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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涪城区南河片区发现上百传销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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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绵阳涪城区南河片区发现上百传销团伙

他们都租房子在南河片区,主要租3室的房子,要求三间房子必须要有3个双人床,普遍租金在1000元到1500元之间。具体做什么传销,请公安部门清查一下,大多都来自浙江杭州和河南一带。租的地点也很隐秘,一般他们不会去社区租房,大多都租在政府和机关大院的单位房里。请清查一下南河路一带的政府大院和权威部门的单位房。也请各位房东留意。千万留意别让犯罪分子租到你们家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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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花园小区多球的很

发表于 2011-7-28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讲的情况,确实不排除。此前,城厢派出所配合城南工商所已开展过多次打击。
请楼主就你知道的,给出个具体点的位置。谢谢!
发表于 2011-7-29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发表于 2011-7-29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在带动绵阳经济的同时争取在绵阳落网,哈哈

发表于 2011-7-29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刺头1号 的帖子

严厉打击

发表于 2011-7-29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建议查实以后没收房屋,看他们还敢不敢把房子租给这些人来害人?

发表于 2011-7-29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7-29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早点抓住他们

发表于 2011-7-30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他们越来越猖狂了

发表于 2011-7-30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那么好抓,我们的警察不是福尔摩斯...

发表于 2011-7-31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小的地方还查不到,公安拿到做什么用:@:@:@

发表于 2011-8-3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要做好两个事情:一是不要把房子租给不稳当的人;二是发觉有问题的地方及时报给派出所。只有大家都来监管才得行。

发表于 2011-8-3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力度太轻,没震慑作用

发表于 2011-8-3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主要是举报这些不痛不痒的案件,派出所不给奖金,所以,没人愿意举报。

发表于 2011-8-3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群众眼睛是雪亮的,是真正的英雄!要依靠他们咯。

发表于 2011-8-4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有真凭实据,要不然警察拿到起也没有办法!

发表于 2011-8-4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比较接近去年的情况,去年主要以河南籍人员为主,派出所与主管非法传销活动的工商部门进行了多次查处。今年已不是河南传销人员的“天下”,取而代之是江苏的了。
     昨晚,涪城公安分局按照治安整治夏季会战方案,如期开展了大规模的精准打击行动,先期刑事拘留了多名犯罪嫌疑人员。对于受骗来绵人员,限期返乡,请房主们对于提出退房申请的江苏籍人员开“绿灯”。一周后,若还有江苏籍租房人员,不论其是否涉嫌非法传销,请广大市民把其具体租房地址通过110报警电话告知公安机关,属城厢派出所辖区范围的可通过“警民亲QQ聊”聊天或留言告知派出所(其QQ号为2502090712,欢迎各位访问)。请大家放心,公安机关绝不会不分青红皂白地把所有来绵的江苏人员都赶走。前面说到“精准打击”,其得益于准确的情报信息,公安机关当前开展的信息化建设,其理念就是情报主导警务。社会治安人人有责,非常期盼广大人民群众把眼睛看见的、耳朵听到的涉及社会治安信息及时传递给公安机关,以实际行动参与共同维护一方平安。 关于楼主发帖,我的理解是好事,但也美中不足。如果在反映问题的同时,能够从解决问题方面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就更好了, 比如在回帖中真诚请你提供你知道的具体情况。嘿嘿,有点苛求了哈,当然这不是你必须的义务。当时回帖只肯定了有此情况,没作过多说明,是因为我们已经营一段时间了,不便多说,也没有再次找你要情况,这不代表不重视,请理解哈。总之,感谢楼主对社会治安的关注!:handshake   提醒网友们注意,反映问题可以网上公开,但提供线索,应采取恰当方式,不宜公开。

发表于 2011-8-4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回帖中“一周后,若还有江苏籍租房人员,不论其是否涉嫌非法传销,请广大市民把其具体租房地址通过110报警电话告知公安机关”应与“请大家放心,公安机关绝不会不分青红皂白地把所有来绵的江苏人员都赶走”结合起来理解,才是贴中意图。否则,就真的对不起广大的江苏人民了。 敬请各位辩证解读,千万别因此影响遵纪守法的江苏来绵群众的正常生活。 提供情况时,要讲究方法,对象上还是针对涉嫌非法传销人员,主要目的是防止死灰复燃。
     当时点击[发表回复]后,才感说法有些不妥,在此歉意。
发表于 2011-8-10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传销害人害己,请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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