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网(昆明)7月31日报道,15岁的小纯(化名),7月27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因母亲和邻居之间的邻里纠纷,面对接警前来的警察,小纯就对邻居说了句:“你们恶人先告状,喊警察来??。”,没想到有一个警号“019430”的警察(后经证实,此人是派出所副中队长陈涛),上来就骂我。他说,你要来“噪”(骂)整哪样,你跟老子讲话注意着点。我说我没有“噪”(骂)你,你害我。然后他就开始打我,他先动手,其他几个警察跟着上来。我首先站在石阶上,他们几个将我拖下。他们踹我的脚,将我踹在地上。让我跪在地上,拿手掐着我脖子后面,将我的头往地上撞。我先用手垫在地上,头撞在手上。后来,他们就将我的手反铐在背后,然后撞了两个左右,我感觉到好几个膝盖头压在我背上,怕脸的正面被当面擦伤,就歪了下脖子,撞伤了额头的侧面。后来就这样整着我,边整边“噪”(骂)我,头着他们使劲按在地上,不准头起来。被殴打完后,小纯被铐回派出所,在派出所内不准动、不准吃东西、不准喝水、不准上厕所,甚至还不准哭。之后小纯还被逼在与自己所讲事实出入过大的笔录上签字。
(小纯头上有明显伤痕)
以上的文字报导和描述,竟然发生在一群出警的警察群殴一名仅仅15岁的未成年女孩,实在是触目惊心;不论报导的事情发生原因按当事警察所称是否一面之词,但从记者的调查来看,至少警察仅仅因为小女孩言语冒犯警察而进行群殴的事实是成立的,警察似乎并没有否认这一事实,只是按照警官陈涛的说法是“只是控制了她”,而且针对女孩受伤的事实反质问记者“难道控制她不需要力气吗?”。
陈中队长作为民警干部,真的很神勇,而且与手下一群强大无比且训练有素的干警对一个手无寸铁的15岁小女孩大打出手仅仅只是出于“控制”她,更离谱的是几个高大警察用力气控制女孩最终经医生诊断小纯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额部皮肤挫伤,这力气也用得真不秀气,相当的给力,试想从警察让对手跪在地上,然后掐住脖子,将头往地上撞,这是我们经常从媒体上看到的警察经过训练专门对付穷凶极恶的歹徒的标准擒拿动作,只可惜这次针对的对象仅仅只是一个年仅15岁且手无寸铁的未成年女孩,这无论如何也难以让人理解,警察仅仅因为受到女孩的言语冒犯而表现如此“神勇”,难道真的是在维护执法者的尊严吗?我看不是,非但不能彰显出警察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尊严,甚至适得其反,即使警察有再多的理由,这种行为也显得职业素质低下、性格暴戾,无视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尊严,可以说是丑态百出。
如果说云南警察对付穷凶极恶的罪犯采取如此职业手段果断处置,那一定会获得公众和社会的喝彩,也籍此来提升人民警察的神勇形象, 只可惜他们的行为太令人失望了。试问即使15岁女孩小纯在事件中确实对警察的出言不逊的事实存在,但这件事情本身仅仅只不是是一起街坊邻里矛盾纠纷案,并非什么严惩的犯罪案件,警察的职责应该更多的居中调解和判断事实后进行责任划分和相应处置,对于双方之间或多或少的针对警察处置进行言语指责的行为,即使过激,也还是言语上的冒犯,民警有必要如此凶悍吗?何况群殴的对象还是一个15岁的未成年女孩,请问当地警察在处置这类人民内部矛盾时连一点基本的职业素养都没有吗?在这件事上即使警察有一万条理由,也凸显苍白,毕竟这不是一般的治安案件。
显而易见警察群殴15岁女孩的唯一解释只不过因为女孩在言语上有所冒犯而试图用武力来彰显警察的威严,而且在整个过程中,警察不仅进行了群殴式“用力过猛的控制”,而且按照当事人的说法在殴打过后“押上车后,他们拿走了我的手机,还说看看手机里有没有录像,就将手机抢了。”,显然警察们并非不知道自己的野蛮行径其实涉嫌违法且见不得光,所以才会心虚的试图销毁一切可能存在的证据,更有甚者在派出所里“不准我们动、不准吃东西、不准喝水、不准上厕所,也不准我哭,作笔录时,我讲的,跟他们打出来的不一样,我讲改他们不改。我说要改,不然不签(字)。他说他们不管,只(有)听他们的,逼着我签字。”;这一切更凸显出了警察内心极度的心虚,在用野蛮暴戾的方式来彰显出警察的“尊严”之后,再试图销毁证据并逼做假笔录,这难道还不算是典型的违法乱纪甚至是犯罪行为吗?
湮灭了证据又有了当事人被逼签字的假笔录,警察当然就可以有恃无恐了,所以对会面对记者摆出“你到我们单位,到正规渠道,比如我们单位的政治部,我做了10年的警察了,知道做什么事情是违法犯罪的”等之类堂而皇之的说词,可谓一副心安理得的执法者姿态。只是不知道在他们的内心里,到底是不是真正明白警察的职责?是不是真正明白警察的尊严是什么?或者这种尊严需要靠什么方式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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