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通江县国土资源局
通江县诺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整治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夏季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全面遏制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根据县委、县政府决定,决定在县城规划区内开展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夏季专项行动。为保障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属地管理、正面教育、自查自纠、疏堵结合、惩治并举”的原则,以查处严重违法建设行为为突破口,以联合执法拆除违法建筑为手段,以规范土地和建设市场秩序为目的,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带头,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实行上下联动、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涉地违法行为,全面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多发势头。通过专项整治,逐步实现我县城乡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的规范化、法制化,为我县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社会的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县城规划内所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二)整治内容。
1.集中查处占用耕地非法建造住宅和其它建筑的行为;
2.集中查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私搭乱建行为;
3.集中查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方法步骤
本次整治活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7月5日一2011年7月10日)。
贯彻全县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动员大会精神,发布通告,印发宣传材料,全方位、多层次、多角
度宣传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成效等;组织人员进村入户,以村(组)、社区为单位,对各类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情况逐户逐宗进行登记编号,填写表格,绘制现状平面图,做到一村一图、一宅一表、表图相符、房主相符、登记造册;做好有关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材料的搜集、核实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7月11日一2011年7月31日)。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国土、建设等部门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对拒不纠正、顶风作案或扰乱执法、暴力抗法的,经查实后依法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顶风抢建,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动执法,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努力营造高压拆违的态势。
(三)巩固完善阶段(2011年8月1日一2011年8月10日)。
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巩固整治成果;通过建章立制,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保证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为加强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县委常委、副县长杜光鉴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国锋、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朝军、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董洪富、诺江镇镇长冉瑞俊、监察局副局长李松柏、公安局副局长张春为副组长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住建局副局长、规划和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董福林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和部署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复杂矛盾和重大问题。
(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参与工作人员要统一行动,服从指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互通信息,互相协助,做好工作。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特别严重的村社,将组织强势力量,重点突破。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多层面、多角度地报道土地和建设市场整顿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工作,广泛发动群众,提高群众对集中整治工作的参与度,把规范土地和建设市场秩序工作置于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之下。
(三)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次整治活动的第一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建立机构,强力实施。诺江镇要与所辖社区(村)、组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各社区(村)、组负责人和包点干部要主动参与,积极做好群众工作,对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况进行严密监视,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处理。建设、国土执法部门要做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动态巡查、制止和强制拆除工作;公安等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强制拆除,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宣传部门要做好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纪检部门要依纪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和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同时,各有关行政村要提前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预案,妥善处理信访案件,防止激化矛盾,推动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明纪律,落实奖惩。各级各部门要将该项工作作为主要干部履行职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工作实绩给予奖惩。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凡不作为、不配合或推诿扯皮的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将给予诫勉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运用党纪、政纪和法律手段严肃处理。对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或支持、包庇、纵容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设的,将依照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一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