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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省高院裁定书为何在眉山近三年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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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高院裁定书为何近三年不予执行?

对一宗财产执行案件的调查
    核心导读:有证据显示,眉山市中级法院在强制执行“洪雅县长远铁合金有限公司”财产一案中,该院退休法官李某某曾经担任了执行申请人云南“河口县西铁物资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口西铁公司”)的代理人。那么,眉山市中级法院是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任职回避”的相关规定?西铁公司的另一代理人时某在2006年3月9日财产拍卖前才具有正式的委托代理手续,那么,此前自2005年10月28日起却以该公司代理人身份签署的一系列相关文件资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涉嫌程序严重违法?
    记者通过深入调查后还发现,该案执行过程中还很可能同时存在“违法超标的查封、委托选择评估机构与拍卖机构程序违法、严重低评贱卖被执行人财产、强行将被执行人财产以物抵债、未满足税收优先”等一系列严重违法问题。2008年6月26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洪雅县长远铁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公司”)的确认申请,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了“(2008)川赔确复字第20号裁定书”,已将眉山中院“(2007)眉法确字第5号裁定书”予以撤销,并作出了“本案由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确认”的裁定。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眉山中院却一拖再拖近三年时间,至今仍未重新确认?
应当回避不回避
明显违背《法官法》
    据了解,长远公司执行案自2005年10月18日正式进入执行程序以来,眉山中院退休法官李某某曾多次以河口西铁公司代理人身份参加了各种相关执行活动。负责本案执行工作的眉山中院执行局法官严某某曾多次通知李某某参加相关执行活动并向被执行单位明确介绍称李是河口西铁公司的代理人。2006年3月1日,被执行人长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晓云律师(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曾当庭向眉山中院提出了“根据《法官法》有关规定,李某某不能作为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代理人”的书面异议。后来,眉山中院执行法官只是口头解释称已决定李某某回避。但有证据显示,直到2006年的4月7日,李某某仍以河口西铁公司代理人身份给执行法官严某某写信,信中称“河口公司已依法参加拍卖购得长远公司的厂房及所有机器设备,……我司只能说明表态如下……,为尽快实现我司债权……”等等。同时,信中还有“请尽快下达以购买价抵偿大部份债务的裁定,之后再下中止执行裁定”等内容。据相关律师介绍,李某某的上述“代理意见”已被眉山中院载入了执行卷宗,并被法院所采纳。事实证明,李某某确实充当了河口西铁公司的执行代理人,而且一直被眉山中院所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任职回避”第17条中明确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根据眉山中院政治部的相关“证明”显示,李某某的“退休时间为2004年5月28日”。十分明显,李某某在该执行案件中充当河口西铁公司的代理人显然违背了《法官法》的相关规定。
“委托代理”岂能事后追认
涉嫌程序严重违法
    据调查了解与相关证据显示,执行申请人河口西铁公司的另一代理人时某取得委托代理资格的时间是2006年3月9日。但其自2005年10月28日起,却以河口西铁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先后向眉山中院递交了“执行代理意见书(2005年10月28日)”、“评估申请书(2005年11月8日)”、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同意法院指定评估机构”(2005年12月5日)、代表河口西铁公司在所谓“确认书”上签字表态(2005年12月12日)、签署“关于长远与西铁执行意见(2006年2月26日)”等。
    根据2006年3月1日由执行法官在眉山中院第一询问室所作的一份“询问笔录”显示,法院当天通知了时某以河口西铁公司代理人身份参加了“选择拍卖机构”的会议。在询问过程中,被执行人长远公司代理人陈万源当场发表了“时某代理权限有问题,不能代理”的意见。但主持会议的汪姓法官却明确回答称:“经我们审查认为时某可以参加此次选择,委托代理书有效”(注:时某当时并没有委托代理书)。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仔细查阅了时某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的受托内容为:“委托受托人在我单位申请执行洪雅县长远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代理权限:代为执行和解、领取执行款项、变更诉讼请求、领取法律文书等。”该委托书上既加盖了河口西铁公司的印章,也有其法人代表岳布奎的签名。但是,在落款的时间上确清楚地载明为2006年3月9日委托。众所皆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在没有取得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显然是无效的,从法律原则高度看,时某在2006年3月9日才取得委托代理资格,之前他即以代理人身份签署的一系列相关文件资料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眉山中院2007年12月21日在作出的“(2007)眉法确字第5号裁定书”中称,“关于河口西铁物资公司代理人时某是否适格的问题,虽然时某在拍卖前才有正式的委托手续,但时某代表河口西铁物资公司始终参与了本案执行的全过程(包括参加选择评估机构)且该公司对此也予以追认。”针对此种辩解,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一法律专家认为,在未取得代理资格之前就以代理人身份参加执行活动显然是违法的,这应属法律基本常识。在代理问题上决不能先斩后奏,关于事后“追认”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时某在未依法取得代理资格之前进行的所有“代理”活动,很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眉山中院在明知时某2006年3月9日之前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却准许其进行代理活动已明显涉嫌程序严重违法。
资产评估违法违规
低评贱卖显失公平
    资产评估违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005年12月5日,时某在根本不具有代理资格的情况下,首先以河口西铁公司代理人身份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并表态“同意法院指定评估机构”。据2007年10月9日眉山中院在一份相关“答辩意见”的正式文件中称:“本院司法技术部门于2005年12月12日随机确定由四川京都司法鉴定所承担此次资产评估事宜,西铁公司代理人时某、长远公司工作人员谢大友到场并在确认书上签名。”但记者发现,在这份很不规范、字迹潦草、内容简单得只有一句话,即:“经法院确认由四川京都司法鉴定所承担此次资产评估事宜”的所谓“确认书”上,长远公司代表谢大友的签名落款时间为2005年11月12日,而时某签名落款的时间却为2005年12月12日,由此可见,明显存在矛盾与重大疑点。
    2、据相关知情律师介绍,眉山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依法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为四川京都司法鉴定所。因为从卷宗看不出有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和人民法院当面随机选择确定的过程和相关笔录。那么,眉山中院在选择评估机构的过程中,是否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变相剥夺了被执行人长远公司的合法权利。
    3、评估资料来源缺乏真实性与合法性。记者调查发现,眉山中院向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资料中没有厂房的建成日期,也没有各种机器设备的购置日期与购置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中也没有随附进行评估的相关资料,对于各种机器设备的发票都在长远公司手中,眉山中院并未要求提交。另有证据显示,洪雅县计划经济局当年以“洪府计经(2001)字第9号”批复同意长远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的时间为2001年2月9日,但该评估机构却将长远公司涉及的17项厂房及构筑物的竣工时间除2间门卫室以外的其余16项的竣工时间统统认定为2000年。也就是说,当地政府还未批复之前,厂房早已提前一年就竣工了。另外,根据评估方法是以成新率来乘以重置价格,那么连使用年限都不准确又如何来计算成新率呢?如此评估,确实有些荒唐。
    4、评估机构恶意低评被评估单位财产。据有关证据显示,长远公司早于2003年12月曾委托四川嘉盛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一次资产评估,当时其资产评估价值已达264.2万余元。例如矿热炉(冶炼炉)当时的评估价值为117万元,然而,当长远公司又投资100多万元改造使用1年零11个月之后,该资产被四川京都司法鉴定所只评估鉴定为446726元,其价值缩水比例高达72%以上;又如“三相动力变压器”,长远公司购置加安装共耗资30多万元,使用一年之后却被评估为57969元,其价值缩水比例达80%以上;还有将长远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新购置的一台主机价值达29万元,加上安装配件,副件总价值约45万元的“无载调压电炉变压器”,在一年半以后(评估基准日为2005年12月1日)将其价值仅评估鉴定为4.4万余元,其价值缩水比例高达90%以上等等。
    媒体与社会公众对此评估表示严重质疑:四川京都司法鉴定所如此评估还合法合规吗?还有公平正义可言吗?难道说这不是恶意低评吗?
有错必纠
民众呼唤公平正义
    2008年6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确认申请人长远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08)川赔确复字第20号《裁定书》”。省高院在该裁定书中明确指出:“本院认为:眉山中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的(2007)眉法确字第5号裁定,对法院干部是否在(2005)眉执字第63号执行案中进行了代理活动等事实不清。”于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撤消了眉山中院(2007)眉法确字第5号裁定书,并裁定“本案由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确认。”但是,时间已过去了近三年之久,虽经当事人长远公司多次催促要求,但不知为什么眉山中院至今也未对此“重新确认”?
    有关法律专家明确指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6条的明确规定:“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因此,对上级法院的裁定绝不是可执行可不执行,而是必须执行。媒体与社会公众认为,在近几年中,我国政法系统连续深入开展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以及“三大主题”的学习教育,十分强调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今天,出现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起对上级法院的裁定一拖近三年不予执行的情况确实显得极不正常,这不但有损人民法院的形象,更有损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另据了解与相关资料证实,本案自2005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的三天之后,长远公司就于2005年10月22日曾致函眉山中院执行局,并制订了一份定于2006年12月全部还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的详尽的还款计划。2006年3月15日拍卖前夕,长远公司代表人谢大友又代表公司向眉山中院书写递交了一份“承诺书”,再次明确将还款时间缩短至40天,承诺“以4月26日为最后付款期限”。但不知为什么,眉山中院负责该案执行的法官既不采纳,也从未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此进行协调与磋商,而是一味采纳申请执行代理人的意见,强行坚持拍卖长远公司资产抵债,如此作法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基本原则,其个中原因确实值得人们深思。
    记者通过深入调查后发现,长远公司执行案还很可能同时存在“违法超标的查封、以及未满足税收优先原则”等诸多问题。
    调查采访中,长远公司法人代表谢平十分激动地对记者说,本公司资产早在2003年12月评估时即已达260多万元,之后两年中又陆续投入了200多万元进行技改和环改,至2005年底时,光厂房和机器设备的价值至少也在400万元以上,但在这次执行中却被法院强行以160万元的价格低评贱卖,使公司遭受了约300万元以上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确实让人感到痛心,明显有失公平正义。谢平的父亲谢大友(公司经营顾问)对记者说,目前公司的状况是对河口西铁公司实行租赁经营,尽管公司目前处于极端困境之中,但是自2009年12月进场实施租赁经营至今,一年之中已努力向国家支付了原拖欠的国税60余万元,占60%以上。
    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视频会上强调指出,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不能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不能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而疏于纠错;不能因为个人‘面子’而‘将错就错’。”不久前,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强调,要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支持媒体曝光违法行为,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媒体与社会公众认为,有错必纠是党的思想路线的基本原则,本案属于确有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本案错误不纠确实难以体现司法公正。本案不但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也事关民企发展的大政方针,更事关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因而倍受媒体与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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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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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京官 的帖子

真诚地希望,当地各级政府能够高度重视,依法彻查此事!

发表于 2011-6-10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楼主说的内容属实的话,相关部门一定要好好追究责任才是!

发表于 2011-6-10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太黑暗了吧,无法无天!

发表于 2011-6-10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要维护受害企业利益,媒体要曝光此事件,各个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追查啊!
发表于 2011-6-10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久了咋没人管呢,奇了怪了~·

发表于 2011-6-10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应该算是法院不做为?还是有内幕呢?

发表于 2011-6-10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法律专家明确指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6条的明确规定:“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因此,对上级法院的裁定绝不是可执行可不执行,而是必须执行。我想问的是,为什么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在眉山中院成了儿戏,是不是眉山中院根本不把省高院的指示放在眼里呢?看来眉山中院真的要无法无天了!

发表于 2011-6-10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太黑了,有没有人管呀这是什么世道呀?

发表于 2011-6-10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眉山中院太牛了!请眉山中院院长 出来说话!解释一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发表于 2011-6-10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彰显当今法律的苍白无力!直视大千世界的官官相卫!透视平民百姓的无可奈何!深思泱泱国民的民心向背!“从门到窗子是七步,从窗子到门还是七步”!!!
发表于 2011-6-10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有贪官,一定有贪官。。。我猜的。。。呵呵
三年了没人管,法院的人都睡着了吗?

发表于 2011-6-10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眉山法院的人全睡着了,要不就是有人让他们睡着。。。

发表于 2011-6-10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发现眉山的法院好像很牛的样子,连上级都不怕。牛
不怕上级无所谓,但是你要主持公道啊。难道眉山法院把认为是法律的化身了吗?

发表于 2011-6-10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法院快赶上黑社会了吧,把人家的钱往自己那整。人家告他告赢了,他也不执行.这是什么啊,什么什么啊。上级部门呢,咋不管哟

发表于 2011-6-10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这么点事,咋执行起来这么费劲呢。这是人民的国家,还是不法官员的国家啊。
发表于 2011-6-10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就是,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当官的也会为了钱,干出这种事情 啊,唉,不敢相信啊!真是可恶 !

发表于 2011-6-10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无耻了!太丑陋了!强烈要求媒体曝光曝光,让他们无地自容有关部门必须加大监督力度,严禁此种事情发生!
发表于 2011-6-10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去,给老百姓点活路吧,人家赚点钱也不容易。这些法院的同志怎么能 么搞呢,难道你们要自决与人民,与人民为敌吗?

发表于 2011-6-10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可怕啊,当官的嘴动一动就几百万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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