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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进言帖总集(不断添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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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11:53 | |阅读模式

为方便大家看帖,将网友们给代表们的进言帖归类整理。

如果大家有什么话要向代表们进言,请好好利用这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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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6 11:56 |

发表于 2006-1-16 14:17 |
阆中市、西充县克扣教师工资,你们也管吗?还有什么公路建勤款,下岗工人什么,如此扣,我们不如下岗工人,命苦啊,谁他妈的下辈子再做教师,那是祖上无德。

发表于 2006-1-16 12:34 |
取消非高速路收费站,统一征收大年费是个不错的建议,(本人建议大年费金额在400至600之间)如何没有下文了~~~~~~~~

发表于 2006-1-16 12:55 |

希望通江县板凳乡胜利乡‘农网改造’的诸多遗留问题能引起各位代表的关注!

让苦难的农民们能过上一个温馨的春节!

发表于 2006-1-16 21:24 |
自贡市原高压容器厂147名职工联名告自贡市政府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未按国家政策办理,起诉书也上交自贡市中院,中院人居然叫代表把起诉书拿回去,连回个不与立案的书面都没有胆量出,一般的老百姓连个告状的门也没有吗?请各位代表关心关心吧?自贡市政府要把正当途径维权的老百姓逼上马路吗?

发表于 2006-1-16 21:21 |

希望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能将中央\部\省\市等各级下发的项目经费一分一厘都用到点子上,不要让义务植树那种情况一次次地重演~~~~~~~~~(附:按有关部门的统计情况来看,我国义务植树的成果早已将全国山河通通绿化了,可现实呢~~~还是年年拨款植树,周尔复始)

发表于 2006-1-17 07:00 |
物价年年涨,企业退休生活费也应该年年有所提高,希望成为制度化,不管几年添一滴滴要大家知晓嘛,心头有望,才不会对 Z /F 失望.希望成为议案.[em01][em01][em01][em01][em01]

发表于 2006-1-16 16:47 |

要求政府加大乡村公路建设投入。使我们到家了少遭些罪。特别是村道路。

发表于 2006-1-17 18:00 |

让盲目追求GDP的时代成为过去,考核地方政绩时,更多的是检验一地的绿色产值(环保投入、治理情况)

和谐社会的提发很是振奋人心,但不要只是口头上呐喊,要有具体的措施和行动~~~~

plz

发表于 2006-1-17 10:37 |

峨眉山市法院枉法裁定,乐山中级法院疯狂亵渎法律充当"保护伞",上访峨眉和乐山市人大均无人理睬,叩请省人大为民伸冤!

下面是本人写的材料,具体反映了峨眉山市法院非法贱卖本人股权,乐山中院充当保护伞的事实,在2004年和2005年分别交给了峨眉和乐山市人大,均无人理睬.

关于峨眉法院非法贱卖股权

乐山中级法院枉法裁定的紧急报告

四川省人大:

案由: 2003年11月21日,峨眉山市法院执行庭法官聂宏武在执行本人股权中,违反了《公司法》第35、36条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七十八和八十条关于“送达”的规定;违反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2款、第3款规定,非法贱卖本人的股权,致使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03年9月,我与峨眉供电局拖欠电费一案,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冻结了我在乐山供水有限公司的7.68%股权,这无可厚非,但在处置我的股权中,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聂宏武,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违反法定程序,在我和供水公司的6位股东(供水公司共12位股东)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以6.24万元的低价将我的股权折价变卖,实际价格远远不止,内部股东转让价已达到50万元(见附件6),致使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 2003年11月,峨眉山市法院聂宏武在向股东发《变卖通知》时,没有征求每一位股东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意见,在无任何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邮寄的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办公室发变卖通知,并且全部是邮寄到公司办公所在地,没有直接送达到每一位股东,导致6位股东直到股权转让完毕,都不知此事(股东没有收到变卖通知的签字证明见附件1)。法律文书《变卖通知》的送达方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七十八和八十条关于“送达”的规定。
二、峨眉山市法院聂宏武 ,利用虚假的《乐山供水公司董事会决定》(附件4),作为供水公司股东同意变卖我的股权依据。我于2003年11月28日收到了峨眉执字第259-3号生效的裁定书(附件7),峨眉法院执行工作局是在2003年12月2日才收到的《乐山供水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峨眉法院签收条见附件2),前后相差5天时间,这完完全全是反程序操作,是属于民事行为对抗了司法行为,更何况增补的是虚假材料(董事长胡心全及股东签字证明见附件3)。这严重违反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2款、第3款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规定。
三、峨眉山市法院聂宏武,在2003年11月21日就制作了峨眉执字第259-3号裁定书,折价变卖了我的股权。可是2003年11月25日,他才通知我去了峨眉法院执行庭,询问是否同意卖我在乐山供水有限公司的7.68%股权,但至于卖给谁、多少价格,他一字未谈及,我还满怀信心,等待法院早日公开、公平地卖个合理价格(这在2003年11月25日的笔录中可见,附件5)。2003年11月28日,我到公司上班,一同事代我收到一封信,我一看,哪里知道11月21日,我的股份早已被峨眉山市法院以6.24万元的低价变卖给了堰板电厂。在11月25日,聂宏武本来应该告知我的股权变卖价格和购买人,他不但没有告知我,而且是故意隐瞒这一事实真相,以便于乐山市堰板电厂有限责任公司顺利购买到我的股权,这是一桩暗相操作,互相串通,枉法裁判的典型案!
供水公司办公室在收到《变卖通知》后,并没有将《变卖通知》转交给乐山市堰板电厂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堰板电厂在不知道法院要处理我股权的情况下,而该公司却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庭竞了最高价,得到我的股权。2004年1月13日供水公司召开了股东会,有股东提出疑问,问堰板电厂是怎么知道峨眉法院要处理我的股权的?该公司负责人朱李兵回答是峨眉法院电话通知的,而聂宏武则说根本不认识朱李兵。新任供水公司董事长邱引,既是乐山市堰板电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又是乐山市中级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李云生的妻侄!我怀疑此案是由李云生副院长、聂宏武、邱引、乐山堰板电厂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朱李兵蓄谋已久,恶意串通,暗相操作的结果!
综上所述,我认为聂宏武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违反法定程序,暗相操作,非法贱卖本人的股权,致使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恳请你们认真调查,秉公处理!

针对以上事实,乐山中院审委会2005年8月口头答复了我的申诉:他们的程序是合法的,我要求撤消裁定的申诉不成立.峨眉法院送达《变卖通知》的方式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来的。

我认为:峨眉山市法院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啊!

乐山中院故意歪曲《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第80条规定,枉法裁定,办“关系案”,“人情案”,充当峨眉法院非法变卖股份的“保护伞”! “

本人给峨眉和乐山市人大反映,要求纠正法院的错误,可一直无人理睬.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本人恳请省人大明查,秉公断案!

说明:有关《附件》已经交乐山市人大。

2006.1.17

乐山供水公司陈明进 (0833-2983683)

发表于 2006-1-17 13:33 |

还是电话费用,消费应该明明白白

发表于 2006-1-17 22:56 |
拆迁还房冤案多 商人受益法院赚钱
拆迁还房冤案多
商人受益法院赚钱
---谁能为民伸冤
原告刘义凤等人为了拆迁还房与被告安岳县凯发房产开发公司打了两次官司,经
一审二审,赢道理变成输道理,单诉讼费已被耗去12200元,真是喊天不应,哭地无
门,这是为什么?为什么?法理何在?公平何在?请媒体为我申张正义。
案情很简单:
1,门市后辅助用房(见图)40,84平方,由于当初没有签合同与开发商口头约定按
住房价计算,后来开发商勾结房产公司认定为营业用房,两级法院均以每平方米1400元价强行判
原告补57176元,而同楼门市后的辅助用房买给别人的售价,仅为每平方米480元,依据相关规定辅助用房
也只能按住房价计算,为何法院和房产公司如此不讲法理,强买强卖。
2,被告只付违约金,不付超期过度费,与理不符:
被告违反设计图和峻工图,将5号门市3,6米的宽度改为3米严重违约,同时还房期限超过约定年限,
法院只判违约金,而不判超期过度费,法院明显袒护开发商。
(详情见判决书)
开发商和房产公司欺诈百姓,法院无视法理帮助开发商欺负百姓,这是典型的执法不
公案件,请有良知的媒体帮帮我们百姓。
申冤人:刘义凤
联系人:13795715639
2005,8,12

2006-1-15 21:25:00

发表于 2006-1-17 22:58 |

法院不予立案,失地农民有冤无处申

申 诉 书

申诉人:四川安岳县岳阳镇北坝村一社161户村民(454人)

被申诉单位:安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申诉目的: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05)资民终字第00327号

二、判决被申诉人返还抢占申诉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210.6亩(宅基地不包括在内)或依法进行补偿。

三、本案的有关费均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93年被申诉单位协议征用申诉人土地92亩,在2000年已经超用,在2001年不顾农民拒交未征用的土地,在2002年6月县政府和被申诉单位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少征多占法、合同协议法、征地审批法以及安置补助政策。一无征地文件,二无合同协议,三无审批手续,被申诉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全县公检法、武警、执法大队、政府各大部门官员、工作人员、社会闲杂人员等几千人围阻村民,打、砸、抢、抓无恶不作,抢夺土地,打伤农民8人,打瘫痪1人(一年后身亡),申诉人曾多次上访、走访和信访地方和中央,政府均不予以答复和解决。

2005年8月12日向安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而在三个月后,才告之不予授理,随后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又在2006年元月9日裁定,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告之不予受理,这与人民法院相违背,难道我们农民就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申了吗?难道我们的权益被侵害、我们的财产被抢夺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吗?

申诉人原有土地341.9亩(其中计税面积194.4亩,自留地32.5亩,宅基地40亩,非耕地75亩),被征92亩,未征210亩(宅基地未包括在内),被申诉人先后侵占,这是454人的命根子,若法院都不受理、伸张正义,将导致申诉人对法制社会的失望,造成失地农民的悲惨局面。

以上所诉,申诉人要求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给予审理,希望达到申诉人的申诉目的。

此致 申斥人: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北坝村一社161户4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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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5 2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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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22:55 |
法院如此判案
“包公为我申冤”

原告邓明秀,安岳县被拆迁户,电话:0832-4584525 与刘义凤是同一楼同案件,同样耗资诉讼费12200元,外加律师费,两级法院均将我的有理变成无理,我们不服两级法院的判决,到网上请包公评理援助,请记者前来采访,规范法院的执法行为,为百姓申冤。
重点冤情如下:
我的五个门市原有辅助用房共计67.83平方米(见图),法院以每平方米1400元强制判我补差9.5万元,而市场价仅为每平方米480元/平方米,我们还房户为380元/平方米,开发商强吃六万多元,我不买也不行,强买强卖,天理何在?
请看法院的一段判决:“虽然凯发公司与他人结算时存在原房不按门市计算价款的情况,但该情况应受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其放弃权利他人无权干涉”,同样被告强卖住房1400元/平方米,原告也必须乖乖地付钱,因为原告奈不何被告,奈不何法院,真是岂有此理,法理不容。
法院,房管部门,都是袒护被告整我们百姓,将本价380元/平方米的门市后房强判1400元/平方米,谁能服气。
被告逾期还房达两年之久,法院只判违约金,不判超期过渡费于政策不符。

鸣冤人:四川省安岳县被拆迁户
邓 明 秀
罗毅、罗晓琪
联系电话:0832-4584525

发表于 2006-1-17 22:54 |
悲哀啊!悲哀啊!63孤老人安文其的官司今日再次败诉???????悲哀啊!悲哀啊!63孤老人安文其的官司今日再次败诉???????法院赚钱4500元诉讼费!!       为了《拆迁安置还房协议》63孤老太五年4次官司10次出庭???法院为何欺负孤寡老人,缺德!缺德!!

发表于 2006-1-17 23:03 |
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北坝村549人八年维权(已回复)

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北坝村549人八年维权
报 告

尊敬的领导:
报告人: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北坝村二、三社全体村民549人代表:钱玉民、代作均、吴文富
报告事项:
1、要求征地单位安岳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履行征地93.9亩协议,补偿超占土地171.1亩的全部手续。
2、要求按现时地价补偿171.1亩土地征用费等费用。
3、尽快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报告依据:
1、(川价函[1996]565号)文只批耕地93.9亩 附件1
2、(安府土[1996]90号)文只征耕地93.9亩 附件2
3、1996.7.2征地协议书二社57亩,三社36.9亩,合计939亩 附件3
4、(川奥司发[2005]08号)文开发商用地265亩 附件4

综上所述,请各领导查实解决。此呈。

报 告 人:549人代表 代作均、钱玉民、吴文富
联系电话:0832-4541062 4540122

2005年5月5日

川府函[1996]565号

人民政府关于安岳县岳阳镇政府等
六个单位的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复
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府国土[1996]19号请示 ,现复如下:
一、同意征用安岳县岳阳镇北坝村二、三社耕地62600平方米(93.9 亩),作为安岳县岳阳镇政府修建办公综合楼、职工宿舍和生活设施,新建三家坝幼儿园、北坝小学和敬老院;安岳县中医院新建门诊综合楼、住院部及生活配套设施,安岳县岳阳农副产品经销公司新建三家坝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营业门市及大棚市场等配套设施用地。
二、同意被征地单位718名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其中符合招工条件的208名经公证后自谋职业,其余人员按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不留后遗症。所需“农转非”指标,在省下达给内江市的征地“农转非”计划指标中解决。
三、同意撤销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安岳县岳阳镇北坝村二、三社建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章

2005年5月2日晚原北坝村二、三社
部份村民学习四川奥鑫公司(2005)8号文件
座谈会记要

地 点:闲乐园
人 员:略
文件内容:奥鑫公司向镇政府反映王家坝群众要求的问题的报告。1、土地批少占多问题;2、王家坝失地农民社保问题;3、帐目不清问题。
以上人员达成以下共识:1、支持开发;2、奥鑫公司在省政府批文通知(93.9亩)内施工,村民不得阻挠、刁难任何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个人行为自行负责;3、要求公司督促政府尽快解决原北坝村二、三社村民提出的具体问题;4、凡与原北坝村二、三社村民无关的社会人员不准参与所有事务。

王家坝全体村民
2005年5月5日
——

川奥司发[2005]08号

关于王家坝群众向公司反映的几个具体问题的
报 告
安岳县岳阳镇人民政府:
我司于2005年4月14日早晨6点左右对王家坝片区项目进行了开工平场,由于群众对过去征地等有疑问,致使平场受阻,通过我司职工和国安大队蔡红彪等同志多方劝解和座谈,最后群众要求公司将他们所提出的事宜及时向镇政府汇报:
一、土地批少用多
当时岳阳开发公司征地只有93.9亩,现在用地是265亩,他们认为用地不合法。
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群众认为中央在2004年关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有相关方面的政策,而安岳县迟迟未动,群众要求政府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三、帐目不清
在征地时,两个社只有549人,报农转非时,政府上报了718人,群众认为的账目不清。
王家坝群众提出的问题还有很多,公司已采取了分别和集体对话,但效果不佳,为了尽快启运王家坝片区项目,开发东大街及普州大道,我司建议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一次王家坝群众代表会,将他们所提出的有关事项按照政策作详细的解释,尽快消除误会,以使我司能够正常施工。
特此报告!
四川奥鑫实业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2006-1-15 2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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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岳县岳阳镇北坝村二、三社群众
对安岳县国土局向你们的复函内容提出异议
尊敬的四川新闻网:
一、实施的征地行为非属国家用地,实属官办企业安岳县岳阳房地产业开发公司用地。于1996年7月11日是该公司为征地的甲方,我们社为乙方。协议书尾部有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是岳阳镇党政的领导者罗显君和乙方的社长和社员代表多人签名捺印予以证实。
二、欺上瞒下,为官商炒地皮充当保护伞。协议时众所周知的是征用93.9亩耕地,根本未征用全部土地。更露骨的是宅基地在内都被征用。这是由于协议的前几页未经乙方签字,所以开发商事后将协议内容篡改为全征上报,将甲方变为统征办,骗得批准手续。除岳阳镇政府和小学是按报批项目使用,其余单位实属冒名凑数,大遍土地先后变卖给其他开发商,县国土局为其辩解开脱保护,必然有其缘故。因补偿费不是统征办支付的。
三、两社的耕地事实上根本未全征。根据复函中都认可有耕地135.69亩,计算补偿面积和上报审批的是93.9亩。如果全征就应写为135.69亩和其他非耕地均属甲方所有。这是常人都会知晓的道理。
四、函中称按计税面积征用即视为全征。这既无法律依据,又损害被征地人的切身利益。甚至称在全省各地都较为普遍。这是在给其他地方摸黑来解脱自身的违法行为。况且函中又是引用的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农转非的,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的规定。但未规定未征部份就无偿变为国有土地。再则是房地产开发商与我们签的用地协议,而不是国家机关,不能张冠李戴。
综上所述,我们的耕地按函中认为是135亩多,尚有40多亩耕地和其他土地未得到应的补偿,这是真实的,据不给补偿又强行用地的官商侵权行为,应得到惩治和纠正,对函中称已补偿的经济数据大部分不属实,另外对于其他经济嫌疑问题将陆续上网。
安岳县岳阳镇北坝村二、三社群众
2005年6月14日
2005-6-14 2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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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安岳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对岳阳镇北坝村二、三社
群众反映土地征用存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新闻网:
贵网于2005年5月30日发来的调查函收悉。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被征地社的基本情况
征地前,岳阳镇北坝村2社有耕地面积57亩(计税面积),农业户108户,总人口401人(其中劳动力225人),人平耕地0.142亩,劳动力人增耕地面积0.253亩;岳阳镇北坝村3社有耕地面积36.9亩(计税面积),农业户85户,总人口317人(其中劳动力177人),人平耕地0.116亩,劳动力人增耕地0.208亩。
二、关于“批少多占”的问题
在全部征用北坝村2、3社土地时,两社确有土地面积260.887亩(包括菜地、饲料地、自留地、宅基地、田埂土坎等),但在具体上报全征土地面积时,只按规定上报了93.9亩的计税面积(按计税面积上报全征土地,是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内府发[1992]99号文件和安府发[1992]1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按计税面积上报实施全征土地的作法,在全省各地都较为普遍。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的规定,被征地社内超出上报征地面积部分的土地不再补办手续,应视为征用。
所以,群众反映全征土地上报面积与实有面积存在一定差异的问题,虽然客观存在,但却符合当时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一)上报征地协议各类补偿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青苗、附着物补偿费 合计
青苗 林木 房屋
北坝2社 41.04 144.36 2.85 17.2 115.35 320.8
北坝3社 26.568 114.12 1.845 14.005 97.062 253.6
合计 67.608 258.48 4.695 21.205 212.412 574.4
(二)按当时的法律和政策核算“安置费”的情况
根据村社提供的资料,征地前两社有土地219亩(不含宅基地),其中耕地135.69亩(菜地100亩、饲料地10亩、自留地25.69亩),其他土地83.31亩。按当时的征地政策,年产值菜地按1200元/亩,粮食作物地按800元/亩确定。两项补偿倍数按耕地20倍,其他土地10倍确定。219亩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为109.1256万元,安置补助费应为254.6264万元,合计应为363.752万元,人平“安置费”应为6472元。
(三)各类补偿的实际兑付情况
1998年12月,岳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协议兑付了岳阳镇北坝村2、3社的征地补偿费用410.1万元 (不含林木及房屋拆迁补偿,含未上报土地的补偿,补助费 ),其中“安置费”(农转非人员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77.8万元(不含5名轮换工和17名购买城镇户口人员所得的“安置费”4.17万元,高出219亩土地应得的“安置费”14.048万元),青苗补偿费32.3万元。
此后,由于被征地社的部分群众提出种种无理要求,并阻挠企业入场施工,1999年4月8日,岳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又被迫以基础设施(机耕道、堡坎、提灌站、高压线)补偿和解决再就业购买门市优惠补贴的名义向被征地社支付人员“安置费”175万元,以满足群众提出的人平征地补偿、补助费达到11000元的要求。
2000年7月17日至8月21日,岳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又支付被拐卖人员和超生子女的补偿、补助费为8.75万元,至此,岳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共支付征地补偿费为598.02万元,比上级协议总金额多267.237万元(不含林木,房屋拆迁补偿费),其中“安置费”为565.72万元。除“靠挂”人员外其余原正住户(562人)人平“安置费”达10066元。
从以上可见,计税面积以处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只在一次性货币安置时给预了落实,共超过了全村人平8000元的“安置费”补偿标准。
四、关于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保的问题
客观地讲,土地被全部征用后,农民失去了基本的生产资料,确有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因此,广大失地无业农民要求解决社保、医保、低保的问题呼声很高。该问题是群众反映所有问题中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根据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1号文件。各级党政也应当妥善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但这个问题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宽(据初步统计,我县有失地无业农民近7000人),就目前我县的经济承受能力来说,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困难还很大。目前,全省也只有成都市的部分区、县进行了失地无业农民参加社保的试点、资阳市对此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办法。因此,县委,县政府对此问题非常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和乡镇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另一方面加强调查研究。着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待市委出台相关政策后,立即付诸实施。同时,县委,县政府还要求各有关乡镇在目前不能解决社保问题的情况下,必须解决好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问题。
五、关于“申报农转非人口”的问题
1996年,征用北坝村2、3社土地时,经县统征办到县公安局北坝派出所核实,北坝村2、3社在籍人员718人。其中,属北坝2、3社正住户人员562人,其余为未分责任地的“靠挂”人员。需要说明的是,“靠挂”人员是历史形成的,不是征地过程中突击虚报产生的(县公安局户政科对此有记载)。根据当时《土地管理法》和安府发[1993]12号文件的规定,“靠挂”人员只办理“农转非”,不能给“安置费”。在具体办理“靠挂”人员“农转非”,手续时,这部分人员还向岳阳镇政府交纳了1850元/人的“农转非”费用(其中城市增容费1000元/人,市县公安、粮食、计委等部门收取规费850元/人)。按征地协议,上门女婿减半交纳。本次征地共收取136名“靠挂”人员的农转非费用的24.495万元,除10万元用于办理“农转非”手续时,其余费用全部用于了北坝小学建设。
六、事情的由来和所做的工作
1997年6月,因王家坝大桥基本竣工,王家坝新区(北坝村2、3社所在地)开发建设的区位优势开始显化,土地价格逐步攀升。在这种情况下,被征地社的部分群众从个人利益出发,对1996年征地的合法性及补偿安置提出异议。他们片面认为,一是两个社的土地总面积有219亩,其中计税面积应是98亩而不是93.9亩,应属部分征地而不是全征;二是支付的“安置费”只包含安置补助费,没有包括土地补偿费,因此土地补偿费未补偿;同时他们还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如对他们违章修建的房屋在拆迁时必须按合法产权进行还房且不补结构差,一户人必须无偿给一个门市等。致使建设单位多次组织入场,都受到了当地群众的阻挠。
针对这一情况,县四大家领导十分重视,成立了专门的领导班子并组织工作组多次入户作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1997年11月7日,原内江市国土局副局长朱顺英,用地科长尤再平等也深入现场,就农民提出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答复。1988年7月29日至31日,原省国土局法规处曾昌元、沈华泰同志在原内江市国土局副局长罗再元、法规科周永前等人的陪同下,再次前往被征用地社进行专题调查,并召开了群众代表座谈会,就他们所提出的有关问题也作了明确答复。省、市局的领导一致认为:“安岳征地是合法的,补偿是到位的,群众利益没有受到损害。”2004年7月6日,按照中共安岳县委原书记谢乃文同志的批示,原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周燕再次组织县纪委、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办、房管局、岳城管委、岳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织联合调查组,对原岳阳镇北坝村2、3社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群众作了说明,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作了情况汇报。
综上所述,原岳阳镇北坝村2、3社群众所反映的情况是不是属实的。1996年征用该两社土地程序合法、补偿到位、群众利益没有受到损害。少数人为了个人私利,用原《土地管理法》与新的《土地管理法》的补偿标准存在的差距,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是不能支持的。

安岳县国土资源局
二OO五年六
2006-1-15 2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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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100亩土地,谁买单


















申 诉 书

受诉单位:

申 请 人:安岳县岳阳镇万寿村一、二社村民

被申请人:安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申诉目的:1、由被申诉人依法付给土地补偿费;

2、由被申诉人落实两个社失地无业村民的社保和医保。

事实和理由:

我们两个社的农作物土地面积是264.4亩(有农作物产量统计表为据),被申诉人于1993年4月份征用我们一、二社耕地各73.39亩。除被申诉人按征用的面积给予了各种青苗补偿和安置部分人员外,其余未安置人员按每人8000元,分多年多次才给予了安置补偿费。此款付清后,我们要按照国土法等规定,还应给予土地补偿费。经多年来的多次要求至今无果。不仅如此,被申诉人对未征用的土地出卖给开发商后,我们多次要求补申诉人给予有关土地补偿费等问题。去年县府答复只解决低保,且都未完全落实,更别谈解决我们长远的生存以及落实社保和医保等问题。

综上所述的实质问题是在于被申诉人属安岳县委、政府直接主管的土地开发,实施其行政行为,以安排农转非为诱铒,采取少征全占的手法,侵害农民利益,转手倒卖,从中获取暴利。只要是用之于民我们不该有异议,但总不能不依法白白地占(征)用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为此,特向您们申诉,请求及时付给我们土地补偿费,以便有钱参加社保和医保,解除我们的后顾之忧。

附:万寿村一、二社村民全体村民签字(章)

村民代表:陈弟敏 4665833 刘华忠

罗光钊 13550682988 杨喜恒 4542101

杨本平 4665305 谭成建 13088247694

二00五年十月十五日

2005-10-16 1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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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维权要八年,整一个抗日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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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立案,失地农民有冤无处申

申 诉 书

申诉人:四川安岳县岳阳镇北坝村一社161户村民(454人)

被申诉单位:安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申诉目的: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05)资民终字第00327号

二、判决被申诉人返还抢占申诉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210.6亩(宅基地不包括在内)或依法进行补偿。

三、本案的有关费均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93年被申诉单位协议征用申诉人土地92亩,在2000年已经超用,在2001年不顾农民拒交未征用的土地,在2002年6月县政府和被申诉单位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少征多占法、合同协议法、征地审批法以及安置补助政策。一无征地文件,二无合同协议,三无审批手续,被申诉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全县公检法、武警、执法大队、政府各大部门官员、工作人员、社会闲杂人员等几千人围阻村民,打、砸、抢、抓无恶不作,抢夺土地,打伤农民8人,打瘫痪1人(一年后身亡),申诉人曾多次上访、走访和信访地方和中央,政府均不予以答复和解决。

2005年8月12日向安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而在三个月后,才告之不予授理,随后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又在2006年元月9日裁定,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告之不予受理,这与人民法院相违背,难道我们农民就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申了吗?难道我们的权益被侵害、我们的财产被抢夺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吗?

申诉人原有土地341.9亩(其中计税面积194.4亩,自留地32.5亩,宅基地40亩,非耕地75亩),被征92亩,未征210亩(宅基地未包括在内),被申诉人先后侵占,这是454人的命根子,若法院都不受理、伸张正义,将导致申诉人对法制社会的失望,造成失地农民的悲惨局面。

以上所诉,申诉人要求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给予审理,希望达到申诉人的申诉目的。

此致 申斥人: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北坝村一社161户454人

发表于 2006-1-17 22:38 |
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一切不合理收费!个体工商户是弱者,也是市场
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群体由下岗职工,失学失业人员,失地农民等
组成。他们的文化低,地位低,资本少,不得已而从事个体经营。个体工商
户除已缴税外,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还要对个体工商户们征收上千元的个体
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及各种会员费。防疫站也要征收上千元的市场监测费,还时常面
临着各种罚款。针对小贩小商的各种收费有失社会公平,不利于构筑和蔼社
会,不利于再就业,应当尽快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一切不合理收费,建议
只收税不收费,一切罚款缴国库,以杜绝收费腐败,利国利民! ◆转自胡代国在 国家 发 改委十一五规划发表意见 一文

发表于 2006-1-17 22:52 |
为了《拆迁安置还房协议》63老太五年四次官司10次出庭
为了《拆迁安置还房协议》
63老太五年四次官司10次出庭
作者:狂人 0832-4540125
安文琪:女,现年63岁,一生饱经风霜,官司缠身,顽强不屈。因出生地主家庭,1991年落实私房改造政策,政府将原改造房还给安文琪,房子位于黄金口岸上府街4号,家中五弟妹为了争这套房的产权打了四年官司,经过银钱调解,结果是安文琪取得了房产权。但1997年因政府美化城市,旧房必须改为新房,谁要是反对就要依法惩办。于是安文琪被迫与三力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还房协议》,美其名曰:“自愿”签订。安文琪曾在法院哭诉:正是那个带有强迫性、欺骗性的《拆迁安置还房协议》加之种种原因,2000年至2005年五年时间与三力公司打了四次官司,三次作原告,一次作被告,至今尚有两起官司未结案。
2000年安文琪告三力公司少还住房面积,一审胜诉。
2001年,安老太告三力公司补偿过度费未到位一审败诉,经抗诉、上诉、申诉至今无果,略有希望。
2003年安文琪告三力公司产权证违约一审败诉,经上诉中院后胜诉。
2005年4月18日,三力公司告安文琪,要求按《拆迁安置还房协议》结清房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90798元。
多年来,安文琪一边学法,一边打官司,已有丰富的经验。
A 六三老太作被告
2005年3月14日,安文琪收到安岳县人民法院民三庭送来的(2005)字第472号传票,定于2005年4月18日上午8点开庭审理“拆迁合同“一案。同时安文琪还收到应诉通知书(2005)安岳民初字第472号及三力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安文琪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诉状付本,要求15日内向法院提供答辩状及本案有关的证据。于是拉开了安文琪为拆迁还房五年中第四次官司的序幕。
B 开发公司的诉状(部分)
原告:四川省安岳县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冷文兆
被告:安文琪
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还房补差款64202元,支付原告利息26596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7年拆迁被告门市38.088平方米,住宅101.0035m2,原被告经过充分协商,于1997年4月3日达成《拆迁安置还房协议》,原告偿还被告房屋145.44 m2,其中门市一个49.44 m2,住宅96 m2,被告未按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原告的补差款:①门市等面积结构差38.088 m2×850元/ m2=32375元;②门市超面积补差款11.352 m2×2550元/ m2=28947元,③住宅等面积结构差96 m2×30元/ m2=2880元;三项补差款合计64202元.
原告多次催被告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一直未付款,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利息26596元。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县法院提起诉讼,以达到上述诉讼请求之目的。
C 安太太的答辩条条是道
多年来官司缠身的安文琪已被折磨得精疲力尽,加之孤身一人,年老多病,好在还有一个正在读中学的外孙女作伴为乐,官司不尽人意,费时费神费钱,但安文琪顽强不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不相信律师,找了两位朋友作法庭代理,一位是法院退休法官,另一位是安岳的新闻人物胡代国。请之目的一是代理,二是给自己壮胆。安文琪认真学法律,先后打了九年官司已能言善辩,在庭上主要由她自己答辩,二位代理人补充之。庭上双方互不相让,庭审整整进行了一天。
(一) 关于补结构差的争论
原告诉称:《拆迁安置还房协议》是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所以被告应按协议补差给原告64202元。
被告认为:按《拆迁还房安置协议》补结构差决不允许。理由如下:①原协议是按安岳县2号令强制性和欺骗性签订的;②安岳2号令的实施办法不完善,部分违反了中央78号令的规定,例如:78号令是“重置补差”,安岳2号令是“门市补综合造价的1-2倍为重置补差”;③实施2号令后,百姓无法抵抗,引起了大规模还房户群体上访省政府;④为了稳定人心,安岳县(1998)8号令重申执行拆迁还房“重置补差”的政策;⑤8号令出台后,哪里还存在执行门市等面积补差每平方米850元不平等的协议呢。
讲到这里,安文琪饱含泪水诉说:正是那个不平等的“协议”使我五年打四次官司,正是那个2号令使安岳发生了类似的大量悲剧。
安文琪还诉称:安岳2号令第42条规定,今后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新规定执行,国务院[2001]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相等面积调换不补差”。事实上安岳早已执行了这一政策,却有大量先例。所以安文琪请求法院支持同等面积调换不补差的主张。
(二) 关于门市超面积补款28947元的分岐意见
原告诉称:门市超面积补差11.352 m2×2550元/ m2=28947元
被告代理人胡代国针对超门市面积一项提出了相反的证据。原告不是多还了门市面积11.352 m2而是少还了门市面积10.79 m2。理由如下:
被告的门市产权证记载宽4.6米,深8.3米,面积4.6×8.3=38.18 m2,本着公平对等的原则,计算原告所还门市深度应为同等深度8.3米,而不是11.57 米,原告还门市宽是3.3米,即原告所还新门市3.3×8.3=27.39 m2
品迭原告少还门市面积(38.18-27.39)=10.79 (m2 )
按照当时的门市地价和现时的地价都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安文琪愤怒地对法官说:“原告吃了我门市10.79 m2还不甘心,还企图欺负我老太太补门市超面积差价款28947元,真是欺人太甚。”
(三) 原告诉称: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26596元。
被告认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的房屋具有合法的全部证件,开发商虽然是美化城市旧房拆迁建新房,但也是借鸡下蛋赚钱,同时将被告的房产证用于银行贷款抵押,公民未提出分红利,原告倒过来强迫算利息,真是违背公平常理,被告不能接受。
(四)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种办证费的争论。
被告表示不同的意见。在拆迁房屋前,被告将合法齐备的房产证、国土证交给原告抵押货款建房;按照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原告还房时理应将新房产证、国土证等全部证件免费交到被告手中,不存在收被告证件费之说,且有大量先例。本作者的拆迁还房就是其中之一未交任何办证费。
(五) 关于诉讼失效的争论
被告代理人吕金统认为:原告的结算诉讼期早已失效,不再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①《拆迁安置还房协议》第七条写道:在新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不交钱,甲方不交房。甲方为了减少支出过度费,让乙方先住进新房,随即甲方通知结算,但因原《拆迁安置还房协议》不平等,乙方在通知中签字拒绝结算,但甲方从未起诉保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在超过协议规定结款期限数年之后,提起诉讼结款之事,明显地超过了诉讼时限。
②安文琪在2001年3月起诉至2005年5月判决之日起计算,已经4年多,同时安岳2号令和国务院78令早已作废,为何原告一直不主张结款也不起诉,早已诉讼失效,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被告请求法院拔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支持被告下列主张:
①同等面积调换不补差;
②原告补还尚欠被告门市面积10.79 m2;
③原告支付被告垫付的7000元办证费;
④原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下午6点,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2005年6月14日
非常遗憾,安岳法院判安文其输了官司,请大家评一评这个官司该不该输?判决书等材料将陆续上网,二审即将判决,是输是赢请网民关注

发表于 2006-1-18 00:09 |
政府的执法力度,如在同版的"朋友的店被砸",有谁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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