbs.asp?boardID=2&ID=61696

  ★【发展改革委:我国将重点在七方面清理乱收费】央视国际(2005年06月19日22:26)

  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50619/101002.shtml

  ★【政府每年乱收费8000亿.国民经济税负已高达33%】

  http://business.sohu.com/20050809/n240236006.shtml

  ★【工商局乱收农贸市场管理费,菜农苦不堪言】人民网

  http://bbs.people.com.cn/bbs/ReadFile?whichfile=7171&typeid=42

  ★【市场拒绝工商说明了什么】四川新闻网

  http://www.newssc.org/gb/Newssc/ylzs/zt/scgs/userobject1ai43840.html

  ★【周谷堆市场拒绝工商,管理=收费?】人民网

  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1034/1983493.html

  ★【市场就该拒绝工商】四川新闻

  http://www.newssc.org/gb/Newssc/ylzs/zt/scgs/userobject1ai43835.html

  ★【“市场拒绝工商”是逼体制变革的声音】四川新闻网

  http://www.newssc.org/gb/Newssc/ylzs/zt/scgs/userobject1ai43838.html

  ★【管办分离引利益之争工商局和市场办反目成仇】经济参考报

  http://finance.sina.com.cn/g/20040830/1154985426.shtml

  ★【推动人大提案:废除工商局】红豆社区->桂龙互动->网上议政->

  http://hongdou.gxnews.com.cn/forumview.asp?td=0&topic_id=250973&pagenum=1

  ★【建议撤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改革民间设想之一】中国芜湖>市民心声>发展论坛

  http://www.wuhu.gov.cn/bbt/viewtexti.asp?id=329407&npage=21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压在个体户头上的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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