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传播《华能呼和浩特仲裁门事件》一文的严正声明
近日,国内部分网站刊登《华能呼和浩特仲裁门事件》的文章,恶意中伤我市政府法制办、仲裁委和仲裁员。网上文章所反映我仲裁委在审理“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建工)与“华能满洲里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之间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有“枉法仲裁”的行为,并用恶意诽谤的语言捏造事实,给我仲裁委及仲裁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现我仲裁委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严查。该案件真实情况具体如下:2008年8月8日,哈建工与华能公司签订了《甲醇项目基建工程施工合同》,该基建项目共5个标段,哈建工获得其中的一个标段。项目施工开始后,哈建工要求改变合同金额,即:改变招标内容。但华能公司认为该标段工程量在招标文件中已注明,工程为总价包死合同,不予调整。由于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发生争议,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哈建工向呼和浩特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华能公司确认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条款无效。呼和浩特仲裁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经仲裁庭审查后查明: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华能公司已经在《场地平整施工招标文件》中就项目工程量明确说明“各标段内实际地势标高无论与地形图有多少误差均不予调整”,哈建工在投标前还对地形进行过实地踏勘,并给华能公司出具了《澄清函》,表示无论实际地表标高与图纸有多少误差一概不进行调整。对于工程价款,哈建工在《投标人的承诺函》中明确表示:“商务投标固定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和本标合同有效期内,该投标价固定不变”。仲裁庭审理认为,哈工建对该项目的工程量、工程总价款是明知的,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据此,仲裁庭驳回了哈建工要求确认《施工合同》载明的“工程量计算确认”的条款无效及要求增加工程款的请求。案件仲裁结束后,哈建工一方出于对仲裁结果的不满,不断利用互联网在多个网站、论坛、微博上肆意对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进行诽谤和诋毁,利用恶意中伤手段损害我单位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现我部门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严查并严厉追究恶意诽谤和散布谣言者的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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