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老百姓小违法,按公安部规定是警告的,交警都要罚钱钱。交警三大队交警公然谢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2条之8,把驾驶同准驾不符的机动车按无证驾车处理。请问交警支队对交警谢鹏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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