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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批地方政府打压媒体 称舆情不是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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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0:42 | |阅读模式
舆情不是“敌情”,相反,媒体是社会的预警器,它对热点事件、敏感问题的反映和关注,眼前或许会让一些地方政府一时难堪,但从长远来说,对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动社会进步利莫大焉。
从一定意义上讲,我们正处在一个媒体事件时代。
翻开报纸,转发微博,评论新闻……公众对社会、对政府的关切,大多以媒介为平台。“华南虎”、“躲猫猫”、“钓鱼执法”、“宜黄强拆”,这些借助媒介迅速蹿红全国的符号提醒我们,今天,治理的方式和理念往往通过媒介呈现、传播甚至放大,一个“治理媒介化”的时代已经到来。
当公开透明逐渐成为执政共识,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成为公民基本权利,我们看到,各级政府的媒介意识也在不断提升。新闻发布制度日益完善,新闻发言人不断亮相,越来越多党政干部回复留言板、走进直播间,1700多个政府机构微博随时发布权威信息,各级领导干部面对聚光灯越来越自信自如,这样的变化令人欣喜。
当然,变化是一个过程,在总体的发展进步中,一些地方在媒介应对上仍有诸多不足。或是忽视媒介,把媒介当做摆设,很少更新的“沉睡网站”体现媒介意识的淡薄。或是躲避媒介,“杞人忧钴”、“响水逃城”等事件,暴露引导手段的缺失。或是害怕媒介,断定媒介是“找事”的麻烦源,“封、捂、堵、压、瞒”五字诀时有出现,“防火防盗防记者”心态屡有所闻。或是滥用媒介,视之为文过饰非的工具,漠视民意,打压舆论,为某些地方和单位违规行为“背书”。
如果说媒介已来到双向交流的2.0时代,那么政府治理同样进入了2.0时代,从高音喇叭、报纸刊物的宣讲,变成了新闻发布、网络留言的互动。如果没有必要的媒介素养,没有回应关注的能力,只知打压甚至封堵,无疑会使“沟通”没有了“通”,只剩下一条无法跨越的“沟”。
舆情不是“敌情”,相反,媒体是社会的预警器,它对热点事件、敏感问题的反映和关注,眼前或许会让一些地方一时难堪,但对于我们准确全面地体察民情,保持头脑清醒,大有益处。从长远来说,对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动社会进步利莫大焉,正如一位省委书记所言,“舆论监督也是正面报道”。
面对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思想转变,无论是解说政策、疏导情绪,还是沟通思想、促成共识,都需要媒体来主动设置议题,求同存异、凝聚力量、推动工作。也正是从这个角度,中央领导强调媒体是治国理政的重要资源和手段,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提高跟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切实做到善待、善用、善管。
被各种信息和媒介包围的领导干部,亟需养成对突发事件的新闻敏感和价值判断,学会“新闻执政”。否则,介入迟缓或干预不当,不仅可能“小事闹大,大事闹炸”,而且会消解改革发展共识,损耗政府“无形资产”。
对领导干部而言,媒介素养不仅是能力,更是一种心态。有平等的心态,才不会有“替党说话还是替人民说话”的傲慢官腔;有尊重的心态,才不会有“没时间跟你闲扯”的敷衍轻慢;有开放的心态,面对监督才能正视问题而不是列“记者黑名单”;有坦诚的心态,遭遇批评才会反躬自省而不是“诽谤定罪”……说到底,媒介是政府与公众交流沟通的平台,对待媒体的态度,也就是对待公众的态度,这是执政水平和执政理念的一个具体体现和检验。(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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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19:11 |
命苦:月下老人用红线牵引我们,我却看上了红线;我把心掏出来给她看,她却戴上了墨镜……

发表于 2011-9-10 20:17 |
回复 汶川温暖呐喊 的帖子

揭开房屋拆迁背后一个巨大的黑幕违法拆迁一直是老百姓非常敏感的话题。老百姓用一生的积蓄购买住房,本来可以安安心心地过上有房的日子。国家为了拆迁的有法可依,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来规范拆迁市场。而老百姓也把这份信任交给了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回风东路、北路拆迁管理部门,希望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能本着公平、公正、诚心的原则,为人民秉公办事。但不可思议的是:巴中市拆迁主管部门在国家一直有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有法不依,用地方的土政策,知法犯法、违法行政。干着为拆迁牟利的勾当,他们这种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严重地损害了广大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人民不仅会问:“我们还能把信赖交给谁?”
具调查了解,1、回风房屋拆迁在面积计算上一直欺骗被拆迁户。2、拆迁位置的划分政府强行把回风黄金地段占有,安置房1#、2#区域在一臭水沟边,工作、交通、生活、医疗、娱乐很不便利。3、拆迁补偿款远远不能购买回黄金地段的楼盘。4、安置房修建期限为3年,其实这个工程工期至少为7年,拆迁户就要等你7年吗?你让我们拿青春赌明天吗?
欺骗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是房产测量的国家法规,是房产测量与计算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唯一标准。《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当国家标准实施之日起,任何与国家标准相抵触的各部门或地方性规定,同时作废,任何人只有严格执行国家法规的义务,没有解释和篡改国家法规的权力。建设部在2000年12月28日发布的〔2001〕第83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完成的房产测绘结果质量负责。” 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给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给予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力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二十三条“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就构成滥用职权罪。” 私自撰改国家法律法规、违法处理无证建筑。请问巴中市的“权威”们:你们坚持使用的按房产证记载面积计算,那“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又该如何解释。这种片面使用某一条款显然是荒谬的。可以看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第二款的“一般”只能在双方对面积和性质没有争议和发生变法的情况下实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流程》第八条“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认定后,依据相关法规处理,”《房屋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单元房屋变更内容A)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由此可见,拆迁在双方对面积和性质有争议和发生变法时,应该以实际为准。巴中市相关部门拿着人民赋予的权力,在为什么人谋利?这样的“权威”机关,依法行政的准则在哪里?诚信何在?人民如何信赖?反腐倡廉,依法行政是人民政府为广大人民群众办事的基本准则!人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一定会严惩犯罪!法律一定会给人民满意的答案!!! 注:1、《拆迁补偿纠纷实用法律手册》第120页《如果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拆迁补偿时如何计算?》 2、《拆迁补偿法律政策解读与实用范本典型案例全书》第9页《房屋拆迁时所依据的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3、《楼梯面积如何分摊?》
抄送: 市纪委 市法制办 市信访办 监察局 建设局 市委 市人大 市政府法制办市检察院 巴中日报 巴中广播电视报 秦巴都市报 法制日报及各新闻媒体

发表于 2011-11-2 20:44 |
:lol
发表于 2012-3-3 1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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