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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3260|评论: 19

[群众呼声] 名山县蒙顶山镇党委书记,你如此刁难为那般?眼里还有法律二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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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代婊 发表于 2011-6-6 23: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2002年,我及家人因经商将我家田0.5亩、地0.6亩租于本社邻居韦国辉耕种,由于大家是邻居,当是口头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经〔1994〕2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办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由被征地单位集中管理,列专户储存,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使用,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分给个人、移作他用或平调。你省九江市庐山区虞家河乡大桥村第十一组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虞家河乡人民政府将部分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乡、村两级按3∶7比例留用,并将该费用于扶助、开办乡属企业的做法与上述规定相悖。且大桥村第十一组在土地被征用后,仍然保留着村民组委会机构,在信用社有开户和存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虞家河乡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村民小组对上述费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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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只要你的土地仍在承包期内又未被依法调整给别人,你仍然是该土地的承包人。

       至于,被征地后的土地补偿费应属于集体所有,因为土体是集体的,但集体应在有可供调整土地的情况下给你另行调整土地。   土地上的青苗费应属于实际种植青苗的人所有。

发表于 2011-6-7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些不做事的王八官员,楼主应该说:苟书记,走一起去吃喝嫖赌了。

发表于 2011-6-7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发表于 2011-6-7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看就知道狗书记是个党渣强盗。

发表于 2011-6-7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已阅

发表于 2011-6-7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1-6-8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垃圾一块。

发表于 2011-6-10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党渣

发表于 2011-6-10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个狗书记。

发表于 2011-6-10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他眼里就只有钱,钱是他的父母,法律是他孙子

发表于 2011-6-11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dddddddddddd

发表于 2011-6-11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已转人民网。

发表于 2011-6-12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儿编,狗书记不是人。

发表于 2011-6-12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依据是能说明所有权的,但是至于领导违规违法的行为,最好还是有详细说明才对。

发表于 2011-7-5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L:'(:funk::@

发表于 2011-7-12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发表于 2012-7-4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既然你没有能力耕种,当然就不符合这一条件,政府应该也是依此做出的决定.你为了一点个人利益苦苦纠缠又为哪般???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个地方因为经济等情况不同,规划也有不同,都已经作出了决定,你还死缠滥打,争夺个人利益,妨碍城镇建设,像你这样的"钉子户"全国多的是,别人肯定烦你啊,毕竟"人民的公仆"是人不是神.
  楼上的各位仅以此就武断一位官员的好坏,有点盲目啊.
  但我很好奇,照楼主说的,政府为何如此"照顾"你邻居,楼主却回避了,其间有无贿赂行为???????关注,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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