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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公安分局关于网友反映“巴中警察大甩催泪剂,误伤围观人群”一帖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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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能!无解决问体能力!只会浪费纳税人的钱!浪费国家资源!!一群蛀虫!!

发表于 2011-6-24 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到不久前,气配街惨剧,就因狭窄街道停车,一十六岁女孩放学回家,被开来车与停车挤成肉饼脑桨崩裂!!!惨!!惨!!惨!!!


还给老百姓人走的道路!!!!!!!

发表于 2011-6-24 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到不久前,气配街惨剧,就因狭窄街道停车,一十六岁女孩放学回家,被开来车与停车挤成肉饼脑桨崩裂!!!惨!!惨!!惨!!!

还老百姓人居环境!!!!!

发表于 2011-6-24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谁知道门前三包????啥具体内容??规定?

发表于 2011-6-24 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公车A6办私事专横跋扈的人跟宕梁派出所的关系非同一般!

发表于 2011-6-24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狗眼看车高!!看人低!!

发表于 2011-6-24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老人、小孩,手无寸铁的百姓,除用催泪瓦斯,还应用更利害的武器???

发表于 2011-6-24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调解矛盾纠分,尊重合法居民的诉求,是必须的

发表于 2011-6-24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老人、小孩,手无寸铁的百姓,除用催泪瓦斯,还应用更利害的武器???

发表于 2011-6-24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集贸市场、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地区的居民、村民搞好住宅门前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有参加“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维护良好城市环境的义务。


  第三条 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划定的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乱贴乱挂。
  (二)包绿化。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按照园林管理部门的规划布置,种植并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化设施。
  (三)包社会秩序。在划定的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杂物,不乱设摊点,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或者发生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一)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其中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其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拦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便道道牙;无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线;无毗邻单位的,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拦或者围墙起算)。
  (二)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和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市和区、县有关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二)确定专人并配备必要的工具,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地面无痰迹、烟头、纸屑,无散落或者悬挂的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水污物,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私搭乱建,无乱贴乱挂,绿地内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树木上无拴、钉、刻、划,绿化设施保持完好。


  第六条 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按照年度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区、近郊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各单位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的管理部门,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年03月18日 实施日期:1999年04月01日
希望对你有帮助

发表于 2011-6-24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都说的有理,不过我问一下派出所的同志如果那天被堵得车不是质监局的,而是一位普通民众的的车,你们会及时赶到吗,就算你们姗姗到来后你们会做啥啊,你们也最多调解一下,调解不下也就不了了知。巴中发生类似的事也不少,对每一件事你们都那么主动积极吗。我看你们还是有点偏心哈。明眼人都知道,公安领导还是暗地里教育好自己的同志,不要在这上面强词夺理了,公道在人心,、也不要在找一些水军在上面发一些有利于你们派出所的话。我看三方都有错,苏和质监局是小纠纷,我看大错特错得时派出所哈。我看做错事的同志还是姿态放高一点,道个歉还是有必要,特申明就是论事,不针对任何人。

发表于 2011-6-24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都说的有理,不过我问一下派出所的同志如果那天被堵得车不是质监局的,而是一位普通民众的的车,你们会及时赶到吗,就算你们姗姗到来后你们会做啥啊,你们也最多调解一下,调解不下也就不了了知。巴中发生类似的事也不少,对每一件事你们都那么主动积极吗。我看你们还是有点偏心哈。明眼人都知道,公安领导还是暗地里教育好自己的同志,不要在这上面强词夺理了,公道在人心,、也不要在找一些水军在上面发一些有利于你们派出所的话。我看三方都有错,苏和质监局是小纠纷,我看大错特错得时派出所哈。我看做错事的同志还是姿态放高一点,道个歉还是有必要,特申明就是论事,不针对任何人。

发表于 2011-6-24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1-6-24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日前,记者从(贵阳)南明公安分局获悉,官某因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10天。
  据南明公安分局负责人介绍,今年5月26日至6月17日,官某以“大隐隐于市”为网名,在“贵州都市网贵阳论坛”、“新浪微博”等网站多次发帖,散布“市一医将整体搬迁龙洞堡”、“市一医医疗用地被违法变更为商业用地卖给房开商”等言论,引发大量网民浏览、跟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6月17日,南明公安分局经过大量调查取证,确认官某的行为已经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官某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这位负责人说,经过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官某认识到,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误导了广大网民和市民,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表示今后一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记者在网上看到,官某已发表道歉信:“本人在没有向相关部门求证的情况下,就发表了市一医将整体搬迁龙洞堡及政府将市一医医技楼卖给房开商的言论”,“对于被误导的广大网民,本人向你们道歉。对于以前的不实言论,我将收回。”

  这位负责人指出,网络虽然是虚拟社会,网民可以自由发表言论,但必须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自己的言论负法律责任。对于利用互联网制造、散布谣言,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发表于 2011-6-24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杀人不重要,关键是你已经杀了人了,,,懂吗?
问题是你已经甩了催泪弹了的,这是事实。。。{:2_25:}

发表于 2011-6-25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事拉理,不扯不明!
发表于 2011-6-25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家数年的遭遇和与江北公安分局(辖宕梁派出所)的交道推断:挑起“6.16”恶性事件的罪魁祸首那个质监局上班时间开公车A6办私事专横跋扈的人跟宕梁派出所的关系非同一般!
发表于 2011-6-25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123b456 发表于 2011-6-24 08: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看都说的有理,不过我问一下派出所的同志如果那天被堵得车不是质监局的,而是一位普通民众的的车,你们会 ...

“我问一下派出所的同志如果那天被堵得车不是质监局的,而是一位普通民众的的车,你们会及时赶到吗,就算你们姗姗到来后你们会做啥啊”


朋友问得太好太好了!敬请敬请敬请......开发区江北公安分局(辖宕梁派出所)回答。

发表于 2011-6-25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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