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文件,川委办(1993)78号文件通知。其中一条文件是这样规定的,清理清退的范围和对象是:乡镇机关、财政供养和行政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含县直部门派驻乡镇的行政、事业机构)的未经人事部门批准的临时人员。然而营山县畜牧系统2000年6月被错误清退的233名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十多年的技术人员,都是经人事部门批准过的。(户口或到人事、档案局一查便清楚,以罗吕伟为例:1998年10月27日畜牧兽医人员农转非迁入。)
调查事件回顾之一
营山县畜牧系统2000年6月被错误清退的233名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十多年的技术人员
调查中谭智丰、邓怀科、罗吕伟、王才君等同志分别回忆了当时的情况,而且还拿出来省厅和县政府发的相关文件,还有一些有力的证据。他们说道:1、我们是营山县畜牧局按照农业部、省、地的有关规定并按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的1993年8月招聘的集资工,同时营山县职改办2000年给我们137人颁发了《任职资格证书》,有营牧人发(1993)28号、营牧发(1993)46号、营职改办发(2000)05号文件为凭。我们参加工作的时间长达几年到二十多年不等,按照川委发(1999)78号、营委发(2000)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号第二条规定,我们不属于被清退对象,我们应该和营山县畜牧局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我们被错误清退期间的工资,并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落实相关待遇(包括参加工作以来的待遇、与同样岗位中职工一样的待遇)。
2、我们被招聘后,在工作期间,畜牧局只发60%的工资,还有40%的工资至今未补发给我们。因此,营山县畜牧局应该按照《劳动法》第91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95条的规定,支付克扣拖延我们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3、我们交的集资款至今还未退还完,畜牧局应该按照营牧发(1993)4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退还给我们,他们应该承担资金利息和违约责任?
4、我们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至今未得到解决,畜牧局应该按照营牧发(1993)46号第五条和《劳动法》第73条的规定补给我们?
5、营山畜牧局未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将我们在编职工解聘,是不是有违反法定程序,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查事件回顾之二
集资工和临时工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集资工不属于清退范围,临时工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是相对于固定工而言的。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营山县2000年6月清理清退200多名人员均工作时间在两年以上20年以内的,经专业培训和考试,人事部门颁发了《职业资格证》和《聘任证》,93年8月又经畜牧局认可为享受固定工待遇的“集资工”不属于也不等于“临时工”。同时,2000年6月6日营委发(2000)18号关于认真搞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清理清退工作的通知中根本没有涉及到“集资工”也是被清退对象的说法,该文是指“······事业单位的临请人员和借用人员为清退对象”,而川委发(1999)78号文件也没有说要文件也没有说要清退“集资工”人员,(这是请注意:临时为清退对象的定语)。由此可见,答复意见中“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的集资工、临时工人员按照该文件规定,属于被清退的对象”的说法是营委发(2000)18号、川委发(1999)78号文件的。省厅文件可以放一边,自己规定出台文件?
在2000年6月被错误清退的262名人员中,之后又有一部分人上班,根据国家人事部及省人事厅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招聘必须在本地发布招聘公告,对考试人员、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县畜牧局、人事局采取暗箱操作,突然间就变成了所谓的“正式人员”的大有人在。又是谁给了他们这种特权,同一个工作单位,同一张清退名册,为什么别人就叫“正式人员”,被清退人员就叫“临时人员”这又是为什么?
调查事件回顾之三
南部县畜牧改革下岗人员现今落实方案:经南部县常委反复讨论研究,将2007年畜牧改革下岗人员,将不在编人员,重新列入财政预算,交由财政局付诸实施。他们所有人员的养老社保险和工作安排及工资得到全部落实。
同样一片蓝天为何有两种待遇?
同样一片天,同样为畜牧职工,为什么营山畜牧系统临时职工就不能享受南部畜牧系统同样、同等的待遇呢? 2010年7月20日下午17时左右,畜牧局原临时工邓怀科等人对其清理不合理信访到南充市委。2011年3月28日上午邓怀科同他人到省政府信访,然而得到答复和结果是:县委政府把上访人员请回营山后,动用公安抓捕上访人员邓怀科,邓怀科被治安拘留十日何理吗?天下难到就没有一个说理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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