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就爱见义勇为,而且有一定的见义勇为的能力,现在我早就不做那种事情了。搞得不好一次见义勇为就可能改变自己一生的命运。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进行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民法通则也作了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负民事责任的规定。但正当防卫是有讲究的,是必须正在实施的暴力犯罪。更重要的是负不负责和负什么责任不是受害人和见义勇为的人说了算,是公权力机关说了算,见义勇为还得有个度,我认为凡是有社会经验的人不可能有见义勇为之举。不是我们麻木了,是我们老百姓不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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