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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eidouxing3

不可思议的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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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4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编造的吧。[em03][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5-12-5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暗多了去。

 楼主| 发表于 2005-12-6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关注,我们一同期待事情的发展。
发表于 2005-12-6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特色

发表于 2005-12-7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见怪不怪!

 楼主| 发表于 2005-12-6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特色,咱老百姓怎消受得起哟!真怕中国特色。

 楼主| 发表于 2005-12-9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关注。

发表于 2005-12-9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加我的QQ408585526,请注明盐边县

发表于 2005-12-10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em06][em06][e而且对指证人郑昌学严刑拷打4天4夜,将无法承受肉体折磨的郑昌学逼迫指证她与高松发生过性关系。同时必须承认自己是卖淫女。这简直太荒唐了。高松妻子为自己丈夫的清白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曾经3天3夜不吃不喝,睡不着觉,差点逼疯逼死。我看到这一冤案的背后是一个辛酸的人生道路。
m06][em06][em06]

发表于 2005-12-10 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指证人郑昌学严刑拷打4天4夜,将无法承受肉体折磨的郑昌学逼迫指证她与高松发生过性关系。同时必须承认自己是卖淫女。”

关健是郑昌学证词

逼迫指证她与高松发生过性关系。同时必须承认自己是卖淫女。”若高松真与承认为卖淫女的人发生过性关系,又怎么会定性为强奸案?

看得一头雾水!楼主见过两级法院的判决书吗?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0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喊冤,肯定是有冤屈嘛才不惜奔走10年,现在他们是夫妻各在一方,女儿又在一边,一个家分为三处,实在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0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zeegrk:判决书从会理的、凉山州的到四川高院的判决书我都看了个清楚。是这么判的。下次当事人还将把郑昌学被打的照片拿来看,我们一同期待照片吧。

 楼主| 发表于 2006-1-5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野斑再贴,我非常感动你的周到和细心。

发表于 2006-1-5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政法委的协调,即使你有证据对他们不利也会被他们处理得很好的。

发表于 2006-1-5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txz

发表于 2006-1-7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思议[em02]

发表于 2006-1-8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思议的强奸案》一文中所说的强奸案有很多不可推敲之处。

  其一:“申诉人在1991年8月4日晚跟其发生性关系,一审中,申诉人举证单位有证据证明申诉人在1991年8月初到外地出差,不在会理。法院又改称申诉人在1991年下旬趁妻不在家时在家中对郑昌学嫖宿,当申诉人之妻证实自1991年8月21日起,她均在家中,无嫖宿可能时,法庭就干脆认定在8月的某晚申诉人有嫖宿行为。”

  开始说发生性关系,后又说有嫖宿行为这些都不能说是强奸案,就算这些事实成立,最多能算嫖娼,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啷个给法院扯上边的。可能是自己编造的。

其二:“当申诉人上诉到凉山中院时,中院所作判决忘了申诉人举证的8月初自己到外地出差的证明,依然维持原判。”

  有这么多不在现场的证据,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审批人又不是有病,会把这件事拿来判决????不要在那开玩笑了!!!!

发表于 2006-1-8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网友!!!!!!

发表于 2006-1-8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的国度常常让人无奈。

发表于 2006-1-8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网友1941点击---不可思议的强奸案后续补充,那里说得比较祥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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