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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晓

[群众呼声] 都江堰公安局你做事能否公平点?不要过分坦护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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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同事,你这样胆小真让人感觉到丢脸。这个简单的小事抓不住重点,不要让都江堰公安局把你搅晕了头
这个都江堰公安局向省长的回复中:
一、事故是否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的问题事故处理民警是严格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的,并
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要等到保险公司定损后才能进行事故类型划分,事故处理民警当时在现场是在询问双方
是否有人员受伤,在得到受伤人员无大问题的回答后,鉴于该事故现场位于高速公路上,受伤人员无大问题的
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4条,对该事故以简易程序进行了处理。

该都江堰公安局引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4条的相关规定如下,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
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
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
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4条,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
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
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
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
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
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以上内容并没有说这个事故能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处理!这不是一起小擦挂事故,你的那些现场照片就能说明这个交警乱用程序!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4 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对
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就明确规定,不能适用,他们在刻意回避公共设施撞击这个事实!特别是在当时你们在交警队办公室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放行车辆致
使这次事故长期未得到解决,

发表于 2011-11-5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你占理:建议第一向交警队这个警报警,要求对方司机付此次事故的直接费用,这个交警接不接电话都无的谓,一是电话录音,二是到移动公司打印电话清单以备法庭作证据向对方要求这次车辆损失和因为对方司机拖迁付修车的费用而发生的各项交通费用,按天算,,第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司机要求付车祸直接费用,这个是绝对胜诉的你这件事闹到这个程度,我想也没有任何法院有胆再乱作为了,第三,向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和省交警总队控制告这个交警行政乱作为:因使用不应该用的简易程序,致使你财产人员受伤拖延几个月无法解决“就凭那句他负全责放车的话”第四把这个都江堰公安局的三封省长信箱回复一起向成都市、省纪委以及成都市人大和省人大法工委控告这个都江堰公安局包庇下属,欺骗上级!不要轻易松口,让都江堰公安局也站上被告席。第五,把这件事和都江堰公安局的三封省长信箱回复向南方都市报等正义的报社投递,让新闻界来督导这件事故的处理,

发表于 2011-11-7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间接费用找法院起诉,这直接费用找都江堰交警队三,你不可能说交警只分责任不管这些赔偿,这不是小擦挂,无论如何,你们放走了车,爱害方的损失找他们报警,要不还要告他们行政不作为。

发表于 2011-11-8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发到现在,我总结了一个经验以后在外地,出了车祸什么的,有无人员受伤都要到医院去睡起要向浦江的那个交警学习,这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也无胆再说用简易程序放走对方车辆致使连保险公司出的修车费药费都要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车子不敢随便放,事情也好处理了。
只不过都提倡这样做,这个社会风气如何好转?
发表于 2011-11-8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世间没有决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

发表于 2011-11-8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著名的旅游城市,让外地来旅游的旅客感觉是完全不公平

发表于 2011-11-8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让伤者受了伤,还要自已付车费离开,并且这个打的费用法律规定是合法的(在都江堰交警队不合法,只能报140元!),才区区280元!!你想想,想得过吗?

发表于 2011-11-8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②损失金额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事故损失确定后当日结清,涉及其他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事故处理民警只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费用调解,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外无权调解。四、在此次交通事故处理中,事故处理民警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进行处理的。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
谁给他权利指定受方方1000元的所有总损失?不签字就撕东西,不签字,把肇事车放行!在矛盾激化的同时,一般程序不用,而用有利肇事方的简易程序放车,好威风!!原来是有上级包庇!“
“事故损失确定后当日结清”,到现在一分钱未付,报警打电话居然回话说对方司机有情绪!你们都江堰公安局想没想过受害方的情绪呢?那怕是一点点?

发表于 2011-11-8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件事,明显的就是对方找了当地交警队的主要领导,你想想为什么你当天找其带班领导申诉都处理不下来?都江堰公安局三次向省长信箱如此回复包庇他?用屁股也想得出来,你就按他说的去法院起诉三,你先告对方司机和对方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全部费用,这件事三次惊动了省长信箱,我想当地法院的任何法官也不会再把自己搭进来,再说随便他们怎么断,这修车费医药费是必须出的,把车取回来,如果判来损失很明显,你再继续上告这个交警和都江堰公安局,让他们也难过,这换届了,他们内部也不是铁版一块!

庭前调解不要松口,就让法院判,无论怎么判,都有理由去告他们。

发表于 2011-11-9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牛遇上牛警察,我们围观,看到底会牛到怎样。

发表于 2011-11-9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事发到现在有4个月了吧,一起追尾事故就这么难处理。都江堰traffic police的效率也太高了嘛。作为一个旅游城市的形象,这样的效率确实成问题。事发两个多月的时候我告诫LZ不要跟这帮公仆过不去了,差不多算求,否则到时吃亏的还是LZ自己,LZ不听,硬要讨个说法。哪里来的什么说法嘛 ,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结果很显然,除了至今问题没有解决,相应的赔偿没法取得之外,还有一笔数目不小的停车费、拖车费,瓜了嘛!最郁闷的就是这个停车费,外面去玩停车付费天经地义,问题是自己被别人撞了,事故没处理完、车没修好,车子没法用之外,停在外地还得给钱!不要说乱收费,别人会开发票给你的!有个笑话,A国人、J国人、C国人去PC,老板对A国人说,我们这里的妞正,身体好怎么怎么地~~~对J国人说,我们这里的妞会SM,怎么怎么地~~~对C国人说,我们提供发票,提供发票哦!可LZ又不是领导,给票也没法报啊!保险公司,那还不是大家的保险费凑的。话扯远了。再说说这个拖车费,更TM气人。高速路出事到修理厂的距离不过10公里以内,两台车1400块,抢银行啊!一般的工程车,如吊车一个台班是这个价,可人家那是一天,一整天的嘛,你几分钟就挣人家一天钱,你也好意思哦。保险公司能报,那也还是大家缴纳的保费凑的嘛。不说了,扯远求。反正劝LZ别跟公仆们过不去了,人家也不容易,每天摊到你们这些无理取闹的屁民,身心随时都承受到很大的压力,工资又那么低的,风险这么高的,收入与付出完全不成正比嘛,将心比心饶过人家了嘛。

发表于 2011-11-9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哥几个给你想了想,越觉得不对,找法院?一般公安局长会兼当地政法委书记的,你找法院,法院能公平点也就多判你几百元,完了你还怎么去告呢?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沟通法院,判你一千元,那个交警就脱身了,就变成了你无理,你看法院也是只有1000元?找这个借口把这个交警察乱作为,就化解了,你想想?法院民事诉讼两年有效,车不要了,先告这个交警和公安局!扩大影响面,最后上法院也不敢一分钱少你的,也出了口气。

发表于 2011-11-10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打电话,交警回答不关他的事了,去找法院!这不是一起小擦挂,人伤及头部,两车撞击,护栏损坏,都江堰交警甩手甩脚的走来,不做现场记录,说句话让双方协商好了去找他就把车拖走了,等到了交警队又强行指令受害方接受极不合理的处理,在不签字矛盾激化肇事车主连一分钱医药费都未垫付的情况下霸道的使用简易程序放走肇事车,致使事故长达几个月未解决好,到最后来一句不关他的事了!
这交警才安逸哦,出了车祸,只写一份认定书激化矛盾也不用管就完事了,每个月的皇粮国税养着,好威风!!交警的职责呢?请交警的领导给我们说说?

发表于 2011-11-11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事故是否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的问题事故处理民警是严格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的,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要等到保险公司定损后才能进行事故类型划分,事故处理民警当时在现场是在询问双方是否有人员受伤,在得到受伤人员无大问题的回答后,鉴于该事故现场位于高速公路上,受伤人员无大问题的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4条,对该事故以简易程序进行了处理。????????????????
为什么这个交警出现场不按国家规定必须两人以上出警执法?而是一个人甩手甩脚到达事故现场?接报警电话就能感觉没什么关系,随便能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小事故?公共设施撞击这个损失你们怎么几都不向省长信箱提及?照片上也能看出这起车祸不是小擦挂!!交警的职责你们尽到没有?
这只能证明你们在说谎
sx1

发表于 2011-11-14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我也晓得  拖了很久了  有关方面一直没有很妥善的解决。。
真的是让人很愤怒  
妈的 以后都江堰的车不要来乐山的  看到川A的  直接关车 逼停!
不存在的撒  本地保护主义!大家都懂得起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说过处处给你们留有余地你们还是这样干!所有的损失对方一分钱没付,我只有继续!!
我让大家来看看真实情况:都江堰公安局的第二封回复(原文)
根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你所反映的情况经我局交警部门调查,信访反映情况不实。 2011年6月19日16时50分,我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徐伟接指挥中心指令,称成灌高速公路都江堰市至成都方向崇义镇出口发生两车追尾事故,两轿车和10余人滞留高速公路,无人员伤亡。接指令后徐伟立刻联系报警人并告知:一是立即在来车方向50米设三角牌;二是全部人员退到高速公路以外等待交警到现场。同时徐伟对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及车辆状况进行了简单询问,在得知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均不能移动后随即赶赴现场,同时联系拖车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事故处理民警徐伟首先配合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在现场设置了障碍带-------------------------------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呢?徐伟立刻联系报警人并告知要什么什么的!-----这是任何从出来的学员都知道到的常识,反正没给我打过,他给对方驾驶员打没打过,可以到移动公司调电话清单调查!现场是路政的工作人员最早到场,平安公司的理陪员第二到达现场,这位交警一个人跚跚来迟!!报警时就说明了是高速追尾,撞击护栏,人员受伤,为何出现场就一人跚跚而来?是不是都江堰交警队只要路上出车祸不死人,都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行政执法必须正式执法人员两人以上的规定”在都江堰是从来不执行还是两人到现场不好“操作”?这里说这位交警跚跚来迟可以从报警电话、路政执法人员拍照时间,保险公司人员拍照时间,和这位交警拍照的时间上来证明!这有请交警的领导来调查了,我说错了我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4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等了他很久!

发表于 2011-11-16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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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6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现场照片都看得出来是高速路政的在布置隔离带,我们一直都在等这位交警大人,而这位跚跚来迟的交警,都江堰公安局向省长信箱回复中却信誓旦旦的说是这位交警布置现场!
  权利膨胀到一定程度就变成肆无忌惮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img3.laibafile.cn/getimgXXX/1/1/photo1/2011/11/17/middle/81143778_53501212_middle.jpg这是副驾座椅调角器,撞击产生的冲力使调角器上的钢齿损坏!这就是都江堰公安局向省长信箱回复中轻淡描写的“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的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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