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同事,你这样胆小真让人感觉到丢脸。这个简单的小事抓不住重点,不要让都江堰公安局把你搅晕了头
这个都江堰公安局向省长的回复中:
一、事故是否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的问题事故处理民警是严格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的,并
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要等到保险公司定损后才能进行事故类型划分,事故处理民警当时在现场是在询问双方
是否有人员受伤,在得到受伤人员无大问题的回答后,鉴于该事故现场位于高速公路上,受伤人员无大问题的
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4条,对该事故以简易程序进行了处理。
该都江堰公安局引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4条的相关规定如下,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
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
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
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4条,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
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
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
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
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
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以上内容并没有说这个事故能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处理!这不是一起小擦挂事故,你的那些现场照片就能说明这个交警乱用程序!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4 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对
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就明确规定,不能适用,他们在刻意回避公共设施撞击这个事实!特别是在当时你们在交警队办公室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放行车辆致
使这次事故长期未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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