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原四川省地勘局下属各单位的400多名正式职工、合同制工人。1998年因川地勘发〔1998〕35号文件(这个文件已经严重违背了国劳办发(1996)147号文和人事部(1998)53号文件精神)将我们400多人“分流辞退”了。 川地勘发〔1998〕35号文件既《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暂行十年多了,让我们没有了公民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劳动权、生存权、计划生育权。让我们没有养老保险(后来补办了一部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独生子女费,甚至连低保也得不到。现在是原单位不管我们,地方劳动部门不管我们,街道社区也不管我们。我们属于什么人?我们年轻时钻山沟、风风雨雨工作几十年的剩余价值被谁剥夺了??我们还能够进入和谐社会吗??? 根据国劳办发(1996)147号文件和人事部(1998)53号文件精神,地矿部下属各单位是国有事业单位,不属于国有企业单位。这样的单位是不能够搞“分流辞退”和实行所谓“一次性买断”的,已经实行的“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单位动员“分流辞退”是内部文件,与国务院,劳动部文件是严重不相符的,现请求改正恢复我们的公职。 在同一个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河南、山东、甘肃、内蒙、青海......等省在这方面就做到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非常人性化的解决好了这个问题,将当时错误执行了“分流辞退”的人员全部收回,有效的化解了矛盾,稳定了社会。为什么我们四川省就不能够呢???根据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综合上述,我们各单位内部执行的“分流辞退”是严重与中央文件精神相违背的,不符合国劳办发(1996)147号文件和人事部(1998)53号文件精神,这样的合同也应该是无效的。我们强烈的要求上级领导机关主持公道,为我们恢复公职并要求省地勘局赔偿我们十年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参考文件:国劳办发(1996)147号文件,劳办发(1995)268号文件,人事部(1998)53号文件 地矿部(1997)152号文件, 川地勘发(1998)35号文件, 河南省核工业地质局文件 局劳人(2006)20号文件, 豫地字(2006)02号文件, 甘核地(2003)025号文件 原四川省地勘局下属各单位的400多名受骗上当的正式职工、合同制工人 2007.2.28
附:人事部(1998)53号文,国劳办发(1996)147号文件,川地勘发(1998)35号文件
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8]53号 最近,发现少数地方为精简人员,自行制定政策,对机关干部采取工龄赎买方法,按工龄长短给予不同的经济补助,实行所谓“一次性买断”,个别地方和单位赎买“官龄”,对某一职务的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还有少数地方和单位违反政策规定的必备条件,任意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这些做法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政策,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公务员的形象和干群关系,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当前严格控制提拔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23号)精神,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的指导思想上来。要严格执行各项方针政策。要增强组织观念,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自行其是,以确保机构改革的顺利平衡进行。
1998年7月23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147号 陕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 (陕劳发〔1996〕3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富余工勤人员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 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参加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问 题。《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富余工勤人员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二、关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 〕59号)问题。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劳人劳〔1983〕2号)条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企业单位,“机关、 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照执行《条例》”。因此,实行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不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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