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0][size=+0][size=+0]投 诉 书
投诉人:谢定贵,男,出生于1950年5月23日,汉族,家住安岳县长河源乡新坪村2组。农民,联系电话028-24330996。
被投诉人: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斌
被投诉人:刘中云,长河乡农民
被投诉人:陈安林,长河乡12村支部书记,
被投诉人::安岳县长河乡卫生院,法定代表,该院院长。
被投诉人:安岳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杨江涛
投诉目的
1、
依法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2010)安岳民初字第021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第0215号判决);
2、
依法改判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31758元=29558元+2200元、护理费550元=50元X11天、生活补助费和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26772元=4462元X30%X20年、鉴定费500元、车旅费4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住宿费15元、后续治疗费暂定5000元 ,合计87995元。
事实理由
一、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投诉人的伤残负主要责任:
1、国家项目工程属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承揽。该证据见一审法院有关“经法院查明:2008年9月5日,原审被告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在安岳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整理中心中标安岳县永清镇等土地整理项目1标段,并成立以该公司为名称的安岳县长河乡土地整理工程项目部,负责安岳县长河乡五个行政村蓄水池、山坪塘等工程的施工……”的认定。
2、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斌将土建项目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私人违法。该公司通过所谓的合同转包给私人刘中云与该村支书陈安林合伙修建。这个事实被一审判决书第3-4页所确认。投诉人认为,承揽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条件,施工安全没有保障的私人刘中云和陈安林合伙承包,由其雇民工修建,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领域有关几个前提:参加工程承包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有国家审定的资质,要有设备、有资金、有相当的技术力量;内部管理制度要落实,对施工安全、质量监测都要有一系列制度保证。本案的转包行为违法无效。
3、投诉人在工地上受伤昏迷。2009年1月10日村民胡前兵邀约包括投诉人和丁华三民工一同到长河源乡灯虹村12组的村道上即残疾村民张光列的屋前院坝安装水泥管,工资每日40元,由刘中云支付。在安第二根管子时,胡前兵说,将管子往你那边来点,当上诉人抬起管子时,由于胡前兵推力过猛,导致上投诉人后坐到深度为40公分左右沟里的管子上,后背担在U型槽上,当场昏死过去。不知昏迷了多久,才苏醒过来。当时投诉人感到后背一阵刺痛,无法行走。在场村民张光烈、丁华和胡前兵目睹了投诉人受伤的全部过程。
4、安全管理失职是造成投诉人受伤的原因,一是工程承包人没有资质,二是当天在工地上干活就只有上诉人等三民工。在投诉人受伤前后,均未见大老板二老板到工地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属于安全管理失职。三个老板未到场的证据见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
5、搀扶与抹酒药。投诉人当天受伤后,被胡前兵和丁华二人共同搀扶我到杨裁缝杨X军家吃午饭,饭后一小时多,丁华回家吃了午饭来杨裁缝家要酒药给我檫伤。大约1点过,还是胡前兵和丁华搀扶我到工地耍,随后他们二人又搀扶我到公路边上车去长河街上,找畜牧医生王仲辉檫了酒药,买了一包中药回家。
6、长河医院误诊,并未依法给光片,后该X胶片不明原因丢失,剥夺了投诉人的知情权,是造成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2009年1月12日,投诉人到长河乡卫生院检查治疗,经过X光照片,该院医生说是骨质增生,但医生没有给X光片,只出具了一张由熊亮签名的安岳县长河乡卫生院《X线诊断报告单》,被诊断为3-5椎骨质增生,不知道是医生技术问题还是设备问题,长河医院没有发现胸椎骨折。
7、病情加重。由于长河医院的误诊,农村人为了节约钱,先后到几个私人医生治疗,历时43天。在43天的治疗过程中,由于病情不但不见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被迫到县医院检查。
8、T12椎体压缩性骨折与八级伤残。2009年2月23日,原告才到安岳县人民医院,经该院检查诊断为三项:1、L3/4、L4/5、及L5/S1椎间盘膨出,L4/5椎间盘突出;2、腰椎轻度骨质增生;3.(胸)T12椎体压缩性骨折。接着,投诉人又到安岳县中医院,经DR检查,报告单影像表现四项:T12压缩变扁,压缩约3/4。其它腰椎退行性变。--医师意见:(胸)T12压缩性骨折。后到资阳市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
9、一审法院采信的事实。 在0215号判决书第5页第9行载明,有关“以上事实……出庭证人胡前兵、丁华的证言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0、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形成证据锁链。所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证明,上诉人受伤致残的时间是2009年1月10日;受伤致残的地点是在原审被告工地上;受伤的原因是在给原审被告打工抬第二根水泥管时,由于胡前兵用力过猛导致原告猛烈后坐,担碰在沟里的U管槽上,受伤的程度达到当场昏迷;受伤时的人证人有民工胡前兵、丁华的出庭证人证言,有各医院有关T12即胸12椎骨因压缩而形成的骨折资料,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鉴定书。这些事实被0215号判决书第5页第10行所采信。按照上述事实,投诉人本应当赢官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一审以受伤的地点证据不足驳回原审原告诉求属于判决不公
第0215号判决却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求。投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具体表现如下:
第1,一审法官对“T12椎体压缩性骨折”概念、形成的生物力学原因、临床表现特征认定不清。
百度搜索“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医学权威专家回答:
“T12椎体压缩性骨折” 临床上胸腰段脊椎爆裂性骨折多发生于高处下坠、高速运行的车辆撞击以及重物挤压所致,而且大部分发生在T12、L1,这与脊柱胸腰段的力学特性有关……
本案例投诉人的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完全符合上述形成的生物力学原因和临床诊断特征,一审人民法院不知不懂医学,不懂t12椎体压缩性骨折的概念,还是故意弯曲事实?
第2,一审法院有关“通过几次庭审,原告均未向本院举出系在被告的工地务工受伤(T12椎压缩性骨折)致残的充分证据。”(见判决书的第5页倒数第5行),投诉人认为,该认定与对胡前兵等二证人证言的采信形成自相矛盾。
第3,在第0215号判决书第5页第三行有关“ 2009年2月在原告去安岳县人民医院做CT检查前,原告曾到长河乡民主6村做工,具体做的是手工拌混凝土。其后原告还在其他工地务工过”可能致其T12椎体压缩性骨折。投诉人对此提出以下反驳:
第(1),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全部症状表现:睡在床上非常疼,主要是像脉搏跳动相同的疼;白天腰部老是有一种酸痛感,时间坐长了背后也有种吃力的感觉。对此症状原告误认为自己的腰痛是长河医院当初所说的只是骨质增生,如果是骨质增生问题不太严重,根本就没有想到腰椎骨折,所以作为农村人也没有引起重视。
第(2),2月21日晚,8村赵宏久电话问我,做不做得活路,我说:做什么?他说,如果你担不得,就拿个铲铲来上料。于是22日,我就去上了。刚上了几桶料,由于痛得厉害支持不了,我说不做了。一同打工的丁华就说,既然你已经赶客车来了,把这一天赖也赖满,好算工钱,于是,我就没有再上料而是去提空桶去了。
第(3)请求法官注意,当天我做活的这个工地也是被告刘中云承包的工地。当天根本就没有受伤。至于法院认定我在其它工地上做过工,可能受过伤,纯属缺乏证据,认定事实不清。如果上诉人在其它工地上受伤,我会找其他老板,第二天也就是2月23日,我就到安岳县人民医院检查,才发现自己骨折了。
第(4),投诉人所受之伤与在被投诉人工地上受伤致残伤的形成形状即临床表现相吻合,与上述医学专家有关胸椎压缩性骨折的形成原因和医学机理解释一致,如果在其它工地上受伤,不可能是后坐担出的伤形——胸12椎压缩性骨折。
第(5)2009年1月12日,投诉人在长河医院X光,长河医院不但误诊,而且没有给光片也没有依法保管光片,导致司法所去该医院取证也没有获得我的那张X光片,医院工作人员拿出一张发霉的光片,经人民医院骨科医生鉴定,那张发霉的胶片上什么也没有,就连当初长河医院说认定的骨质增生也没有。当天医院没有给X光片,是投诉人本官司迟迟不能胜诉的重要原因。对于长河医院的这种侵权行为,投诉人已经另案起诉2月,但安岳法院通贤镇法庭迟迟没有依法立案。。
第(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原审被告和一审法院没有出示上诉人在其它工地上受过伤的证据,也没有证据否定被原审法院确认采信了的有关胡前兵和丁华对上诉人当天受伤经过的证言,不能凭法官想象否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工地上受伤致残的客观事实。
第(7)法学界认为: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举证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举证责任原则,只要其与雇员形成了雇佣关系,就应对雇员在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以及雇员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举证原则,处理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是符合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实际的。
投诉人认为,本案适用举证倒置,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上诉人不是在被上诉人工地受伤致残,如果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是在其它地方受伤致残,也应当由被上诉人拿出证据,被上诉人既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不是在自己工地上受伤致残,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其它地方受伤致残,一审法院就应当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输官司,一审法院所谓的“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属举证不能,本院依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定是适用法律错误。
2011年6月13日,本案进入二审,虽然代理人胡代国据理力争,但由于种种原因,可怜的上诉人很难取胜。
投诉人受伤后的几年里不能干活,可怜我现年58岁的妻子安贤芬包干了全家的农活,包括下田犁牛耙田,插秧打谷。八方投诉无人解决,真是有冤无处申
安岳狂人有诗:
可怜老妇五十八,栽秧打谷犁牛耙
我家为何这样苦,请君听我一席话。
可怜老妇五十八,栽秧打谷犁牛耙,
我家为何这样苦,请君听我一席话。
可怜老妇五十八,家住安岳长河坝。
我的丈夫谢定贵,身强力壮又高大。
干活老实肯出力,当地村民人人夸。
常年帮人打短工,四处雇工都请他。
而今老公腰骨折,下地干活没办法。
全家农活我包干,插秧打谷又犁耙。
我家为何这样苦,请君听我一席话。
国家立项建水池,工程进入长河坝。
尉洪公司中了标,孙斌老板全包下。
转手包给刘中云,支书陈X把股搭。
转手包给刘中云,支书陈X把股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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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陈包工无资质,却雇我夫安管子。
还有丁华胡前兵,打工一天给四十。
老板没有到工地,自己承认事属实。
国家规定视儿戏,安全制度全丢失。
安装二根水管时,可怜老公出了事。
后背碰管担沟间,受伤程度达昏死。
昏迷多时才苏醒,腰部刺痛伤难知。
昏迷多时才苏醒,腰部刺痛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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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到长河卫生院,请求熊某快照片。
医生胡乱下诊断,骨质增生是病原,
不给光片乱作为,丈夫驼背回家转。
八方求医痛不减,延误治疗几十天。
去到资阳大医院,专家定为八级残。
去到资阳大医院,专家定为八级残。
请求领导来伸冤,老板们说时太晚,
乡官们称我不管,县官们说属地办
公安拘留我几天,你们快去找法院。
夫妻急得团团转,农民无权又无钱。
走投无路到法院,请求法官快立案。
一审审理一年半,裁定证据不完善,
致残可能另有点,驳回诉求我真冤。
举证倒置不执行,驳回诉求我喊冤。
我的证据不采纳,驳回诉求再喊冤。
官司打到北京城,还请包公给裁判。
官司打到北京城,还请包公给裁判。
201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