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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7878178

[民生杂谈] 关于平昌县文化街五小组房屋被拆迁居民补偿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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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敢爱敢恨 发表于 2011-7-30 05: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是有个拆迁办公室吗?建议去那儿交换你们的意见,以便妥善解决存在的矛盾。

网络反应不可以吗?

发表于 2011-7-31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7878178 发表于 2011-7-29 20: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平昌县人民政府:平昌县县城老街改造是全县人民的大事,是关系到老街居民切身利益的好事。作为老街居民的我 ...

1:坚决支持楼主意见,建议你们业主全部签名发布;
2:以宪法、物权法、新拆迁条例为据,阳光拆迁,依法拆迁;
3:公平、公开、公示;:
4:团结一致,拒绝分化瓦解,各个击破。

发表于 2011-7-31 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乱世英豪 发表于 2011-7-31 00: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络反应不可以吗?

网络反应不可以吗?

发表于 2011-7-31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客云云 发表于 2011-7-29 21: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顶,老街人民团结起来,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坚持,而努力,一定要齐心啊,加油,老街的!

利害关系人(被拆迁户)不能当软蛋,更不能当汉奸!
百姓维权就是维稳,
政府维稳不是维权!

发表于 2011-7-31 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唤文明 发表于 2011-7-30 09: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老街的居民朋友,老街改造你们才是永远的受益者,开发商是一次性受益而已,你们的子子孙孙都将受益。 ...

拿法律说话。

发表于 2011-7-31 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敢爱敢恨 发表于 2011-7-30 05: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是有个拆迁办公室吗?建议去那儿交换你们的意见,以便妥善解决存在的矛盾。

版主:希望不要误导百姓;
老街征收改造属政府行为,且是商业行为;
拆迁办无资格面对拆迁户;
除非有县镇府的(唯一的)红头文件委托书(书面公开公告公示);
你不信,你去研读一下新拆迁条例吧!

发表于 2011-7-31 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乱世英豪 发表于 2011-7-31 00: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络反应不可以吗?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拆迁条例2011.1.21.公布并生效

发表于 2011-7-31 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878178 的帖子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发表于 2011-7-31 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878178 的帖子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发表于 2011-7-31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878178 的帖子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发表于 2011-7-31 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7-31 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乱世英豪 发表于 2011-7-31 00:37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络反应不可以吗?


这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吗?记得曾经发表过一个领导机构样,还是多嘴一句:能否派代表与领导老街改造工作的具体机构交流沟通,恐怕容易取得政府重视。你在这儿的话语权,肯定是属于你的,依法依规表达诉求是受保护的,但是,哪种途径最有利于解决的考虑,还是坚持给你的建议。

发表于 2011-7-31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版主语  : 这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吗?记得曾经发表过一个领导机构样,还是多嘴一句:能否派代表与领导老街改造工作的具体机构交流沟通,恐怕容易取得政府重视。你在这儿的话语权,肯定是属于你的,依法依规表达诉求是受保护的,但是,哪种途径最有利于解决的考虑,还是坚持给你的建议。点评
谢版主关注:
你说的的途径实在不好公恭维,还是举个例吧:
之前沿海一些工厂老板经常拖欠员工薪水,员工依法上访人大信访等,无果,组织3-5人拦马路,还被抓;
是可忍,孰不可忍;只好拉横幅,站马路,全厂出动,口诛笔伐,结果呢?立马解决。  
工人不懂法吗?
只因他们弱势啊!
谁屌他们呢?
学“东生”,“跟口点”
......

发表于 2011-7-31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Q:Q:Q:Q
发表于 2011-8-1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1:坚决支持楼主意见,建议你们业主全部签名发布;
2:以宪法、物权法、新拆迁条例为据,阳光拆迁,依法拆迁;
3:公平、公开、公示;:
4:团结一致,拒绝分化瓦解,各个击破。

发表于 2011-8-2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以牺牲部分群众的合理合法利益为代价,不能以扩大社会矛盾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必须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上下功夫,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说.

发表于 2011-8-2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摊面积,如楼道梯间和公共绿化面积,不陈丹,谁买单?
发表于 2011-8-2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不处理妥当,安置地点、赔偿处理好,我绝对不会搬迁。好好的房子才修建10年,现在政府想把我们迁到铁厂沟,没门。
发表于 2011-8-2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房子始建于2002年,共10层楼,修建还不到10年,现在要说什么改造。这还不说,就拿我的房子来说吧,面积近130平方米,给我安置到铁厂沟去、三年租房、装修、搬家费用才4万多点,只够我三年房租。这是什么狗屁赔偿,不是安心让老百姓没法过日子吗。还是那句话,安置地点、补偿没达到我们要求,最好别动我的房子,否则,会有好戏看的。我会用法律和生命保卫我们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1-8-2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到拆迁办交流过,看来是卵的,他们不会让步,难道百姓会妥协吗?顶,支持楼主。誓死保卫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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