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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迎江乡群星一社对相关部门回复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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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0:36 | |阅读模式
夹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昔日湿地成渣场,夹江群星一社农民权益谁维护?》帖文反映问题的回复
近日,天涯论坛、我爱夹江网等网页上又出现了《昔日湿地成渣场,夹江群星一社农民权益谁维护?》等帖子,帖文中反映“夹江县迎江乡群星一社所属250多亩河滩地(又名湿地)在一夜之间被缩水为2亩,继而夷为平地,昔日种满蔬菜、瓜果、树木的土地上竟成为堆放废渣的渣场。农民的青苗赔偿也拿不到,农业用水也得不到解决。该社社长宿国珍从乡到县、从县到市来回奔走近四年,上访、诉讼至今没有任何结果”问题,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落实有关部门和乡镇反复调查核实,认真处理,现将实际情况和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一、关于群星一社250亩河滩地和《林权证》涉及2亩地林权问题
文章反映的渣场是省、市重点工程千佛岩电站规划设计的尾水渠弃渣场之一。该渣场位于青衣江群星一社段“河心”平台处。据四川省测绘局1976年调绘的地形图,该“河心”平台当时为四面环水的河心小岛,总面积只有60亩左右,而且绝大部分为沙卵石地。随着泥沙的淤积和河水水位的下降,河心小岛面积逐年扩大。1981年落实林业“两制”时,县政府对河心平台上的2亩林地颁发了《林权证》,确定为群星一社集体所有。同年,群星一社将河心平台上8亩左右荒坝划给6户农户管理,限期2年造林。2005年,千佛岩电站占用时,经国土部门实地勘丈,该河心平台上已形成树林地34.36亩、开垦地27.01亩、河石坝49.97亩,共计111.34亩(含《林权证》载明的2亩集体林地);加上弃渣场占用的群星一社集体所有的堤埂上的树林地10.466亩、耕地16.492亩,整个弃渣场占地也只有138亩左右。群星一社在2006811向县政府递交《行政确认申请书》之前,几次向有关部门递交的材料,声称的面积都在111.34亩以下,群星一社所谓的250多亩河滩地是没有任何丈量和计算依据的。
二、关于千佛岩电站占用该河滩地的补偿问题
弃渣场临时占用土地经县政府依法批准后,对涉及的土地性质、种植现状、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场地交付等内容,都按照当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在20051222日四川夹江千佛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群星一社签定的《千佛岩水电站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书》中进行了约定。所有补偿费全部按协议约定支付给了群星一社集体或者农户,有领款手续为证。补偿款领取后,农户对场地进行了清场。不存在千佛岩电站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和农民没有拿到补偿费的问题,也不存在所谓补偿300多万元的事情。
三、关于群星一社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群星一社与四川夹江千佛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千佛岩水电站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书》,领取相关补偿费后,部分群众提出异议,并且罢免了签定协议的社长,推选宿国珍为社长,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其主要问题是,认为“河心”平台的所有土地都属于群星一社集体所有,而不是《林权证》确定的2亩林地属于集体所有。其理由是,《林权证》上“面积”一栏的“2”没有单位,不能认定为2亩,应当把“河心”平台的实地面积认定为《林权证》记载的面积。20063月,县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群星一社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认定,给群星一社作了答复解释,群星一社不服。20068月,群星一社委托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2名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县政府递交《行政确认申请书》,要求确认“河心”平台250余亩林地属于群星一社集体所有,县政府于2006119作出夹府确权字[2006]1号林地权属确认书,确认“河心”平台只有2亩林地属于群星一社集体所有。群星一社不服,向夹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7227夹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夹江行初字第一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县政府的确认行为。群星一社不服,提出上诉,乐山市中院认为一审受理不当,群星一社依法应当先申请复议。群星一社又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乐山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乐府复[2007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林地权属确认书》。群星一社不服,又向夹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071226日作出判决,再次维持了县政府的确认行为。群星一社不服,再次向乐山市中院提出上诉。200898日,乐山市中院作出(2008)乐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电站建设中,为解决该社用水问题,业主投资20余万元为该社打井3口,县上落实40余万元建设小集中供水项目,有效解决了该社生产生活用水问题。目前,群众生产生活正常。
因此,群星一社每次反映问题,都得到了说法和结果,根本不存在宿国珍从乡到县、从县到市来回奔走了近四年,上访、诉讼至今也没有结果的问题。
四、关于弃渣场临时占地是否属于“湿地”的问题
“湿地”一词最早是1956年美国联邦政府开展湿地清查时开始使用的。19712月,由前苏联、加拿大、澳大利亚等36个国家在伊朗小镇拉姆萨尔签署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也就是《湿地公约》),《湿地公约》把湿地定义为: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和水域,蓄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浅于6的海水区。在我国,湿地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划定。因此,弃渣场临时占用“河心”平台处的土地并不属于湿地。


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夹江县水务局
关于千佛岩电站迎江群星1社弃渣场
砂石资源拍卖情况的说明
一、弃渣场砂石资源情况
在千佛岩电站建设过程中,根据电站设计报告和电站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经县政府批准,电站建设业主在迎江乡群星1社设置了一个弃渣场。该弃渣场现有砂石资源是千佛岩电站尾水渠建设时开挖青衣江左侧河道产生。经测量,弃渣场现有砂石资源约160万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根据《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砂石属于矿产资源。因此无论群星1社弃渣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该处的砂石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政府有权对砂石资源进行拍卖。
二、弃渣场占地及补偿情况
经国土部门和电站建设业主确认,该弃渣场占地面积175亩,其中28.958亩为群星1社集体土地,由建设业主与群星1社签订租地协议进行临时占用,并承诺待电站修建完毕后进行复耕。其余146.042亩为国有河滩地(其中农民自行开垦种植27亩,电站业主已一次性给予补偿)。目前,电站建设业主仍按协议规定每年向群星1社支付临时占地费用。待该弃渣场砂石资源开采完毕后,电站建设业主将及时按协议复耕临时用地,归还群星1社。
三、弃渣场砂石资源拍卖情况
根据县政府《议事纪要第三期》要求,我局在县纪检监察、国资、政府采购等部门配合下,制订了千佛岩电站迎江乡群星村1社弃渣场砂石资源拍卖方案和具体的开采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委托乐山众信拍卖公司按规定程序于4月18日对该弃渣场砂石资源进行了公开拍卖。
综上所述,县政府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置千佛岩电站迎江乡群星村1社弃渣场砂石资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处置该处弃渣后,有利于土地复耕。
2011年6月

关于以上回复的辩解及补偿情况说明
夹江县水务局指出的群星一社弃渣场面积为175亩是由夹江县国土部门和千佛岩建设业主确认。但整个确认事件和确认过程一社任何村民并不知晓也未参与确认。有关部门提供给群星一社的渣场面积并没有真实反应整个“河心”地(渣场所在地的小地名)的真实面积,相当大的面积被省略。从整个渣场面积确认过程的隐密性来看,显然有关部门与千佛岩电站建设业主存在利益关系,因此渣场隐形面积并未计算也未公布。水务局指出的146、042亩为国有河滩地在土地占用之前并未告知一社也未向一社提供任何口头说明或书面材料。占用后也没有提供过该地块的国有河滩地证明材料。渣场所在的“河心”地不管多少都是群星一社的林耕地而不是政府和水务局所说的国有河滩地。首先在政府和电站提供的渣场示意图地块说明上并没有水务局所说的40多亩河滩地,这难道不是政府部门说词的自相矛盾吗?其次,一方面因为群星一社从解放前到修建千佛岩电站时都一直在管护和使用该地,没有任何部门来确认过土地是国有。所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规定为国有的都是农民集体所有。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经征用是不能进行拍卖的。另一方面渣场所在地也并不是政府所说的国有河滩地,因为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该处土地在土改时已分配给了一社,一直到现在,国家也并未对该处土地进行过征用,到电站修建时也仍归一社集体使用,故一社应是该处土地的所有权人。所以水务局的国有河滩地之说纯属无稽之谈。2011年4月18日,受政府委托四川乐山众信拍卖有限公司对该处土地的砂石资源进行拍卖,其拍卖行为侵犯了一社的合法权益。无任何政府部门通知过一社,更谈不上与一社协商征地赔偿的有关问题,在未与一社签订赔偿协议前对次处砂石资源的拍卖显然是侵犯了一社的物权。并且夹江县水务局在对群星一社渣场砂石资源进行拍卖时指出渣场的160万方砂石资源并没明确说明是地表资源还是地表和地下资源也没有说明施工方作业范围是否包括地下资源。因此夹江县水务局对群星一社渣场(实际上就是林耕地)进行拍卖是不合法的是完全错误的。况且渣场占用后(至今已有六年),给群星一社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群星一社至今领取的补偿款只有集体耕地上村民承包的16、492亩和承包地边缘上的零星零耕地。而被政府确定为国有土地的200余亩国有河滩地一分钱也没有领取到并且在连政府所谓的国有河滩地上还有40多亩种植的小春作物(小麦,胡豆,油菜)连青苗费也没有领取到但是对于这40多亩青苗当时迎江乡第一乡长曾现场承诺要给一万元的补偿费,可一社至今也未领到。而六户村民开垦种植的27亩耕地也只领取了青苗费,水务局称是一次性给予补偿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建设业主只给了每亩5000元的开垦费并没有给土地征用费。所以夹江县水务局要拍卖首先要给一社村民一个合理交代。
二、
关于群星一社社长宿国珍的任职过程情况说明
迎江乡党委说“2006年3月,宿国珍带领群星一社部分村民阻拦电站大坝建设施工,以经济问题为原因,罢免原群星一社宿丕述社长职务,当年6月应该社群众要求重新选举该社社长,宿国珍当选。”纯属捏造,歪曲事实。宿丕述的罢免是在2006年1月7日。其罢免原因是:宿丕述作为一社社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决定有关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经全体村民半数通过。他未通过社员大会,私签协议,被村民集体罢免(有罢免书和村民户主签名为证)。宿国珍的选举是在2006年农历正月24日,在乡党委书记,乡长,村支委领导的共同监督下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由38户户主投票,35票当选的。当选社长后,宿国珍一方面协助政府协调电站工作,另一方面又要想办法解决因电站施工给一社带来的用水和交通等问题。为了这些事她将自己家中的活全都丢在了一边,根本不存在带领群众阻拦电站大坝施工之说。群众阻工一事是由于电站施工给群星一社村民的生活和劳作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生活生产用水和交通都受到了很大影响的情况下,村民不得已才以阻工的方式要求施工方解决困难。宿国珍一直都是奔走于矛盾的双方,尽力安抚情绪激动的村民,努力协调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后来,一社村民又要求社员代表和法定代表人必须依国家的法律法规争取回被前任社长出卖了的群星一社“河心”地的林耕地。从此,应群众要求,受群众委托,一社社员代表和法定代表人就开始了上访和诉讼的维权之路。
由于一社的维权给政府形象及利益带来了影响,政府便处处刁难一社和社长:一社的困难不解决,对社长的工作也不支持。社长因无法开展工作,无耐于2008年10月22日提出书面辞职。但村民和村乡两级都不同意,这样社长宿国珍又继续任职。由于群星一社的土地一事在社会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和同情,觉得政府的行为是不合法和不公正的,纷纷都在网上对此事发表文章以此来声讨和谴责政府的行为。这样此事就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很多媒体开始前来进行采访。由此,政府就对社长产生了仇视,于2009年6月24日村支两委和乡人民政府有关人员以收医疗本为由把所有村民召集在一起,把宿国珍于2008年10月的辞职书拿出来当众宣读并宣布罢免宿国珍。消息宣布后当场就受到群众臭骂,这样一行政府人员灰溜溜的走了。群众一致要求宿国珍继续任职,宿国珍也继续认真为群众做事。但不久,政府就派来原村长李中录代任一社社长职务,并强迫宿国珍交出公章。乡党委副书记以及村长等其他人员一道来宿国珍家警告她不准接受任何记者采访,如有记者前来必须带到乡政府。政府的行为激怒了一社村民,于是村民联名投诉到了四川经济日报社,请求报社发表村民诉求,同时请求报社刊登出了《群星一社两百多亩林耕地何时才能得到合理的土地补偿款》的文章。在川经报的帮助下,宿国珍再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当选一社社长。2010年11月中旬社级换届,宿国珍再次当选一社社长。
三、
关于政府回复网络帖文内容的情况说明
首先政府所说的针对帖文反复调查核实,认真处理纯属空话。政府各部门并未对事实做任何调查也没有处理解决一社提出的问题,对此事一直采取欺哄,拖延,逃避的态度。
其次,群星一社在“河心”地上拥有的林权证上四至边界中明确指出了一社此地的范围,根据四至边界显示的范围,一社在此地块拥有的面积远非政府说的138亩更不用说2亩林地之说了,现在渣场还在只要不是瞎子一看就能知道究竟。而在修建电站时政府提供给一社的渣场面积说明图表中的各项数据也是政府一己之说。一社村民并没有参与丈量,甚至政府何时来测量的都不知道。而对于渣场中的国有河滩地之说更是荒谬之说。政府对自己提供的土地数据以及土地性质和所有权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和依据。这难道该是政府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该出现的情况吗?况且政府在整个占用过程中的所用手段包括隐密,哄 骗,暴力等方式都说明了“河心”地的占用是有猫腻的,政府的行为是不合法不合理不可取的。
再次,关于千佛岩电站与一社签订的关于“河心”地的补偿问题的协议书《千佛岩水电站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书》。首先该协议书的签订程序都是不合法的。此份协议书是原社长宿丕述同政府及介绍业主秘密签订的,一社村民并不知情。其次协议书中涉及的补偿赔付对一社是不公正的,严重损害了一社权益。政府针对帖文指出的“补偿款领取后,农户对场地进行了清场”并非事实。由于不满政府的补偿,很多村民并没有清理该地的农作物,于是,县政府和乡政府各大部门于2005年12月27日早晨,在多数村民还在熟睡中就联合施工方强行入场。而政府针对帖文说的“也不存在所谓补偿300多万元的事情”一社并没有提及300多万元只是听到千佛岩电站施工方承认的占用渣场面积有232亩,而对于施工方究竟赔付了多少一社并不知晓。
此外,针对帖文政府回应的关于一社反应问题的处理情况也是不属实的。“业主投资20余万元为该社打井3口,县上落实40余万元建设小集中供水项目,有效解决了该社生产生活用水问题。目前,群众生产生活正常。”一社原本家家都有一口井,但电站修建时所有井不能使用了,这样村民生活生产受到了严重影响。在村民强烈要求下甚至是在村民冒着失去人身自由和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才向施工方争取来了三口井。包括交通条件的改善也是如此,而且社道的修建大部份资金还是社里自己解决的。而县上落实的40余万元的项目更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电站修建后,周坝(地名)的农业用水问题虽然一社数次反应但现在都没得到解决。如果不是村民冒着危险争取,一社的生产生活会正常吗?现在电站的修建不但没给一社带来福利,反而给一社经济带来损失给一社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例如三口井的使用年限及维护和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隐患。政府针对帖文为给自己恶行辩护只指出各级法院维持县政府确权却不敢指出法院开庭审理时政府律师被一社律师辩得哑口无言而最后判决却违背事实的真实情况和原因。更没有指出在四年上访及诉讼过程中政府是如何对社长进行利诱和威逼的。
最后,帖文中所说的“湿地”只是网友在不充分了解“河心“地地形和情况下对此地的形象比喻说明。虽然他们的措词欠妥,但他们也是出于对一社遭遇的同情和对政府的谴责才这样做的。他们是善良的是充满正义感的比起作为父母官的政府他们更值得尊敬和赞扬。
                                                              群星一社全体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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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0:53 |
没有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11-7-9 10:56 |
誓死保卫我们的土地!

 楼主| 发表于 2011-7-11 10:15 |
我们会不惜一切代价!

 楼主| 发表于 2011-7-13 07:01 |
顶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11-7-13 07:01 |
顶出来

发表于 2011-7-15 17:07 |
土地财政,严查!

发表于 2011-7-18 06:37 |
政府相关部门是有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1-7-19 07:45 |
期待真理的出现。

发表于 2011-8-12 16:23 |
正在核实之中~

 楼主| 发表于 2011-8-15 06:37 |
腐败!

 楼主| 发表于 2012-5-15 20:34 |
我们要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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