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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代国代理,王光明四个官司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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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09:44 | |阅读模式
胡代国代理,王光明四个官司达成调解协议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1431112755921/
       核心提示:在安岳法院,公民胡代国代理一个反诉被裁定不予立案的案子,上诉到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立案庭法官调解过程中,王光明与安岳县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竟然达成了民事调解书,结束了三个案件的诉讼和一个案件的执行,这真是司法过程中的一个奇迹,经验值得推广。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请看下文和(2011)资民终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


      2001年5月10日,安岳县奇腾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光明签订了《拆迁安置还房协议》,由于还房后开发商一直没有按照约定给王光明代办两证。王光明依法提起诉讼。
     2009年12月28日,安岳县人民法院(2009)安岳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奇腾公司没有按时“交给上诉人王光明所还房屋的《房屋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违约行为,判决其支付王光明安置补偿费20485.20元、违约金1920.71元,以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1年5月 X日,安岳县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前明起诉王光明有关还房超面积补差款合计34423.60元。
  2011年5月14日,胡代国接受王光明的委托,通过邮政快递依法递交了反诉状。反诉状中提出了4项请求。其中一项请求是:判决被反诉人要求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在颁发反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时按照国家规定填写使用年限:住宅70年,商业用房40年。但是法院在收到反诉状没有立案,而是裁定驳回不予受理。随即王光明依法提起上诉。

       2011年6月1日,关于安岳县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光明补拆迁还房超面积差价款一案在安岳县法院开庭审理,由于安岳县法院民二庭独任审判员吴敏以胡代国法律知识缺乏,不是王光明的亲戚等为由,当庭宣布不许可胡代国作为被告王光明的诉讼代理人。随即胡代国要求书记员将其理由和自己反驳的意见同时记入了庭审笔录,王光明被迫申请延期开庭并获许可。
       2011年6月2日,胡代国依法为王光明书写了行政诉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1、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在出让原告旧房国有土地使用权给第三人只收取其5年土地出让金以及向原告颁发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其中YT2房屋86.59平方米只填写了国有土地使用年限5年,另YT1住房131.59平方米和yT1门市面积64.45平方米没有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的两项行政行为违法; 2、 判决第三人向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交清其所还原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住宅70年和商业用房40年的土地出让金,变更原告新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有关国有土地使用年限为住宅70年,商业用房40年;3、 要求被上诉人对少还给上诉人原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137.89 平方米余下部分依法补偿。
       安岳县人民法院收到该行政诉状没有调解成功,随即驳回王光明的起诉。
      2011年7月3日,王光明依法提起上诉。这是王光明关于《拆迁还房安置补偿协议》的第四个官司。

      2011年7月27日,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陶玲和法官李光映来到安岳县法院分别找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解。关于拆迁还房中住房土地出让金70年,门市土地出让金40年由谁交的问题,通过胡代国与法官反复争论,通过法官与对方律师沟通,最后开发商同意给王光明的门市补交土地出让金40年;有关王光明住房的证件已经办了,开发商已经交了五年的土地出让金,无法再做修改,为了弥补这个住房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开发商多还的五个平方米的门市面积不再要王光明补钱,其余双方互不找补;收到法院调解书后双方撤诉;撤诉后30日内由开发商交给王光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这个意见,胡代国当场表示同意。但王光明及其家属表示不同意。法官让王光明不急于回答,想好后再电话回答。经过几天的思考,经过胡代国前前后后反复分析,好说歹说,王光明终于同意了法官的前述意见。

      2011年8月3日上午9点过至11点过钟,在资阳市立案庭陶玲法官和李光映法官再次热情耐心地劝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司法调解协议书,择日制发。详情请见下面的司法调解书图片。

       法官们和对方律师异口同声对这次快速达成司法调解协议是这样评价的:第1,多年诉争的几个案件在资阳法院立案庭就达成调解协议,这是一个奇迹;第2,顺利调解成功这与法官的工作认真负责、方式方法有很大关系,法院可以搞一个简报推广经验;第3,王光明原来委托的是X律师,现在换成了公民代理胡代国,这次成功调解,胡代国做了大量工作。


       2011年8月5日下午4点,在 安岳法院廖副院长的办公室里,他对胡代国说:王光明几个案件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很不容易,我感到意外,既然调解成功就好。
       立案庭一位庭长对胡代国说,难道资阳的法官比安岳的法官水平要高些,我们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案子到了资阳法院立案庭反而就调解成功了?
       通过这个案子,个别法官改变了对胡代国不通情理的偏见。
       胡代国:因为安岳法院不许我代理,我就没有到场去调解。而资阳市法院允许我代理,我大胆地发表自己的代理意见,包括法律依据,在搞清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只要不过多地损害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早日结案,最好的办法是协调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胡代国说服 王光明签订调解协议的几点理由:第1,奇腾公司处境困难,即使判决你胜诉也无法执行;第2,你王光明违约金起诉赢了二万多元,公司又起诉你补超面积款三万多元,法官要求你们冲抵互相不找补结案;第3,你不服找到我胡代国,恰好我对拆迁还房相关规定比较熟悉,一看就发现公司没有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40-70年,所以你一反诉,对方就被迫同意了你的部分反诉请求,我认为应该基本可以了;第4,如果你坚持将官司打到底也有一定道理,但是,可能弊大于利,还可能门市40年的土地出让金都无人交;第5,虽然公司只交了住房五年土地出让金,但国土局目前也没有收住房土地出让金,一旦国土局要收,你王光明还可以起诉国土局行政乱作为。
这个案例再次说明,公民代理好处多,包括成本低,当事人乐意接受公民代理人的意见,,能够达到快速调解之目的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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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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