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长明明自己用人失察,违反党纪国法泄漏举报人信息,非但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反而说举报人有精神问题,反而将举报人当成了“问题干部”,你们说他黑不?“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我举报的是用人腐败!腐败包括用人腐败和经济腐败,腐败源于吏治,"治国就是治吏”!《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早已经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准“搞小圈子”,不准任人唯亲,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受用人失察要追究责任,实践证明,我反映的县委书记和组织部的用人上没有上述问题吗?2009年6月,县委组织部长拿着从省委组织部转下的实名举报信找我谈话了解举报一事。2009年8月,县纪委书记找我谈话了解举报事项并表示要为我保密,2010年6月,四川省委第四巡视组组长和阿坝州监察局局长来县调查我举报事项,找了我和我姐姐、当时的组织部长了解情况,到我所工作过的乡镇了解了情况,很多事情都差得一清二楚,我态度很坚决,要求组织上核查事实,还我公道,赔偿我的精神损失。“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举报是党和国家反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我国,举报人如果举报出了大的贪官污吏,间接的会为党和国家社会挽回很多损失,无形中是一种很大的贡献,但是在我国目前的体制和环境下,举报人的权益还得不到保障,2010年,我国修改了《行政监察法》,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党内监督条例》也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处分作了明确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第十三条规定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1996年中纪委、监察部颁布了《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要对检举、控告人严格保密,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有意泄漏检举、控告情况的,应予以追究,严肃处理。第十一条规定:检举、控告人因打击报复而受到错误处理的或受到名誉损害的,纪检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2009年8月,四川省委组织部和县委组织部在没有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认为我有“精神病”,竟然将我的举报材料和申诉材料直接批转到了被举报人--县委书记的手里,这是事实,组织部门就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是执法违法,执纪违纪!组织部门作为领导机关,就能知法违法,执法违法、违法不究吗?事发之后,不仅没有追究一个人的用人失察责任,组织部门的直接责任人还在步步升迁!难道“刑不上大夫”?难道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难道是一纸空文?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再一次提出:全党同志都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认真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因此,“王子犯法,与民同罪”!不管是谁触犯了法律法规,违反了制度,都应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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