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一树幽花

[转贴]五月花号公约奠定美国政治的基础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政府道德法》的制定

  政府道德标准只是政府本身对其官员和雇员的道德要求,还不是法律。违反政府道德标准的官员的行为并不一定违法,他可能受到有关部门通告的谴责,并被迫辞职,但如果他没有违法,即使他受到起诉,也不会受到法律惩罚。但《政府道德法》属于法律范畴,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名政府官员或雇员被法院判定违反《政府道德法》,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美国,政府道德标准的建立和《政府道德法》的制定是同步进行的。在政府制定和完善政府道德令的同时,国会于1962年通过了《联邦利益冲突和贿赂法》。该法规定了对前行政官员游说的新限制:禁止任何官员在离开联邦机构之后立即在联邦程序中代表私人主顾,如果该前官员“在为政府服务期间个人或实质性地”参加了该事务。

  1978年10月26日,在尼克松政府辞职4年多之后,国会通过了《政府道德法》(TheEthicsinGovernmentAct)。该法包括了一个新的“旋转门”(即从政府部门转到私人部门或从私人部门转到政府部门工作)限制,其最重要的部分是新规定了一个对GS-17级以上雇员的一年冷却期,禁止他们以私人主顾的名义同其服务过的政府部门签合同,并禁止前高级联邦官员在其离开政府一年内为任何事务游说其前机构。《道德法》还规定,所有总统提名官员的额外收入不得超过其正式收入的15%,这一限制实际上防止了被提名者通过兼职来获得额外收入。《政府道德法》通过建立一些新的联邦公共机构扩大了对联邦道德的管理,最引入注目的是建立独立检察官制度。该法还要求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中的几千名高级官员申报财产。该法律的通过是美国现代公共道德管理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1980年到1988年的里根政府时期,与30年前艾森豪威尔总统时期非常相似的是,里根从私人部门雇佣了大量人员来担任政府的重要职位。也与前者相似的是,里根忽视其行政部门官员应遵守行政规则和刑法及道德限制的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作为一个保守的共和D人,里根是“带着改革和解除规章的坚定信念来到华盛顿的”。【注释】PaulStephenDempsey,“DeregulationandReregulation:Policy,Politics,andEconomics,”InHandbookofRegulationandAdministrativeLaw,p.105.【注尾】对里根来说,规章改革意味着推动解除对美国公司和工业的规章,使它们摆脱政府的管理人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里根任命副总统布什担任“总统解除规章工作小组”(thePresidentialTaskForceonRegulatoryRelief)的主席。

  1988年10月,国会通过了新的《道德改革法》,扩大了对前联邦官员变更工作的限制。里根总统否决了该法案,理由是它使政府录用急需的人才更加困难。其结果是,到里根1989年1月离开白宫时,有150多名总统任命的官员由于违反道德法而辞职,【注释】StevenCohenandWilliamB.Eimicke,“EthicsandthePublicAdministrator,”inAnnalsoftheAmericanAcademyofthePoliticalandSocialScience,p.97.【注尾】其中最引入注目的是“伊朗门事件”。

  接替里根总统的布什总统决心推行雄心勃勃的道德改革计划。1月25日,他仿效肯尼迪的道德改革,建立了联邦道德法改革总统委员会(thePresidentsCommissiononFederalEthicsLaw),任命出色的法律学专家和公共道德专家马尔科姆·理查德·威尔基(MalcolmRichardWilkey)担任委员会主席,卡特的司法部长格里芬·B.贝尔(GriffinB.Bell)担任副主席。这个委员会的倾向是对联邦政府的道德管理改革持保留态度,而对国会的道德管理更为关心。其时正值国会的道德丑闻频出,公众对此非常关注。

  布什总统指示该小组考虑三个指导原则:(1)“公共官员的道德标准必须充分严格,以确保官员最诚实地工作,不辜负公众对他们的信任。”(2)“道德标准必须公平,必须客观且合乎常理。”(3)“道德标准必须对所有政府的三个部门一视同仁。”(4)不可不合理地阻止有能力人的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注释】RobertN.RobertsandMarionT.Doss,Jr.,FromWatergatetoWhitewater,ThePublicIntegrityWar,p.134.【注尾】

  全国法律中心(theNationalLegalCenter)的学者、1985~1988年期间任司法部官员的托尼·伊斯特兰(TonyEastland)敦促总统推动其道德倡议,他建议布什挑战国会,要求国会遵守自己为行政部门订立的同样的道德法,因为只有这样做,国会议员才可能意识到那些规则的过分之处,使他们遵从理性和常理。

  1989年4月12日,布什总统正式对国会提出立法建议,要求“严格一些联邦道德标准,放松其他一些标准,使法律在三个部门更加统一,并把联邦法官的收入提高25%。”【注释】DavidS.Cloud,“BushsPackageonEthics,PaySeeksUniformStandard,”CongressionalQuarterlyWeeklyReport(April15,1989),p.817.【注尾】在对美国报纸编辑协会全国大会的演讲中,布什表示,他想要国会改革道德标准;“适用于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工作人员的标准也应适应于国会山的国会小组委员会工作人员。如果华盛顿想要成为一个公平的游戏场,那么每一个游戏者都应当被一视同仁。”【注释】GeorgeBush,“RemarksbythePresidentToAmericanSocietyofNewspaperEditors,”WhiteHouseOfficeofthePressSecretary,April12.【注尾】

  布什的《政府范围道德法》(theGovernmentwideEthicsAct)包括:(1)对三个部门中的官员实行统一的财产申报制度;(2)把现行《联邦道德冲突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会中的官员和资深雇员;(3)对三个部门实行统一的礼品和旅行补贴规则;(4)实行新的在政府中退职后的游说限制;(5)把独立检察官制度扩大到国会;(6)把外来收入不得超过收入的15%的限制的适用范围从行政部门扩大到国会。【注释】AnnDevoy,“BushOffersProposalonEthics,Pay,”WashingtonPost,April12,1989,pA1.【注尾】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然而,《政府范围道德法》没有像国会的批评者所期望的那样走得那么远。法律并没有包括禁止国会议员接受演讲和参加会议的报酬。这受到监督国会腐败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共同事业”主席的强烈批评,《华盛顿邮报》也要求布什对此表明态度,并采取相应措施。【注释】“AnEthicsTestforMr.Bush,”WashingtonPost,April12,1989,p.A22.【注尾】

  国会最初强烈抵制废除酬金。1989年11月妥协逐渐形成,国会接受了对议员接受酬金的严格限制、更严格地接受礼物的规则和对前国会议员和雇员的游说的某些限制。作为回报,国会议员将得到提薪。白宫要求“适用于行政部门官员的《利益冲突法》也适用于国会的工作人员”,虽然参众两院的谈判者拒绝接受这一要求,但他们还是同意放宽许多对行政部门的道德限制。

  11月,布什签署了国会通过的一揽子《道德改革法》,该法包括一个统一的限制所有三个部门联邦官员和雇员接受馈赠的法律,限制向任何人要求或从其手中接受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如果那些人(1)寻求该官员或雇员个人任职的部门的官方行动、同其部门做生意、或(在行政部门官员或雇员的情况下)进行受到其部门限制的活动;(2)其利益可能受到执行或不执行该官员或雇员个人责任的实质影响。【注释】RobertN.RobertsandMarionT.Doss,Jr.,FromWatergatetoWhitewater,ThePublicIntegrityWar,p.138.【注尾】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然而,统一接受馈赠的法律仍含有一个很大的漏洞。该法律授权联邦政府各部门监督道德的机构来“制定规则执行(该条款),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提出合理的例外”。众议院随后颁布的规则虽然对馈赠作了严格的限制,但是它允许众议员接受数量不限的“价值不大的”礼物。《道德改革法》关于接受旅行补助的条款准许所有行政部门接受来自非公共资源的补助。在此之前几十年,参众两院的道德规则曾允许议员从非联邦资源接受旅费和食宿费。

  《道德改革法》关于财产的条款把关于“利益冲突”的新规定加到联邦税法中。其标题是“出售财产以符合利益冲突的要求”,它“允许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的官员或雇员保有出售财产的任何所得,以符合任何利益冲突的要求。”【注释】“QualifiedRolloverCanAlsoAvoidConflictofInterests,”JournalofTaxation73(September1990),p.138.【注尾】对于行政部门的道德官员来说,这是一个新的解决总统任命的官员和其他联邦雇员的利益冲突问题的方法。从1990年到1993年,政府道德办公室主任颁发了461个出售财产证书。353个家庭单位在这4年中得到了一个以上的出售财产证书。【注释】RobertN.RobertsandMarionT.Doss,Jr.,FromWatergatetoWhitewater,ThePublicIntegrityWar,p.139.【注尾】《道德改革法》对现存“旋转门”制度的条款只做了微小的调整,并首次增加了对前国会议员和雇员游说国会的限制。

  仔细观察美国的政府道德法,就会发现防止腐败的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利益冲突概念”建立起来的。行政部门制约利益冲突行为和利益冲突表现的制度的建立经历了130年的时间。虽然在美国历史上,公共官员的诚实问题一直是一个在政治上令人关注的重大问题,但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对公共诚实的注意力才集中到了利益冲突问题上。这是同美国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责任的扩大和官员权力的扩大分不开的。也因为此,虽然国会在19世纪中叶就颁布了禁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条款,但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利益冲突问题才对美国总统的任命产生强烈影响。从那时起,白宫不得不更密切地关注被提名者的私人问题和他们在任职中的行为,以确保这些高级决策者的行为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

  利益冲突规章建立在下述概念之上:公共雇员不应有任何可能造成利用官职来谋取私利的表现。“利益冲突”规章是“在事件发生之前阻止罪恶发生;它针对的是潜在的损害。”【注释】RobertN.Roberts,WhiteHouseEthics,theHistoryofthePoliciesofConflictofInterestRegulation,p.17.【注尾】它假定,利益冲突的表现威胁到了客观的决策和公众对决策客观性的信心。换言之,公共官员和雇员在作为公仆在采取行动时其动机必须是无可怀疑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部门中监督公共腐败的机构

  在美国,对政治腐败的制约不仅依赖于政府道德法和道德规章,而且还依赖于监督和执行这些法律和规章的机构。这些法律和规章及监督和执行机构及其工作程序,构成了一整套反腐败的机制。目前在美国,执行监督和制止公共腐败的政府部门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负有对公共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的功能,它们是联邦刑事调查和起诉机构,主要有:司法部刑事局公共诚实处(ThePublicIntegritySectionoftheDepartmentofJustice)、美国检查官(AmericanAttorneys)、联邦调查局(theFederalBureauofInvestigation,FBI)和独立检察官(IndependentCounsels)。

  第二类监督和制止腐败行为的机构是非刑事公共诚实机构,它们不具有对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的功能,其主要责任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而审查联邦雇员和官员的财产情况,解释刑法和行政部门的公共诚实规则,确保联邦雇员和官员对它们的理解。“水门事件”后,负责公共诚实的联邦机构不仅增多了,而且扩大了其活动范围。它们获得前所未有的独立地位,并成为许多公共道德争论的最后仲裁者。非刑事公共诚实机构包括:司法部律师办公室(theOfficeofLegalCouncil)(OLC)、政府道德办公室(theOfficeofGovernmentEthics)、监察长办公室(InspectorGeneralOffices)和白宫律师办公室(theOfficeofWhiteHouseCounsel)。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美国,到1996年有36个州制定了道德规则,并设立了“委员会”或“办公室”来监督道德管理。【注释】Steven Cohen and William B. Eimicke, “Ethics and the Public Administrator,”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527 (January 1995), p.97.【注尾】这些委员会一般执行公共道德调查、提出咨询、监督或审查财产申报。州司法部长办公室和地方检查官日常执行州的关于公共腐败的法律。不过,在进行对最严重的公共腐败调查方面,联邦执法机构起了最重要的作用。有50个以上的联邦执法机构具有执行公共腐败调查的责任。联邦调查局、司法部刑事局公共诚实处、美国检察官、独立检察官,以及各部门的监察长办公室,都在揭发、调查和起诉地方、州和联邦公共腐败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从80年代到1992年,联邦法庭立案的与公共腐败有关的刑事案件增加了70%,从27968件增加到47472件。同一期间,联邦检察官起诉了12897件针对地方、州和联邦官员和雇员的公共腐败行为,有11256件公共腐败案件被定罪。【注释】Robert N. Roberts and Marion T. Doss, Jr., From Watergate to Whitewater, The Public Integrity War, p.88.【注尾】根据司法部1993年给国会的报告,从1974年到1993年,6824名联邦官员、1195名州官员、3706名地方官员和4186名其他个人在联邦检察官起诉其违犯《政府道德法》的基础上被定罪。【注释】Ibid., p.90.【注尾】这一事实也说明,在美国,州的执法机构仍然有相当大的困难来发现州和地方层次上的公共腐败,因此州需要联邦的支持来把腐败的州和地方官员绳之以法。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观察美国的反腐败实践,可以归纳出如下一些主要特点:

第一,美国历史上最腐败的时期是通过诸如文官改革运动和进步主义的城市改革运动这样的社会改革运动来结束的,这些运动推动了行政部门结构性的变化,使政府改变了公共事务的管理方式。

  第二,建立联邦政府的道德标准从杜鲁门政府起被看作是反腐败的一个主要措施。政府在建立道德标准的同时,还设立了监督执行道德标准的机构,其主要关注在于事先预防,而不是事后惩罚。

  第三,国会制定的1978年的《政府道德法》和1989年的《政府道德改革法》成为对政府道德的法律制约。

  第四,在美国,由于私人经济部门中的行政人员和政府官员之间的职位转换是惯常现象,防止“利益冲突”就成为防止腐败的一个关键。防止腐败并不仅仅依赖于个人道德,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法律和规章。许多重要的防止政治腐败法律和规章的直接目的在于消除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使政府官员在制定政策时动机不受怀疑,例如财产申报和游说限制。

  第五,适用于行政部门的政府道德法最后被扩大到立法和司法部门。国会道德规则的改革是围绕着禁止国会议员接受酬金进行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利法案》指的是美国宪法中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当美国宪法草案提交各州立法机构批准时,有些人提出了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对此,支持宪法草案的联邦党人向美国人民保证,将会在第一届国会会期时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在宪法获批准后第一届国会开会。大多数议员支持权利法案应该被提出,而有关的权利也应该在宪法中受到保护。起草权利法案的任务就落到了詹姆斯·麦迪逊的身上。麦迪逊在《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基础上开始着手进行权利法案的起草工作。人们也同意,权利法案将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宪法中去,以避免直接修改宪法而需要再次进行冗长的宪法批准过程。1789年最初有12条修正案被提出,但其中2条未能通过。1791年12月15日,其余的10条修正案获得通过,成为现在所称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草案中的第11条在1992年最终获得批准,成为宪法第27条修正案。这条修正案禁止国会提高对议员的薪酬。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17世纪初~1783年)

  美洲大陆原来是印第安人世代生息的地方。自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后,欧

  洲殖民者蜂拥而至,进行探险和殖民开发。英国人于1607年在弗吉尼亚建立第一块殖

  民地,在殖民地的开发和拓展中,先后击败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和法国等其他欧洲列

  强。至1733年英国在北美大陆已占据了东起大西洋沿岸,西至阿巴拉契亚山脉的狭长

  地带,在大西洋沿岸共建立了13个殖民地,它们就是美国的前身。根据殖民地形成的方

  式,殖民地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业主殖民地、王室殖民地、自治殖民地。虽然各殖民地的

  组织结构和受英国控制的程度不同,但是它们都有殖民地的议会,设有由英王任命或批

  准的总督。

  在法律上,1608年的加尔文案所确立的“被征服土地”原则在整个17世纪对殖民地

  法律产生了巨大影响。根据该原则,英国殖民地的居民应当自动适用英国法。在此法

  理依据的背景之下,由于移民的背景和英国政府的控制,英国的法律在各殖民地不同程

  度地生效。在立法上,英殖民者认为殖民地没有主权,不能要求和英国议会具有相等的

  立法权,而只能制定法令的细则。各殖民地议会制定的法案,须报呈英国枢密院审核,

  依据宗主国的法律高于属地立法的原则,如果该法案与英国的法律相冲突,则宣布其无

  效。在司法上,英国王座法院掌握殖民地法院的上诉管辖权。虽然北美殖民地也采用

  了普通法的某些制度,如令状制度、陪审制度、辩论制度等,但从总体上看,在整个17世

  纪,英国法律在北美殖民地并不占据支配地位,英国法没有被殖民地大规模地接受。直

  至18世纪中期,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

  中的原则作为判案的依据。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①当时北美殖民地的社会经

  济条件与英国相距甚远,使以封建土地法为基础的英国普通法很难适用于殖民地人民

  的生活状况。②虽然英政府通过制定种种法律和法令,对北美殖民地进行压迫和掠夺,

  但在殖民地人民的强烈反抗下,各殖民地仍然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如

  1639年康涅狄格的《基本法规》、1641年马萨诸塞的《自由典则》、1668年卡罗来纳的

  《根本法》、1682年宾夕法尼亚的《施政大纲》等。③部分殖民地人民对英国法有着本能

  的排斥。殖民地当中的很多人最初是为了逃避宗教迫害才背井离乡的。1620年的“五

  月花号公约”即表明了他们对英国专制统治的不满和建立新政治体制的愿望。④普通

  法复杂烦琐的诉讼程序阻碍了它在殖民地的广泛传播,而殖民地缺乏专门的法律人才,

  也没有正式的法律教育。

  进入18世纪后,北美殖民地开始大规模地继受或移植以普通法为核心的英国法,英

  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的地位。①这是因为,随着英殖民者对殖民地控制

  的加强,以及殖民地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原先各殖民地简单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需

  要。而英国法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演变已经相当近代化并比较接近适应北美的状况。

  ②北美殖民地人民发现普通法是保护自己、反对英国政府的殖民专制的有力武器。他

  们认为殖民地人民与英国人权利平等,主张受普通法的保护是他们“与生俱来的权利”。

  ③英国政府加强了对殖民地的立法监督和控制,强力推行英国法。据统计,从1696年到

  北美独立战争前,被英国枢密院宣布无效的殖民地立法不下400项。[1]北美殖民地各

  地普遍设立法庭,适用英国普通法。④普通法文献和知识在北美的广泛传播。18世纪

  中叶后布拉克斯顿(WilliamBlackstone,1723~1780)的《英国法释义》先后在英、美出版,

  并在美国多次再版。通过对此书的研习,殖民地逐渐产生了以律师为主的职业法律阶

  层,对美国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1783~1861年)

  1775~1782年的北美独立战争,扫除了美国法独立发展道路上的法理障碍,但是美

  国独立的法律传统的形成尚须时日。独立战争中和独立后的一个时期,英国法遭到美

  国人民的强烈抵制和反对。许多法官、律师拒绝援引英国法;有少数州如特拉华、肯塔

  基、新泽西和宾夕法尼亚禁止引用英国判例。《独立宣言》(1776年)、《邦联条例》(1777

  年)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的制定和颁布更表明了美国法的独立化倾向。在

  独立战争后,各州也相继制定和通过宪法。伴随着对以判例为特征的普通法的批评,美

  国掀起了一个改革法律、编纂法典的强大运动。1811年,英国法学家边沁向美国总统麦

  迪逊建议制定法典。1824年,爱德华·利文斯顿(EdwardLivingston,1764~1836)在路易

  斯安那的新奥尔良地区,按照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制定了民法典。1846年,纽约

  州宪法规定编纂成文的、系统的法典。1847年,美国法学家戴维·达德利·菲尔德(D.

  D.Field,1805~1894)被任命为纽约州法律编纂委员会的委员,先后编出《民事诉讼法

  典》、《刑法典》、《政治法典》、《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法典,被称为“菲尔德法

  典”。纽约州采用了其中的民诉、刑诉和刑法典,其他各州,尤其是新加入联邦的西部各

  州分别采用了其中的一部或多部法典。所以,直到1856年英国著名法制史学家亨利·

  梅因(HenryJ.s.Maine,1822—1888)还预言美国将归附罗马一日耳曼法系。美国独立

  后持续了半个多世纪的罗马一日耳曼法系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是赋予美国法有别于

  英国法的特征的因素之一。

  然而,除路易斯安那的新奥尔良地区外,美国法最终还是保留在普通法系之中。其

  原因主要是:①胜利了的美国资产阶级要求迅速创立和完备法律制度,以便发展资本主

  义经济,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而18世纪、19世纪的英国法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开

  展不断完善,古老的法律原则和概念被赋予了全新的资本主义法的内涵,为美国提供了

  现成的法律规范。②英、美两国之间存在语言、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方面的渊源关系,

  便于英国普通法在美国的传播和适用。③独立后的美国人民同英国的民族矛盾逐渐缓

  和。④在殖民地后期形成的职业法律阶层除他们最熟悉的普通法传统外别无选择。

  在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美国著名法学家的著作及其思想具有重要影响。

  19世纪上半叶是美国法学研究成果多产的时期。法学家中最有影响的人是詹姆斯·肯

  特(Kent,1763~1874)和约瑟夫·斯托里(Story,1779~1845)。1826~1830年间,肯特

  模仿布拉克斯顿出版了4卷本的《美国法释义》;1831~1845年间斯托里的多卷本系列

  著作,包括《论宪法》、《衡平法》、《代理》、《合伙》、《冲突法》等问世。美国法专著的出现

  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地吸收,并逐渐发展出自己的法律传统。

  三、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1861年~19世纪末)

  南北战争后,美国的资产阶级政权得到进一步巩固,人们的思想和政治观念发生深

  刻变化,产业革命深入广泛的开展为经济的迅速发展开辟了道路,而美国法此前所受的

  域外影响已基本结束,美国法本身也发生了系统化和理论化的重大变化。其主要表现

  是:①在普通法传统基础上,强调法律的客观性、确定性和统一性;②适应社会发展和技

  术革命的要求,完成了由封建的普通法向资产阶级法的彻底转变;③法学教育获得迅速

  发展,法律职业化最终确立。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已有200多年历史的“联邦主义革命”底蕴,首先要从美国建国说起。

  “康涅狄格妥协方案”

  随着1783年9月英国与其美洲殖民地“邦联国”的代表在法国签订和约,由13个殖民地组成的邦联国家正式宣告独立,美国自由了。但是,这个国家没有一个权威的管理机构,它之成为邦联,实是独立战争的需要,而在战争结束后,各个殖民地开始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战争期间欠下的大量债务问题;邦联国之间的商业竞争问题;英国和西班牙属地的入侵威胁……尤其是马萨诸塞州2000多名独立战争老兵的起义震撼了美国的开国者们。

  为了对付内外威胁,1786年8月,在政治经济学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领导下,一些主张建立名副其实的全国政府的人,利用出席在马里兰州安纳波利斯举行的贸易与航运会议(5个州派代表参加)的机会,号召在次年5月于费城召开一个“全权代表会议”,研究对1781年《邦联条例》的基本修正案。不久,邦联国会谨慎同意由各州指定代表参加这次以“修改《邦联条例》为唯一而明确宗旨”的会议。1787年6月1日,各邦联国共委派了74名代表(实际到会者约有40人)出席费城会议,其中大多是中庸的温和派,包括汉密尔顿、乔治·华盛顿、詹姆斯·麦迪逊、本杰明·富兰克林、加弗努尔·莫里斯等。会议提名华盛顿为大会主席。作为一名举国爱戴的大英雄,华盛顿的出席为大会增添了合法性。

  会议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召开不久即变成了制宪会议。弗吉尼亚代表提出的关于“全国政府应由最高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组成”的提案获得通过。这样,就将改变全国政府的性质,使其从各邦联盟变为全国政府。制宪会议还通过授权条款:国会应拥有以前邦联国会的全部立法权力以及“在各州无权过问的一切情况下立法”的权力,国会有权否决与拟议中的宪法相抵触的州立法。这样,全国政府被赋予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经验告诉这些美国的先贤们,强大的全国政府是对自由的威胁。如何能够将这些接近独立的“国家”联合起来,建成一个既拥有足够权力又能够制约这些权力的全国政府,是一个两难问题。代表们对立法机关的代表组成、名额分配,很快产生分歧。大多数代表接受的共同哲学是平衡政府哲学,即建立一个任何利益集团都不能单独控制的全国政府,他们对国家这只“怪兽”有深刻的认识和天然的戒惧,特别是历经英国专制统治的他们,更有深切的体会。这也是独立战争胜利后,邦联国迟迟不愿意建立一个强大全国政府的原因。

  在讨论将对联邦政府起主导作用的立法机构时,多种主张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弗吉尼亚代表詹姆斯·麦迪逊提出建立两院制立法机构,两院代表名额根据财产或人口数分配。这样对富裕州和大州有利,小州自然不依。新泽西州代表威廉·佩特森主张施行一院制,各州不论大小,在议会中享有同等表决权。大州又不干。两派争执不下,小州的代表威胁退出会议,并要求解散邦联。关键时刻,康涅狄格州代表提出折中方案,即在上院中各邦联国享有同等表决权,而在下院,代表权按人口数确定,且一切筹款或拨款法案均由它提出。该方案同时照顾了大小州的权益,最终被各邦联国代表接受,史称“康涅狄格妥协方案”。

  1787年9月17日,在历时3个多月制宪会议后,代表们以签字仪式宣告美联邦宪法诞生,由此完成了建立新型政府的第一阶段工作。麦迪逊对此评论道:“各州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既是宪法对仍由各州保留的部分主权的认可,也是维护这一部分主权的手段。”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受制约的权力导致专制与独裁,也是腐败和官僚主义的根源

  1、权力的历史演变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人们只能结为群体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生存。因而人与人的关系建立在平等相处和互相协作的基础上。在氏族制度下存在着原始民主的社会管理机制,氏族部落首领由选举产生,公社成员集体决定一切大事,人人处于平等地位,既没有强制性的政治权力,也没有制度化的特权存在。然而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逐渐瓦解,原始民主趋于衰落,进入传统所谓的军事民主制或新近人类学提出的酋邦的历史发展阶段。氏族制度的组织机构开始发生变化,程度不同地出现了氏族部落首领的个人权力,同时社会也开始分层分化,逐步萌发了各种等级制和特权制,但体现原始民主的集体组织机构和传统习俗或多或少地保存了下来。“具体来说,在早期国家形成过程中,在世袭的氏族部落首领个人权力占优势的时候和地方,他们僭取王权,并使之达到国家权力的地步,便建立君主制或王制;在氏族贵族少数人占上风的时候和地方,贵族会议或元老院控制了政权,就产生了贵族制;在平民大众力量强大,压倒王权和贵族势力的时候和地方,公民大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即出现民主制;在贵族和平民力量对比和斗争结果取得相对均势的时候和地方,政权呈二元结构,才形成共和制。”[2]在古代东方君主国家里,阶级矛盾斗争所引起的政治变化只限于一位新君替代一个旧君,政体仍然在君主制的圆圈内往复循环,而且君主地位在循环中日益强化,逐渐将残余的原始集体领导成分(如果有的话)排挤殆尽。这在中国尤为明显,三代到秦、汉直至明、清,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愈来愈强化。从权力演变不难看出,君主专制带给人们的只是一种王朝兴衰更替的往复循环。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批准程序的寓意

  宪法批准方式采取的不是多数决定制,而是各州代表分别投票,有9个州批准即告生效。这种批准方式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现实考虑,若依照邦联条款,交由所有州议会表决,获得批准的机会将十分渺茫,“联邦全体的重要利益将受制于一个成员的反复无常或腐败”。二是出于道义考虑,即宪法应由高于议会的权力机构批准,这样才具有坚固的法律地位和道义成分。在制宪者看来,邦联条款只是各州政府的契约,而宪法是“人民的联盟”。

  然而,这种批准方式并不容易,很多人不希望在未经彻底辩论的情况下就通过宪法。他们责难,新宪法企图取消各州,欲建立一个全权的全国政府。整个社会展开了一场既激烈又心平气和的辩论,通过小册子、报纸、给编辑的信以及演说,各抒己见。“出身低微的人”认为一些东西是“出身高贵的人”强加给他们的:共和国总统只不过是另外一个君主罢了;宪法中规定的国会也不过是另外一个英国议会而已,他们会强求一致,而无视小州的主权。而那些“出身高贵的人”则认为,所有这些反对意见只不过是暴民政治的廉价表现而已。

  为了使宪法能够通过,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三位联邦主义者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这些被后世集结为《联邦党人文集》的文章共84篇,从1787年10月一直延续到1788年8月,不仅阐述了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必要性,而且就联邦国家如何建立、设置和运作,如何划分全国政府与州政府权力,如何能够保障联邦制度下人民的权利等,作了精辟透彻的论述,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及操作性。如,政府各部门的优点和弱点在哪里,为什么要采取两院制而非一院制,参众两院的规模多少方为合理,议员应具备的条件,如何选举参众两院议员和总统,以及两院议员、总统的任期和改选时间的设计,对国家重要公职人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权及批准权为什么要分开,并应由政府哪个部门行使,为什么联邦法院法官宜长期任职直至终身制且须保有固定的薪俸,为什么要设置弹劾权和由哪个部门实施,等等。

  这场讨论是一个实践宪政和对人民进行宪政教育、理解宪政本质的过程,对宪政的顺利付诸实施作了必要的铺垫。可以说,如果没有这样的过程,联邦宪法即使获得通过,也不可能得到顺利实施。到今天,这场论争仍被视为人民用自由讨论与辩论方法来决定基本法性质的杰出范例;《联邦党人文集》仍被广泛视为前所未有、极其深刻地评论美国宪法的专著。

  在联邦主义者的解释和动员下,大多数小州当时已经对参议院的同等代表权感到满意。因而批准了宪法。可是,在弗吉尼亚,代表乔治·梅森攻击宪法文件的第一句话就是“为什么没有权利法案”。弗吉尼亚的反对派领袖帕特里克·亨利则在一次激动人心的辩论中高喊,问题在于自由——“自由,这人间最大的财富……可贵的珍宝!”后来,马萨诸塞州也传来反对声,约翰·汉克斯和塞缪尔·亚当斯等当地领袖,态度暧昧。在1788年整个春季,酒吧和教堂的集会上充斥着“没有权利法案”的声音。它是如此强烈,以致原来更关心州权而不是个人权利的反联邦主义者,也加入了拥护权利法案的行列,企图击败拟议中的宪法。

  .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外,各州还在一些枝节问题上提出不同意见。某一个没有进出口贸易的州的人士反对征收直接税,另一个进出口贸易较多的州的代表则反对由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收。一些人认为,由参议院和总统联合负责任命官员,而不把此项行政权单独授予总统是一个缺陷;另一些人则认为,由总统与参议院把持^事权,而把众议院排除在外,是不合适的;还有人对参议院行使具有司法性质的弹劾权力表示质疑。类似的争论使当事人疲惫不堪,正如帕特里克·亨利在制宪会议之后所感叹的,制定宪法是“一场激烈程度不亚于脱离英国的革命”。华盛顿后来也这么写道:“我对会议的前景几乎全然丧失希望,甚至后悔参与这一程序。”
  在前述压力下,联邦主义者被迫作出让步,同意一旦新宪法被批准,就增加一项包括宗教、言论、集会自由在内的《权利法案》。到1788年6月,批准州数达到了所需的9个,但弗吉尼亚还没有通过。弗吉尼亚是当时人口最多的州,又是南北交通枢纽,对宪法能否顺利实施影响巨大。关键时刻,华盛顿本人送来一封信,敦促批准宪法,使宪法在该州过关。
  位于纽约州的哈德逊河沿岸的大土地所有者与他们的南方种植园主伙伴不同,他们反对宪法,担心联邦征他们的财产税,同时也不愿取消纽约向其他州征收的丰厚贸易与商业税。当该州召开大会时,联邦主义者在人数上处于劣势,但靠着汉密尔顿的策略与手腕,以及弗吉尼亚批准宪法的消息,纽约以仅多出3票的多数批准了宪法。至此,整个批准过程持续了近4个月,尽管北卡罗来纳和罗德岛仍留在联邦之外。在《联邦宪法》规定下,各州实现了“局部的联合或合并”,“保留以前所有的、按照条款并未专门委托给合众国的一切主权”。
  
  从程序上看,这部宪法不是由邦联国会也不是由合众国国会制定,而是由各邦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制定,然后交由各邦人民选出的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因此,宪法是人民的“圣经”,高于一切国家机构。宪法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立法机关因此不具有改变宪法的权力,对其也没有解释权,相反,立法机关要受其约束。这种制宪的方法之后成为美国制定基本法的模式。自联邦国家成立以后,共召开过200多次州的制宪会议,通过或修改州的宪法。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利法案》返璞归真

  1789年春夏之交,弗吉尼亚代表詹姆斯·麦迪逊埋首于《权利法案》的起草工作。各地的权利法案支持者送来几十种修正案建议,并催促尽快起草完成。由于支持通过修正案的人数日益增多,国会选择了要求参众两院都获得2/3支持,并得到3/4州议会批准的宪法修正案通过程序。这种方式较宪法的通过更加困难,目的是防止宪法“极其容易的变化无常”。

  1789年9月下旬,统称《权利法案》的12条宪法修正案在参众两院获得通过。随之,提交各州表决。经多次辩论,宪法修正案被缩减为10条,于1791年底获得批准,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宪法正文确定了国家的权责范围,《权利法案》则明确了人民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修正案最后还规定,“本宪法对一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对人民所保有的其它权利的否定或蔑视”,“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

  伴随着《权利法案》的通过,美国联邦制国家的框架正式构建完成。在实现了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全国政府目标的同时,在制度上设置了四重保护,以控制全国政府,保护公民权利。一是用联邦制纵向分配权力,使得全国政府和各邦没有上下从属关系,虽然全国政府可以通过法律对各邦的人民和邦行使权力,但邦权受到宪法的基本保护,而人民通过对州的依附,可以克服对于全国政府的依附,反过来也如此。二是用三权分立横向分割权力,使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既相互制衡又相互渗透,保证任何一个部门即使是在本部门内也没有绝对的权力。与此同时,为了防止三个部门联合在一起对付人民或偏袒某一部分社会群体,以及为了保障每个部门的相对独立性,而采取不同的方式选举产生参众两院议员和总统,以使他们从不同的渠道获得授权。三是参众两院相互制衡,法案需经两院批准才能通过,不仅要取得大多数人民的同意,而且要取得大多数州的同意,这样较一院制议会更易避免一些人性缺陷。更直接地说,由较少人数组成的参议院是防止多数的非理智行为的手段。四是司法审查。最高法院藉由阐释《权利法案》等,对议会、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上四重保护是美国的联邦制较世界上其他一些联邦制国家更能有效制衡全国政府的原因。

  .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指出,美国之所以能建立联邦制国家,存在许多有利的条件,首先,当时的内外形势促成了各邦联国要求建立联邦制国家的意愿;第二,各邦联国的人民是同一祖先的后裔,具有相同的语言、宗教,风俗习惯也相似。第三,联邦制是各殖民地长期政治文化的积淀,有关公民权利的法律已经被殖民地人民熟知和接受。早在独立之前,各邦就已作了诸方面的实践。有的邦公开宣布为共和国;早在1639年,就有了《康涅狄格根本法》,1641年,有了《马萨诸塞州自由典则》,在1776~1780年间,除罗得岛和康涅狄格外,11个邦制定了包含《权利法案》的邦宪法,它们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一些宪法规定了“权力分立”的原则,联邦《权利法案》所有的重要条款都来自各州的《权利法案》。所以,正如美国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所说,“麦迪逊之所以能起草《权利法案》,只是由于几个世纪英美宪法的发展为其提供了先例。”最后,在成立联邦制国家之前,13个殖民地根据《邦联条款》已经作了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政府——邦联国家的实践,迈出了走向联邦制国家的第一步,为成功建立联邦制国家奠定了基础。这些情况对于今天制宪受阻的欧盟也是有指导和借鉴意义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受制约,是产生暴君和腐败的根源。自从出现剩余产品和私有制以来,权力拥有者可以以权谋私获利。原始社会部落首领利用手中之权,占有剩余产品,并向奴隶主转化。三代王权十分强大,几代表国家权力,很容易发展为君主专制主义。夏王桀“以为民虐”,“武伤百姓,百姓弗堪”。[3]商王庚告民众“度乃口”,说话小心,否则“罚及尔身”。[4]“商纣王淫乱,剖谏臣比干观其心,阿谀奉迎之风猖獗”。[5]周厉王“暴虐侈傲”,竟有箝制言论自由的“谤王”罪,滥杀无辜,“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6]开后世帝王独裁之先声。自秦始皇建立了中央集权国家,“皇帝的权力空前膨胀,一切权力都集中于皇帝手里,想怎样干就可以怎样干”。[7]尤其是到了明、清两朝,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达到了极致。在君主制国家里,君主唯我独尊,权力不受任何制约,并宣扬“君权神授”,位于权力金字塔顶端。前苏联与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失败,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是权力不受制衡,产生了专制独裁的斯大林之类暴君似的“领袖”,以及整个党政统治集团腐败,官僚特权盛行,严重脱离群众所致。就中国而言,从国民党法西斯独裁统治,到大搞“个人崇拜”、一句顶一万句的“文革时代”,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愈演愈烈的权钱交易、“寻租”等腐败活动,就是权力不受制约与监督的情况下产生的。历史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是产生暴君和腐败的根源,也是一个政权走向毁灭的催化剂。以中国为例,虽有少数吸取前朝教训的开明“圣贤”的君主,但更多的却是随心所欲滥用权力的暴君。“……腐败极具渗透力,源远流长。在共产党统治的早期,腐败在地方上仍是一个“重要问题”。调查显示了在大店镇地区,地主成功地贿赂了两个村干部,三个农会干部,三个妇联干部,两个互助队干部,以及其它村级组织的两个干部……”[8]。那是在抗战时期,而到了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不受制约的权力,导致权力拥有者中出现了不少意志薄弱的腐败分子,从基层干部到高级党政领导,概莫能外,陈希同就是其中之一。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至上、权力制衡的历史渊源及发展轨迹宪法至上、权力制衡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罗马时期。古希腊民主的本质特征是公共权力由公民多数人的意志所支配,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就是“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12]“国家的全部权力,即立法、司法、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惟一的“游戏”规则是法律,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是“大多数人的政治”能够顺利进行的保证。”[13]各民主政体基本由公民大会、议事会和各权力执行部门三大权力机关所组成,即行政、司法和军事部门。尤其是雅典,它是希腊各邦民主政体的楷模。而在古罗马共和国,则形成了以元老院为权力中心的共和政治体制。就主要政权机构公民大会、行政长官和元老院来说,形式上它们既分工协作,又互相制约,处于权力制衡状态。但在实际运作中,元老院居于中心地位,发挥着环节和枢纽作用。近代资产阶级吸收借鉴古代希腊、罗马的文明成就,纷纷建立起宪法至上、权力制衡的民主政体。在西方国家中,按照三权分立协作制衡原则,建立政权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其实,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任何一种权力都会受到另一种权力的制衡。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的相互制约,强化了司法的客观公正。”[14]3.权力制衡原则和“第四种权力”的兴起及作用假设某地有一个仓库,用来放财富和武器,只有一扇门可以出入,门上有一把大锁。一开始,大家民主推举一人管钥匙,。在漫长的岁月里,一个又一个大公无私的贤人被推举出来管理仓库。后来财富和武器多了起来,管理仓库的人终于动了私心,凭借权力把仓库据为已有,统治起当地百姓来,并把权力传给儿子,希望代代相传。可“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蚀人”,当权力继承者滥用职权,使百姓生存不下去时,百姓就会起义,起义一旦成功,就会产生新的管钥匙的人。历史就是这样循环往复。后来吃够了苦头的百姓终于在一次起义成功后,想出了一个防止“暴君”,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又在门上加了两把大锁,选三个人分别管钥匙,并互相监督,从而避免了以权谋私和权力滥用的情况再度发生。后来又在门外装了无数电子监控设备,相当于每时每刻都有千万双眼睛在监督这三个管钥匙的人。这么一来,就万无一失了,甚至避免了三人合谋的可能。其实,这三把钥匙好比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仓库好比国家,电子监控设备好比新闻舆论监督。这个小故事可以概括从原始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政治权力的演变。三把钥匙与电子监控设备则是现代西方国家的权力制衡原则的形象比喻。在美国,国会制定法律,但总统可以否决,最高法院可宣布经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的法律为违宪,但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总统实施法律,但国会提供经费。参众两院在制定法律时互相有绝对否决权,法案须经两院批准才有效。在当代西方,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制约外,还有“第四种权力”,它对前面三种权力进行监督。这就是新闻舆论监督。记者是无冕之王,新闻自由写进了宪法,其影响力无所不在,连总统也对其无奈。在美国,作为元首的总统,其行为却时刻在新闻记者的监督下。近几十年来,各种“门”案均由新闻记者披露。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其一举一动也受新闻记者密切关注。金里奇等几名议员因涉嫌舞弊受到新闻记者的无情揭露,不得不灰溜溜地离开国会。司法具有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但不公正的司法审判,事后会受到记者的强烈干预,并在新闻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使不公正的审判得到纠正。这说明,资本主义国家对新闻传媒引导舆论,干预社会的功能定位,符合现代社会权力制衡和监督的需要,从而对行政、立法、司法执行中的腐败,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了保障新闻自由,实现整体稳定而和谐的社会公平,不惜作出如下规定:当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批评时,不得提起诽谤罪起诉,也不得要求赔偿。又将媒体刊登讽刺作品包括在法律许可的保护范围之内,规定无论其作品多么具有伤害性,受到讽刺的公众人物亦不可要求损害赔偿。其意在确保新闻舆论及其干预功能不受司法干扰的用心可谓良苦。美国事实上的四权分立、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应该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所启迪和借鉴。由于体制及东西方文化的不同,中国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与干预功能并未通过法律予以确认,因而对权力阶层的腐败乃至司法腐败缺乏有效的监督。1988年朱容基任上海市长,上任伊始,首抓吏治腐败,要求纪检监察部门严密监视。市监察局长吴德让表示:“不怕撞得头破血流,手里提着乌纱帽决一死战!”朱容基说:“你的两只眼睛给我盯住上海的506位委、办、局领导干部。只要你在廉政建设问题上不怕得罪人,我帮你保这顶乌纱帽。保不住你的乌纱帽,我陪你一起摘掉头上的乌纱帽。”吴德让建议对官员腐败可以借助新闻传媒进行公开披露。朱容基表示赞同。当年,上海就查处29个委、办、局负责干部,并在新闻界曝光。其实,仅仅依靠纪检监察部门的几双眼睛,要想根治腐败,那是决不可能的。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权力制衡、监督以及“第四种权力”在我国是何等的缺失。西方国家成千上万的新闻记者,在有意无意中充当了电子监控器,并且无所不在,威力巨大,不受任何人控制,支配,最终汇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即“新闻舆论监督”,成为人民大众的忠实耳目和喉舌,也成为廉政与法治的功臣。而在东方国家,如中国,本身就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再加上“第四种权力”的缺位,使反腐工作难以真正全面深入开展,并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影响到社会公正、稳定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监、裹脚、磕头、打孩子2004-2-26星期四(Thursday)晴

  中华民族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文化最灿烂,版图最辽阔,人口最众多,是全世界人民都羡慕的伟大民族,将来要成为最伟大的国家。为了发扬民族文化,为了培养民族自豪感,为了批判一小撮反华势力对我们的污蔑,有必要重新认识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宝贵遗产,也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国粹瑰宝——四大发明:

  太监:太监是古代宫廷里的男性服务员,为了防止这些刁民调戏皇上的老婆,国家采取果断措施,对他们进行阉割手术,也就是把他们的两个蛋蛋拆下来,从而在根本上杜绝了调戏宫女的案件,有效的维护了皇上的合法权益。被阉割过的男人也就不再是男人,他们是——太监。阉割技术为畜牧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裹脚:也许是为了防止女人偷野男人,我们的祖先发明了裹脚:也就是在女孩子的脚还没有发育成熟的时候,用长布带把她们的脚紧紧的裹起来,限制其生长,经过十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女子的脚始终维持五、六岁时候的大小。成为有中国特色的艺术品。千余年间我国所有女子都必须裹脚,造就了数亿万这样畸形的小脚,这是民族智慧创造的伟大奇迹~~

  磕头:磕头就是双膝跪地,把脑袋瓜子往地上砸。单从磕头这样的礼节,就足以证明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磕头表示尊重和顺从,至今为止还没有任何洋人发明比磕头更庄重的礼节。有许多年轻人继承了他们的祖先会磕头的本领,虽然当今中国已经没有“万岁”了,但他们十分怀念那些撅着屁股磕头山呼万岁的日子~~

  打孩子:打孩子是不是中国最早发明的,至今还是有些争议的。但是这一风俗在中国历史久,流传广,深入人心,中国人打孩子经验丰富,家家户户都能熟练掌握,而这一风俗在洋人中间几乎绝迹了。从这些现象来看,我更相信打孩子起源于中国。我认为打孩子习俗和磕头礼节形成对应,在外头向别人磕头,回到家里打孩子,有利于维持心理平衡。做晚辈挨打,为日后做了长辈打孩子巩固技术基础,再加上社会上宣传鼓励打孩子,不打则会被人认为没有教养。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宪章》(1215年):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金雀花王朝的约翰国王即位后,各种社会危机不断爆发,社会矛盾激化。1215年4月,一些大贵族以约翰未能保护封臣和王国的利益为由,联合社会其他力量发动大规模叛乱并取得了胜利。然后贵族们并不是废掉国王另立新君,而是和国王一起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

  从本质上而言,《大宪章》未制定新的法律,而是对旧法律的重申和说明。尽管如此,其进步意义仍不可忽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宪法精神被写入条款中,并且规定了国王必须召开由若干贵族组成的议会。《大宪章》的颁布不但缓解了当时的利益冲突,而且为以后议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后世学者称其为“第一个伟大的议会文献”。

  从《大宪章》的部分内容(召开议会)来看,英国贵族阶层的斗争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一个契约社会的完整。他们希望借助习惯法和一定的机构来通过和平的而不是暴力夺权的方式获取政治上的成功,暴力革命仅仅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而在中国,自从“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至理名言被提出来,一代代的专制帝王被推翻,进而又出现了更加专制的帝王。社会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缓解,专制政体却一再地得到了完善和加强。为什么我们中国不能心平气和地协调各方利益?为什么一次又一次的朝代更替的结果竟然没有一次是创造了民主政体而只是把广大民众推向更深的灾难之中?

  .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