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请息怒。请听我一言。川办发[2009]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的确有这一条:
关于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
(一)贯彻落实《中花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法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二)坚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相结合。
(三)坚持收入分配与绩效考核相结合。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请不要拍砖哈,我是就事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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