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思议的强奸案》一文中所说的强奸案有很多不可推敲之处。
其一:“申诉人在1991年8月4日晚跟其发生性关系,一审中,申诉人举证单位有证据证明申诉人在1991年8月初到外地出差,不在会理。法院又改称申诉人在1991年下旬趁妻不在家时在家中对郑昌学嫖宿,当申诉人之妻证实自1991年8月21日起,她均在家中,无嫖宿可能时,法庭就干脆认定在8月的某晚申诉人有嫖宿行为。”
开始说发生性关系,后又说有嫖宿行为这些都不能说是强奸案,就算这些事实成立,最多能算嫖娼,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啷个给法院扯上边的。可能是自己编造的。
其二:“当申诉人上诉到凉山中院时,中院所作判决忘了申诉人举证的8月初自己到外地出差的证明,依然维持原判。”
有这么多不在现场的证据,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审批人又不是有病,会把这件事拿来判决????不要在那开玩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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