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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你监管了我们,我们监管你难道有错吗?(执法部门请问我应该拿什么来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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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7月11日21:10红星路精武鸭头门口,交警大队车牌号川Y0462,我想这个车作为通江人大家都不陌生吧?也很明白它的职责是干什么吧?可是就在今晚,就在红星路却被当做了出租车使用,我看到是很气愤不知道看到此贴的网友,你!会是什么样的心情?
   2011年7月11日21时,我从广场回家的路上,看到我们0462停在红星路的门口,除司机外,车内已有四人成人外加一小孩, 2011-07-11 21.13.54.jpg 可正在这时还有一女子抱一三岁左右小孩正在准备上车。本人当时觉得很意外也很惊讶,它怎么如此能装? 2011-07-11 21.14.02.jpg 就在所有人都装好以后扬长而去! 2011-07-11 21.14.12.jpg 很遗憾当时只留抓拍下三张照片,因为他们一路的一黑衣男子在我拍下第三张时,就正准备对我大打出手。第三张车尾的黑衣男子正向我奔来,直接就伸手抢夺手机嘴里还不停的说一些恐吓之词,作为通江人我想大家也不会猜不到他会所说的一切了吧,只可惜我当时势单力薄无奈之能在被恐吓下收起手机以免它就在这场战役中牺牲了(就我一个月那点工资立马换个新的还是有点难度的,呵呵......)。黑衣男子看抢夺手机不成就准备出手伤人,幸运的此时路人比较多,我也跑得比较快(没办法,我一个弱女子怎么能和几个大男人斗呢?再说我也还怕啊,通江多黑大家也清楚吧!)那男子没能近身伤到我。
     对于这一切大家都应该清楚了吧,请问交警大队大队长任文华,任大队长你们就是如此合理利用我们的公共资源的吗?请问公安局局长罗凤林,罗副县长你在通江把通江的治安管理的很好,你们内部是不是也治安管理一下呢?我们先不说它是不是公挪私用嘛,就超载这也该是不争的事实啊?你们监管了我们,我们接受处罚,可是我们监管你们却被恐吓威胁。我想要不是我今晚跑得快我应该是在医院躺起的了,也许你们会说我多事,说我自找苦吃,我想这些小事足以说明了我们通江的现状。我不知道此贴发出来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是否也会像以前某些网友一样受到什么打击,今天我是事实求是的阐述了事实没有丝毫夸张,有什么的结局我都担着!最后说一句:执法部门请问我应该拿什么来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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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支持你

发表于 2011-7-12 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拍得专业,顶
发表于 2011-7-12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7-12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执法部门常常都是这样,以权谋私,没办法,通江就是这个样子

发表于 2011-7-12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那些当官的就该死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7-12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局,交警队应该有个说法。

发表于 2011-7-12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L:o我不知道此贴发出来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是否也会像以前某些网友一样受到什么打击,今天我是事实求是的阐述了事实没有丝毫夸张,有什么的结局我都担着!最后说一句:执法部门请问我应该拿什么来爱你?

发表于 2011-7-12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我要说句。交警开拖车的那个交警了,我那天看见他收车的路上,把人家停放在路边人行道的摩托的油管的哪个啥子东西拔了然后撤烂后就甩到垃圾桶了,你要拖就 拖嘛你说那是一名交警干的事吗???你这样的素质把交警的名声整坏完。

发表于 2011-7-12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你已经惹怒了交大哥,请不要怕有事找我哈!

发表于 2011-7-12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的交警的素质确实差。交警诺江中队什么样的领导带出什么样的职工。诺江大道逆向行驶的车就是交警的车,还有城管的车。你们的车真体面一天24小时都是在执行紧急任务是不是????逆向行驶不是还想停在那就停在那。你们确实牛。。。。。。。

发表于 2011-7-12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公安局出来发个言:@

发表于 2011-7-12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顶起,通江人

发表于 2011-7-12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温总说: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

发表于 2011-7-12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通江这个街道是比较窄,凭什么这些脑壳上长包的就可以在街上逆行执勤,外面那些单向行驶的照样把秩序整得很好
发表于 2011-7-12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局,交警队应该有个说法。

发表于 2011-7-12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这地方太它妈多的特殊车辆了。我观察了下可以走单行道的有下列特殊车辆:某些官老爷的车 公检法的车 运管所的车 城管办的车 运垃圾的车 医院的车 电力公司的车 还有那些所谓黑社会大哥们的车[这个主要是协警不敢去过问他们] 殡仪馆运尸体的车等等等等。就几米宽的一条诺江“大道”还有这么多的特殊车辆走单行道通江的交通怎么会不乱呢]。他们不走单行道就不能执法和工作吗?除了它们那些社会车辆就都必须得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那些交警 运管 城管办的工作车整天在大街哇哇大叫,好象他们对老百姓的声音小点就不能体现出他们执法的威风样[记得要文明执法]。我看成都那么大个省会城市的特殊车辆也没有通江这么多。成都没有警车走单行道也没有看见城管和运管的车逆向行驶更没有看见有装运垃圾的车在白天交通繁忙时间在主干道上装运垃圾[垃圾装运车它们是不是不逆向行驶就不能工作]。通江的特殊车辆们请问你们知道这样扰民吗?

发表于 2011-7-12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 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请问交通警察大队的负责人,通江的特殊车辆时时刻刻都在执行紧急任务吗????????????????                           

发表于 2011-7-12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这地方太它妈多的特殊车辆了。我观察了下可以走单行道的有下列特殊车辆:某些官老爷的车 公检法的车 运管所的车 城管办的车 运垃圾的车 医院的车 电力公司的车 还有那些所谓黑社会大哥们的车[这个主要是协警不敢去过问他们] 殡仪馆运尸体的车等等等等。就几米宽的一条诺江“大道”还有这么多的特殊车辆走单行道通江的交通怎么会不乱呢]。他们不走单行道就不能执法和工作吗?除了它们那些社会车辆就都必须得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那些交警 运管 城管办的工作车整天在大街哇哇大叫,好象他们对老百姓的声音小点就不能体现出他们执法的威风样[记得要文明执法]。我看成都那么大个省会城市的特殊车辆也没有通江这么多。成都没有警车走单行道也没有看见城管和运管的车逆向行驶更没有看见有装运垃圾的车在白天交通繁忙时间在主干道上装运垃圾[垃圾装运车它们是不是不逆向行驶就不能工作]。通江的特殊车辆们请问你们知道这样扰民吗?[/b]

发表于 2011-7-12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 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请问交通警察大队的负责人,通江的特殊车辆时时刻刻都在执行紧急任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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