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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关门打狗

法院判决不公,张青松死得太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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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也是人之常情。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凡是故意伤人案件,伤人凶器是必须被提取的,并且也需要嫌疑人对杀人凶器作出正确的辨认以确定该刀具就是用来伤人的刀具;需要对凶器上的血迹相吻合。估计本案时隔多年,侦查机关根本没有机会提取凶器,更没法对凶器上的血迹进行鉴定,嫌疑人也不可能辨认凶器。所以想必本案的定罪最大的根据就是嫌疑人之间对杀人情况的供述与当年凶杀现场完全吻合。也就是说本案基本上是靠言辞证据定罪,而不是靠物证定罪。凡是没有物证就定罪的死刑案件风险极高,法院一般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因为不能排除多年以后物证重新出现,而新德事实又与本案事实不一致的情况的可能性,虽然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另外,起诉书中连受害人被抢的手机型号都没表述,说明本案证据连死者手机型号都不能证实,证据极其匮乏:我们假设家属说死者用的一部诺基亚型手机,而嫌疑人说他们杀的人抢得一部摩托罗拉手机,那么又怎么能证明他们杀的人就是该案的当事人呢?
总之,在物证缺乏的情况下,仍能判处死缓作为一个局外人来看已经相当不容易了。一家之言如让楼主难以接受,再次道歉。
   

 楼主| 发表于 2011-7-29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样子遇到专家了,你太清醒了

发表于 2011-7-30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1-7-30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3_57:}应该死刑~

发表于 2011-7-30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罪犯没有蓄意致张青松于死地,应该不会被判死刑

发表于 2011-7-30 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我说,这些杀人的,吸毒贩毒的,抓到都该枪毙,但是法院这么判应该也有他的道理吧.

发表于 2011-7-30 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在 施法

发表于 2011-7-30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凶手必须偿命!!!!!!!!

发表于 2011-7-30 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某些人的好处费再多一点,还可以变为无期呢。

发表于 2011-7-30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7-30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损失是很大的!!

发表于 2011-7-30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人肯定发了点小财:lol:lol:lol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的抗诉书
SAM_0162 副本.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命名11.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哪,刺了22刀,封口胶封口,这是美国大片中的场面,没想到竟成了现实

发表于 2011-7-30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tsg1983 的帖子

我们还是需要冷静的。。。,对不起哈。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7-30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1-7-30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受害人是徐某的家人,其结果就绝对不一样,至于你们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发表于 2011-7-30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皮,必须死刑!

发表于 2011-7-30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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