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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农业部负责全国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一)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二)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三)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
(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二、筹资筹劳的程序
(六)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七)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八)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九)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筹资筹劳的管理
(十一)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
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应当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
(十三)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十四)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十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十六)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七)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十八)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使用财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事项,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另行制定。
(十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二十)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其他规定
(二十二)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全面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农委(办)、监察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实行了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收到了较好效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农业部、监察部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国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作为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是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监督管理制度。它是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法定的预算审批程序,把当年农民应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分解到户的一种文书形式它在明确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明确了农民应承担的义务,有利于在提取农民负担费用和安排劳务的环节上,把住关口,防止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发生。对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推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全面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作为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已经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的地方,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把工作引向深入;尚未实行的地方,要尽快组织试点,加快工作进度,把这项工作普遍开展起来。
二、不断规范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
各地区要按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要求,抓好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工作。卡的名称,统一称“农民负担监督卡”。人卡项目和提取标准,要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预算方案为依据,把农民承担的三项提留、五项统筹费和两工数额,逐项分解到户,填入卡中。不准层层加码,更不准把不合理款项填入卡内监督卡的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定,力求简单明了,能反映农户的基本情况、权利、义务,应上缴费用和出工登记等基本内容。监督卡由省、地两级印制,县(市、区)发放,乡镇填写,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卡组织发放到农民手中。
三、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管理
各地区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管理,注重实效,防止流于形式,充分发挥农民负担监督卡的作用。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情况,使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工作尽快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统一发文部署,增强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约束力;要提高农民负担监督卡的人户率,杜绝只到乡村不到农户的现象;每年年初要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上一年度农民承提费用和劳务的执行结果和当年的预算安排,切实做到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让群众明白、放心。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检查监督卡的实施情况,并把它作为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
四、切实维护农民负担监督卡的严肃性
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是党的农业和农村工作政策的具体体现,一经发放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民负担监督卡规定之外,擅自乱收其他费用。对违反规定收取的款项,农民有权拒交,并可向当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各地在印制农民负担监督卡时要注明举报电话。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有关问题,维护农民负担监督卡的严肃性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教育农民群众认真履行义务,主动缴纳。对卡内规定的款项,凡无正当理由拖欠或拒不交纳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提请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加强对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工作的领导
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即要齐抓共管,统一部署,又要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要抓好卡内项目、标准的审核和填卡发卡工作,指导农户按卡上缴费用,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和劳务;监察机关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将卡发放到户,及时制止非法人卡的项目和费用,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保障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逐步健全起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对在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农业部、监察部报告。
199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