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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大山坪片区网吧业主得到了文化局的网吧定点集中经营方案,该方案打着成都新美公司的招牌,某些人和某些人卑鄙勾结起来妄图欺骗网吧业主,喝广大网吧业主的血。现在将这个吃人的方案公布于众: 1:首先电脑的档次要在CIII1.2G以上,这个要求几乎是让一半的网吧电脑设备强制性淘汰。请问谁可以随意干涉终止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权利? 2:营业点的电费是 每台电脑营业1小时4毛钱。请注意,是1小时4毛钱。一台电脑营业用电不到200W,要几乎连续使用5个小时才1度电。国家规定商业用电最高价格是1.2元1度(有些老表老户是7.5毛1度电)。也就是说电脑实际上1小时最高只用2.4毛钱,显然收4毛1小时的电费是变相的克扣费用,意图明显。 3:每台电脑平滩的费用是160元(未包括电费)。而实际上根本不需要这样高的费用开支,集中管理点的开支完全是乱写乱抱的。意图和电费价格一样。刮油水而已。 4:电脑使用期限是1年,也就是说1年后还要看别人愿意剐你血不,别人不愿意了就可以喊你滚。网吧业主把电脑放进去后,损坏的东西自己负责。对经营或开支有意见只能说不能干涉。也就是别人不把你的电脑设备保管好维护好你也只能闷起不要说。 5:综合费用后大概计算出如果每台电脑每月营业收入是300,集中管理点是240元的收入。而网吧老板出机器只能得到60元,超过300的部分大家对半分。如果按正常的经营比较好的生意来算。电脑每月收入是500元,那网吧老板只得到300/0.2等于60,然后超过的200集中管理点分100网吧老板得100,一共合计是160元,请注意这还不是最后的钱,你得到的钱中还要去更换电脑配件的损耗等等。实际上算下来可能只用120-130每月。以上计算还是按生意最好来计算,如果生意不好的话那就是可能钱得不到不说还要倒赔给集中管理点基本费用。 6:整个集中管理点方(文化局和新美公司)的合同条款中全部是网吧业主应该负责的责任和义务。对管理点却丝毫不说责任和义务。如果这个合同放到法庭上去裁决也是无效的经济合同(强调某一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无视另一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无效合同的基本定论)。按这个合同来看,集中管理点是包赚不赔。这样的生意的却是非常的美好!比黄势仁还黄势仁!
我同意集中管理,我支持政府政策,我要买新电脑进场,但是按这个合同来看,我投资4000元的新电脑进场,哪怕是集中管理点做的生意非常的不错,我也只能每月分到120元,一年1400元,要三年才能回笼本钱!三年不到只怕集中管理点就嫌弃我的电脑老化了落伍了,那我只有卖电脑几百元了事。等于说我进去是个日龙包!我吃多了把钱变相地借给集中管理点的人用,赚钱,我还要冒风险,连利润都没有!我是不是日龙包!哈批!猪脑壳呢?
如果真要用这些条款来压我,如果我被逼疯了把我逼死了,我只好提刀把新美公司的人先砍几个再说!把剩下的那几个可怜的卖网吧设备的小钱用来跑路!
非要我当土匪我也只有被逼上这条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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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恶到极点!!!
热切关注!
我看大家要团结啊
不要文化局那几娘母得逞啊.,大家加油啊.
不会吧,宽带费用那么低,那么电信那几娘母也不是好东西呀。
政府出政策和政府的管理办法自相矛盾..............................
官逼民反啊!
比旧社会还黑!
贪管太多...............
我自横刀向天笑。
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