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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山石田土方

“烈火中永生”巴中人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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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Q:Q

发表于 2011-8-14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ddddddddd

发表于 2011-8-15 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酱油
发表于 2011-8-19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纵观我国各地的拆迁,行政部门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由强行介入房产交易;行政部门只裁决怎么补偿、安置,于房屋产权人的产权权利不顾,从本质上讲,是保证房屋非产权人对房屋产权人的房屋进行强行收买的行为,是支持房屋非产权人打击房屋产权人的做法,是没有正义的一种制度。
发表于 2011-8-19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污吏们未让老百姓知晓,就将老百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卖给了开发商,可土地使用权是经政府审批许可,而且老百姓给政府拿了钱有偿取得的,从1990年5月19日起使用期70年。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屋所有权,是老百姓用一生甚至几代人的血汗乃至生命换来的遮风蔽雨安身立命的栖身之所、最重要的财产权。
发表于 2011-8-19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首先不关乎补偿,而关乎对私人产权的剥夺,通过强制褫夺了老百姓的土地使用权。
发表于 2011-8-19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20年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矛盾和纠纷,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方面的极其严重的政治问题!
发表于 2011-8-19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私人行为,或买方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两方面都和政府无关。强制力的在场,使一切商业性用地的缔约和谈判过程被扭曲,事实上侵犯和剥夺了老百姓的契约自由。无论各地政府对于补偿问题和估价问题进行怎样的立法,有的城市合理些,有的城市不尽合理,但都无法改变一个事实,即老百姓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在推土机之下缔结的“城下之盟”。
发表于 2011-8-19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房产的评估是由开发商委托的,甚至是由政府委托的。政府对价格的评估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和垄断色彩,更为根本的是,当拆迁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也是由政府部门裁决,这样政府不仅能“指导”交易价格,甚至能“依法”强制房产交易。谁赋予政府对房屋交易价格确定权?
发表于 2011-8-19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信访局有关专家分析说,拆迁之痛,是伴随快速城市化和个人住房产权改革出现的阶段性矛盾。引发信访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强制拆迁,粗暴对待被拆迁户;二是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不到位;三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四是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拆迁安置政策失之简单化,没有视居民情况分类处理,造成部分被拆迁户因拆致贫,失去生存基础。
发表于 2011-8-19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信访局研究室朱颖曾透露,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地方政府和部门不依法行政,态度粗暴,还动用黑社会势力,采取恐吓手段,停水、停电强迫居民进行搬迁,引发了群众的强烈不满。
发表于 2011-8-19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政协委员袁祖亮认为,房屋拆迁矛盾激化的根源在于政府干预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与被拆迁人签订不平等协议,达不成协议就进行行政裁决,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政府沦为开发商的打手,引发了拆迁领域的官商勾结和权钱交易,并最终侵犯被拆迁人的利益。”他同时指出,群众反应强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不公正,补偿过低问题也与此有关。
发表于 2011-8-19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闻机构报道了无数因拆迁引起的惨案,在整个拆迁的博弈中,无论与政府,与开发商,与拆迁公司,被拆迁人(房屋产权人)都是绝对的弱势。他们无处博弈,接受是他们的唯一选择。
发表于 2011-8-19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家媒体报道,旧城正被房地产开发商一块块铲平,政府正在为开发商建造的高层公寓、办公楼和购物中心修建道路,而旧城内的“老居民”由此失去原有的生存环境。
发表于 2011-8-19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朱芒说,在商业拆迁中,政府拆、政府判难以保证被拆迁户的权利,政府代理开发公司的拆迁实质上是不恰当地介入市场的行为。而一旦介入,政府必然倾向地区投资商而侵犯原住居民的权利。
发表于 2011-8-19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高富平曾参与物权法制定工作,他说,公民财产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不得剥夺和限制,这是世界通律。非基于“公益目的”就不能动用政府力量强取公民财产,商业操作的拆迁应以民法为基础,按等价补偿原则处置,否则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非法剥夺。
发表于 2011-8-19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调查发现,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拆迁”,是引发拆迁矛盾的关键。假借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借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名,二是借“旧城(村)改造”之名。
发表于 2011-8-19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政府的拆迁办公室,看上去是一个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摇身一变马上变成直接的拆迁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这种定位上的不清楚,再加上在拆迁运作中的拆迁行为笼罩上一层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壳,瞬时变得很冠冕堂皇。这种行为不但侵犯了老百姓的权益,更导致拆迁的矛盾越来越激烈。
发表于 2011-8-19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家江平教授说,拆迁表现出来的冲突是私权和公权的矛盾。房子的拥有人是私权的主人。但拆迁是一种公权力,是政府的行为。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要遵循两条原则,第一要界定是不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的确是为公共利益,私权应当选择服从公权。第二条原则是政府必须给予公民充分的补偿。不能借公权力来侵犯个人的财产权。
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什么都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这是很大很大的问题。商业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截然分开。现在最普遍的情况是,政府将原来就有居民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在这块地上开发出高级住宅出售。我在这里住得好好的,你给我一个很低的补偿让我搬走,去住一个破地方。这不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开发商利益的需要。在“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私权被剥夺了,增加的却只是开发商的利润。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个人有权利作出搬与不搬的决定。如果不愿意搬,你也没办法。开发商和住户只能协商,讨价还价,没有人能够强迫你。
当今的补偿办法确实侵犯了被拆迁者的利益,不是合理公平的补偿,使被拆迁者不可能在原地买到同样的住房,只能选择在比较远的地方安家。这种状况需要建立法律制度来解决,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好群众利益。
发表于 2011-8-19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借所谓的“国家、社会利益”之名,侵犯被拆迁户的利益。这种动辄以国家、社会的名义而无视或牺牲他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张志凯委员对上述这种现象表示极为不满,“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国家政府运行的基本准则。侵权要赔偿,既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切实保障公民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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