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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道不及时遭暴打 广安村民还手刺死宝马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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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安淫太彪悍了。。。这事可以算正当防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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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新闻:让道不及时遭暴打 村民被称砣砸头反击刺死宝马司机

  四川新闻网广安6月22日讯(张翅记者易友波)村民推自行车赶集时未及时让道,被开宝马车的建筑老板谩骂追打后还手将其刺死,该案一度轰动当地。6月21日下午,广安市武胜县公安局向媒体通报:目前案件已基本侦破,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村民段某已被刑事拘留。

  6月4日一早,家住万善镇新建村的段某像平常一样推着自行车赶集。此时,绰号叫“四麻子”的中年男子驾驶一辆黑色宝马X6搭载一男一女经过此处,由于段某的自行车挡住了去路,“四麻子”不停地按喇叭,并把头伸出车窗大骂段某:“你妈xX,自行车停到这里不晓得让一下呀!”段某以脏话还口。听到对方回骂,“四麻子”吼完:“你信不信老子今天要打你,打死你又咋的。”随即两拳打向段某。段某因曾经服刑不想再惹事便没有还手。但“四麻子”却不停追打,并将段某打翻在旁边一货车底下。忍无可忍的段某这才开始还击。见此,宝马车上另一男子也下车暴打段某。而现场恰好有一收购稻谷的摊点,“四麻子”打斗中随手拿起摊位上的一个称砣猛砸段某头部,顿时段某头上鲜血直流。

  气愤至极的段某转身跑到自己的自行车边,摸出一把长刀疯狂朝“四麻子”左肋部连刺几刀,后转身冲出人群逃离现场。

  年轻女子和另一男子迅速将“四麻子”抬上宝马车,将其送往武胜县城医院。车子还没开出几米远,却又撞到停在路边的一辆货车尾部……半个小时后,“四麻子”才被送到武胜县人民医院。当天下午4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下午,段某与警方约定在该村村长家中等候,随后段某被警方带走。目前,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已被武胜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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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杀得好!有钱就了不起啊?

发表于 2011-6-22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钱人的素质涵养,不要以为有了点卵尻钱,啥事老子为大,不是不报只是时候为到。:@:@:@

发表于 2011-6-22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算是自卫,最多是自卫过当。

发表于 2011-6-22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杀的好

发表于 2011-6-22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combiwu 发表于 2011-6-22 11: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应该算是自卫,最多是自卫过当。

是不是自卫过当 不是看事而是看钱哈。

发表于 2011-6-22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肯定是正当防卫
:@

发表于 2011-6-22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属正当防卫过当
发表于 2011-6-22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麻子的宝马X6开不成了,该他老婆的下一任丈夫开了。

发表于 2011-6-22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正当防卫,四麻子该死
wht

发表于 2011-6-22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钱有什么了不起,就是钱骚的,该打:@

发表于 2011-6-22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防卫过当...

发表于 2011-6-22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多算防卫过当,因为段某是在被连续追打,且被秤砣砸伤时才出手的,不过事后段某应该自动投案自首才对

发表于 2011-6-22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同时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6-22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华蓥左撇子 发表于 2011-6-22 13: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应该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
发表于 2011-6-22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世道乱了,再来回5.12大地震,看这些人觉悟会不会提高......

发表于 2011-6-22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麻子的宝马X6开不成了,该他老婆的下一任丈夫开了!!!!

要真象楼主所说!!!一百个四麻子都死不足惜!!!!!!!

发表于 2011-6-22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钱还要有素养。这样的“四麻子”就该成“死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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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死,减轻处罚。

发表于 2011-6-22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以算防卫过当,另“次日下午,段某与警方约定在该村村长家中等候,随后段某被警方带走。”应算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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