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黑警察 我不能不怕你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3-30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在2006-3-19 17:23:00的发言:

回答193楼的话,彭的怀在一分实验田后知道了什么叫做浮夸风。

结论就只有一个,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是任洪昌,否定了您的第一个疑问,我的号码是13458058113。如果有什么不确定的我可以给你解释清楚。我说的也绝对不是半头,我在这上面也说的清楚了,不是你说的那种情况。

回答第2个问题,我现在是在大学上学,我爸爸也是高中毕业生,你所怀疑的情况我可以简单说说。麻城乡的经济情况是不景气。但你说的那种情况眼光也确实太陈旧。麻城乡的经济主要是靠生产粮食和烤烟。但实际情况如果您们有兴趣去看一下,我愿意陪同。我们的主要收入还是靠外出打工。你说的电话那些我家里真的还没有。

第3个问题吗?你可以这样想,换一个位置把。不管你有好冒,我也相信你冒把。你肯在没有任何动机的情况下跑到公安局去打人吗?这样对自己有什么好处呢?那就只能说明一个问题,这家人精神上可能有问题把。这个你就可以去相关医院,当地去走访一下,他们究竟是什么样的人。这家人是不是你说的冒的那一种。换作你你愿意把自己说的这样子吗?在我们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的时候你这样说。

我觉得你根本就没有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没有把老百姓当自己的朋友和服务对象,人民当初可能就是眼睛没有镲亮,上了您的当。我在帖子中说了罗铐我们的原因已经够清楚了,你看也不看就发表这样的言论。不觉得问心有愧吗?

还有现在三提八统是少了。可是国家关心人民发展的东西落入那些人手重您觉得理所应当吗?

公务员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大众的,这时候谈的都首先都是待遇怎么样。你觉得说公务两字还有意思吗?无风不起浪,要防止流言蜚语,但更多应该还是拿出点真凭实据来放在百姓面前呀。

 

发表于 2007-3-30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在2006-3-28 13:44:00的发言:

社会就像一个生态

我们养猫就是为 了捉鼠。可是猫养的太好。过的太充足大家都应该知道是什么后果。

于是我们就只有弄毒药来对付鼠患,可是这样就把猫也弄死了。老鼠却越来越多。

后来又只有在养猫,但很难呀,养的好就懒,养不好就跑。

人呀。你要怎么来对付灾害呢?

那个智者能想个好办法呢?

发表于 2007-3-30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在2006-4-1 22:09:00的发言:

今天同学和我聊了很多,关于我的这件事情。

他觉得我不应该花太多精力在这上面。影响我的前途。

但有人对我说,你们这件事情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处理,你永远都抬不起头来做人。你将对自己的国家,党,和人民都不相信。将会有另一种人生观。对自己来说,做下去也许会有出头的一天。不坚持就什么都没有了。最大的结果就是输掉自己的青春换自己的清白。否则自己的一生就这样完了。

但同学说的是花太多的时间在这个上面,是影响你的学业。对你的以后就业等都有不可估量的损失。

我觉得他们说的都很有道理。我何去何从。

自己的前途重要还是应该对自己的家人负责,努力还我们一个清白。

难呀!

发表于 2007-3-30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帮忙哈!

发表于 2007-3-30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网”注意,以后凡是与你哥的事有关的帖文,都统一放在这个帖里,如果开其他主题帖,会令网友联系不起来,也不知道事情的起办经过。

发表于 2007-3-30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在2007-3-25 14:00:00的发言:

好人 ,救救我哥哥吧。

现在他已经被折磨的不成人型。无助的他前面又有很长的黑路。

您的帮助会给我哥哥带来光明,让他获得重生。给我们一家带来幸福。

我想向你们讲一下我们的真实故事,希望你们能帮我们想想办法。为我们渡过难关。您的恩情 ,如同在造。

2005/8/17我们一家去叙永县麻城乡派出所看望我幺爸。我们到的时候,哪儿的警察就大声嚷嚷。制造个混乱的假象。几分钟后当时的麻城乡党委书记罗栋海就带领很多乡干部去堵在楼梯口。以不及掩耳之势制服我哥。说我哥哥打了警察两拳。然后把我和我哥哥送到叙永看守所。说我们一家人妨害公务。将我关了10天。然后请人保释出来。

将我哥哥关了37天。才保释出来。然后我就回来上课,而哥哥就成了惊弓之鸟,出去了。

2007/3/22晚,哥哥在成都被捕。

我想请问律师我们现在该怎么办。我的联系方式。

电话:13458058113

QQ254718403

YOUXIANG :renhongchang110@126.com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发表于 2007-3-30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在2007-3-25 14:12:00的发言:

原因很简单,就是当时的麻城乡党委书记因为对我爸爸有成见。设计了个圈套来诽谤我们。

借他与麻城乡派出所所长与其相好的关系来诽谤我们。

发表于 2007-3-30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在2007-3-25 14:22:00的发言:

强行说我哥哥打警察。从而达到大卑鄙的报复手段。

首先我们没有和警察动手的动机,我们更不敢和警察动手。警察是为人民服务的,可惜在麻城乡不同。警察是为罗栋海服务的。麻城乡 罗栋海一手遮天。顺者生逆这亡。

百姓敢怒不敢言,有那么几个敢言的都没有人受理,后来还遭到很大程度的打击报复。后来就真的没有人敢言了。诽谤稀疏平常。致人重伤的也不少。但是他有背景。如今依然逍遥法外。谁惹了他就是惹了法。

发表于 2007-3-30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在2007-3-25 14:32:00的发言:

2005/8/17的时候由罗栋海打电话给叙永公安局,然后公安局的来后和他们在一起两三个小时,然后才一起来审理我们。我们说什么他们也不相信。他们说的就只有一句“难道警察还会冤枉你们不成”我们是秀才遇到兵 ,有理却说不清。

法律上说了。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然他们却直接参与这个案子的处理。

这大大的说明的司法的公正有问题。

我们不知道他们是知法不依法呢?还是不知道法乱执行法。

如果是知道法律不实行呢那情有可原。

如果不知道法律乱执法那作为一个人民爱戴敬仰的警察那就大大不应该了。

那就是食人俸禄,却不为人分忧了。

发表于 2007-3-30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在2007-3-25 14:36:00的发言:

而且他们给我们拘留的罪名是妨害公务。什么是妨害公务呢?

    一、概念及其构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 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妨害公务罪

来源:  作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例如,公安人员在任何时间或地点,都有权抓捕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对其以暴力或威胁方法进行阻碍,就构成犯罪。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贸易进行监督管理,海关人员依法进行进出口物品检验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本条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如保守国家秘密;作自已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比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参加投票选举;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与选民联系;检查、考察、视察工作;等等。无论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执行职务,还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只要属于代表职务,对其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就可构成本罪。应当指出,有的代表本身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在执行其工作职务,对其进行阻碍的,应是本罪客观方面的第]种情况,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其不是在执行工作职务,而是在执行代表职务,就构成本罪的这种情况。代表如属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只有执行代表职务时才可构成本罪。

发表于 2007-3-30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在2007-3-25 14:38:00的发言:

妨害公务罪

来源:  作者: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种种方式使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其职责。其既表现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被迫停止执行国家安全公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的国家安全公务的内容。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

  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所渭严重后果,是指耽误了国有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困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具体则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村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发表于 2007-3-30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在2007-3-25 14:43:00的发言:

回学校后,我找了半天,实在是找不到我们那一点有妨害公务的地方。

百思不的其解。但我们不敢告他们,他们是县公安局的呀,好大的官。我们说的话有人相信吗。

发表于 2007-3-30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在2007-3-25 14:47:00的发言:

如果说以上是吃惊的话。后来的就是震惊了,我和我哥哥被他们以嫌疑妨害公务的罪名送往看守所。我被关押了10天就不用说了。哥哥被关押了37天。

有钱人的世界,有权人的世界。

发表于 2007-3-30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在2007-3-25 15:09:00的发言:

妨害公务罪标准应从严把握

来源:  作者:廖继红

    害公务罪在司法实践中是较常见的一种犯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标准就是要看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否是国家机关、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以及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的特定方法和手段,或者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这是构成犯罪的两个必要条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由于目前司法人员对妨害公务罪法条的认识有偏差,致使各地实践中掌握的定罪标准不尽统一,主观随意性较大,不少人认为凡是行为人以伤害、殴打、谩骂、语言威胁等方法对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实施了身体或精神上的强制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不论具体情节,不深究犯罪构成要件,导致案件处理发生偏差。如某犯罪嫌疑人,因对当地政府越权组织联合执法的强制行为不服,而采取以暴力方法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公诉机关以该行为人个人构成妨害公务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尽管执法时存在瑕疵,但仍构成妨害公务罪,当事人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无罪的判决。司法上的分歧,这不仅混淆了罪与非罪的本质界限,而且与修订的刑法原则及《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相违背。
    究竟应如何认定“侵犯公务活动”和“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这事关罪与非罪的法定情节?笔者认为,应依法从严掌握,具体为:一是准确认定“公务活动”。“公务活动”是指前述三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只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务活动”,才成立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受到他人阻止的,则不构成犯罪。二是谨慎甄别“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其一,行为人实施捆绑、殴打、伤害、强行拘禁等打击或强制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无法执行、不能执行职务的,应认定构成犯罪;其二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或损害名誉等相威胁,情节恶劣,致使法定人员不敢执行职务的,可认定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只是吵闹、谩骂、推搡,甚至抓扯、不服管理等,或者使用轻微暴力的,则不宜视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而给予犯罪打击,此情形适宜依法治安处罚。其三行为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如严重妨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破,或者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等,应认定构成犯罪;若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则不构成犯罪。

发表于 2007-3-30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在2007-3-29 20:27:00的发言: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来知道您日理万机,不好意思打扰您,但是我们现在真的特别需要您的帮助,眼里含着眼泪,心理带着希望。希望您在百忙中抽出点时间来关心一下我们。为了我们这群蒙冤的人,也为了法律的尊严。务必请您们帮帮忙。,感激之情,今生不尽。
       现在我在向您讲一下我们受难的经过,2005/8/17我们一家去叙永县麻城乡派出所看望我幺爸。我们到的时候,哪儿的警察就大声嚷嚷。制造个混乱的假象。几分钟后当时的麻城乡党委书记罗栋海就带领很多乡干部去堵在楼梯口。以不及掩耳之势制服我哥。说我哥哥打了警察两拳。然后把我和我哥哥送到叙永看守所。说我们一家人妨害公务。将我关了10天。然后请人保释出来。
将我哥哥关了37天。才保释出来。然后我就回来上课,而哥哥就成了惊弓之鸟,出去了。
2007/3/22晚,哥哥在成都被捕。
     整件悲剧完全是由于当时的麻城乡党委书记罗栋海的诽谤造成的,由于在我们哪儿处理整件案子的都是在罗栋海的势力范围内,我们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仔细点说是这样的,当时由于罗栋海对我爸爸有成见,此人心胸狭窄,睚眦必报。在麻城乡很多人对他是敢怒不敢言呀,即使有几个敢言的,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不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而遭到他的打击报复,久而久之就没有人敢惹他了。当叙永县公安局来的时候就和他们一起出去交流了两个多小时,然后就回来问情况,后来把我和表弟都给铐了。那些“受害者”一直在看守我们,后来派出所所长还和那两个公安一起把我们送到叙永公安局。我们到叙永后还听到罗栋海和公安局的交流。
      根据回避制度。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他们都应当自动回避,然而他们却一直守在哪儿。导致后来我们到叙永县公安局的时候我说什么公安根本就不听,回答我的就只有一句,难道警察同志还会冤枉你们吗。我们知道当警察变成某些人的统治工具的时候,他们是听主人的还是听他们嘴里的“犯人”的那就难说了。
      我不知道他们是知法不执法还是执法不知法。如果是知法不执法那还情有可原,如果是执法不知法那后果就不堪设想了。那他们当了这样多年统治者不知道办了多少冤,假,错案,不知道有多少人受到了不白的冤。问完我们的口供之后就不分青红皂白的给我们安了个妨害公务嫌疑的罪名。强行把我们送到看守所。这一送我就在里面呆了10天才取保候审出来,哥哥则被关押了37天才被取保候审出来。那么什么是妨害公务呢?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究竟应如何认定“侵犯公务活动”和“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这事关罪与非罪的法定情节?笔者认为,应依法从严掌握,具体为:一是准确认定“公务活动”。“公务活动”是指前述三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只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务活动”,才成立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受到他人阻止的,则不构成犯罪。二是谨慎甄别“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其一,行为人实施捆绑、殴打、伤害、强行拘禁等打击或强制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无法执行、不能执行职务的,应认定构成犯罪;其二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或损害名誉等相威胁,情节恶劣,致使法定人员不敢执行职务的,可认定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只是吵闹、谩骂、推搡,甚至抓扯、不服管理等,或者使用轻微暴力的,则不宜视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而给予犯罪打击,此情形适宜依法治安处罚。其三行为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如严重妨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破,或者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等,应认定构成犯罪;若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则不构成犯罪。
        我从看守所从来后看到这里吃惊不小,就这样点事情就给我们定了个什么妨害公务,让我们受了这样多天苦不说,最让我们家人伤心的是我的爷爷因为听说我们这样被他们抓进去强行关押永远的离开了我们。我们出来后十分悲伤,为我们自己,更为了爷爷。他们就这样给我们立了一笔,让我们在政治上从此黑了一笔,而且说要终身追捕。现在我哥哥又被他们抓了进去。哥哥是很无辜的。哥哥胆小,没有什么文化,也没有为自己辩护的能力,不知道会怎样判罚哥哥,心里好担心,但我又没有办法。只有在这里求助您了。更为吃惊的事情是他们居然把哥哥关押了37天。那是一个超级死囚的拘留待遇。拘留已经没有比这更高的了。
      不知道他们会控告哥哥妨害公务还是袭警,但是我们给那些警察从来就没有纠葛,根本就没有作案的动机,自己小老百姓一个哪儿敢袭什么警之类的。我会将我们的遭遇这篇求救呼声发在网上每一个我知道的求救的地方,希望能得到有力的帮助。从而把我哥哥的冤枉得以沉雪。
       其实整件事情简单的说就是罗栋海捏造一个我哥哥打警察的不实事实。然后由麻城乡派出所那几个警察充当受害者,从而来发泄对我爸爸的不满。就这样罗栋海变相的杀害了我爷爷,就这样我们就被弄的没有了政治前途。我们希望您能抽出点时间来对罗进行调查。我敢保证收获一定不会小。
        现在我们一家非常的悲痛,我们要化悲痛为力量,与黑暗的罗栋海势力斗争到底,道高一尺,魔高一仗。现在哥哥已经被抓回去了,我们家太穷,请不起律师,我不敢想象接下来会出现什么样的判决。生死就掌握在您的手中了。现在我们只有仰仗您的力量来打倒黑暗的罗栋海势力,还我们一个清白,给麻城乡人民一片蓝天。       此致
      敬礼


      
电话:13458058113
QQ254718403
YOUXIANG :renhongchang110@126.com
                                                                                                                                                                                             求助人:任洪昌一家
                                                                                                                                                                                           2007/3/29

 楼主| 发表于 2007-4-1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爸爸今天去成都了。想找省领导帮帮我们。因为我们太冤枉。

爸爸早已经心力憔悴,这件事情让他受到了很大很大的精神摧残。先是我们被公安非法拘禁,然后导致爷爷的间接死亡。爸爸要忙我们的事情,又要忙爷爷的丧事。倍受精神的摧残,但是我们真的无力,爸爸是拼了,如果这件事情得不到法律的帮助,得不到公平的结果,爷爷白死了,九泉下也难以瞑目。爸爸用自己有生之年换自己应该得到的权利。为了哥哥不被冤枉。爸爸是拼老命了。

是公安局我的求救信不只写过一次了。没有回复,没有反响。我不知道为什么。反正他们拘留也拘留了。非法也非法了。就是不能处理他们,也没有人来关心一下具体的经过。为人民服务不知道是不是应该在一些老百姓遇到真正的困难,自己的权利和人身受到伤害的时候来关心一下。

  难道真的要体现一句历史上人人痛恨的一个成语吗“官官相卫”

我们现在律师也找不到。律师一般也不想打这样费劲不讨好的事情。

得到权利难,难于上青天呀。

 楼主| 发表于 2007-4-1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他们的联系方式吗?知道的请告诉我。

 楼主| 发表于 2007-4-1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发表于 2007-4-2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真的好残酷.

 楼主| 发表于 2007-4-5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整件事情,罗栋海是凶手,麻城乡派出所的警察是帮凶。那叙永公安局的处罚就是是非不分,黑白颠倒。

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他们简直就是要压的人尸骨无存。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