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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悲秋客

请大家评理,巴中天燃气公司为啥强行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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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2:32 |
刚缴费安装不到3年的用户强收504元是不合法的,乱收费只能靠政府来制止

 楼主| 发表于 2011-9-27 13:15 |
依照(2010)巴中市物价局157号文件,然气公司要改造管道,计量器具,是不能再向用户收钱的,而现在实际上,在向用户收钱,物价部门也无人过问,投诉了,也没人管,看来,然气公司是事前把这些相关门买通了的了。现在谁能主持正义?还老百姓一个公道,不然,巴中城内的所有用户,就只好,从包包内向这些部门掏钱了,悲哀啊!!!
6.5

发表于 2011-9-27 16:55 |
凭什么还要让老百姓交钱呢?强烈抗议!
6.5

发表于 2011-9-27 16:57 |
就拒绝交钱,集体抗议,再集体上访

发表于 2011-9-27 21:00 |
;P;P

 楼主| 发表于 2011-9-27 21:18 |
:@:@:@:@:@:@:@

发表于 2011-9-27 22:01 |
把天然气公司的猪头给我提出来,拿他试问。
发表于 2011-9-27 22:03 |
大家一起,把它给革命了。

发表于 2011-9-27 22:32 |
凭什么还要让老百姓交钱呢?强烈抗议!

发表于 2011-9-28 10:41 |
这事你在论坛中还发出来了,我们上次在论坛中发了几次,都被论坛删了,我看论坛与他们是相勾结的,不然,怎么会删呢?按规定,是不该收费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9-28 11:08 |
他们删我就多发几次,要让大家都团结起来,

发表于 2011-9-28 11:19 |
把台上那几个无能的大官弄下去,这10年把中国拖得好惨!!!!!!!胡温无能!!!!!!!!!!!!一直来在上面不饮酒辞职!!!!

发表于 2011-9-28 11:42 |
狗日的燃气公司就是黑,抢钱~!!!

 楼主| 发表于 2011-9-28 22:26 |
专业经营企业违法

  情节严重 最高罚30万

  省人大城环资委方面介绍,在调研和早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关系的问题“反映最强烈”。

  城环资委认为,专业经营单位向业

  主提供专业经营服务,向业主收取了水、电、气等费用,理应将设施安装到最终用户。而目前的情况是,小区内除业主自有部分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都是开发商代建并把费用摊到了房价中,继而转嫁给了业主。业主购买专业服务的同时还要购买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这本身已经不合理,如果再让业主承担其维修、养护和更新责任,更不合理,这也被一位老专家形容为“卖菜的硬逼买菜的买杆秤”。

  一位要求匿名的建筑专家透露,实际上,维修、养护和更新属于企业经营的正常损耗,本该由企业负担。但改装一户一表及管线维修动辄要用户付费实在不合理,有时还会出现“二次收费”的情况。

  城环资委介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要求水、电、气等单位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维修及养护责任,但并未对设施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和移交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在二审稿中对此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文稿显示,对于新建小区专业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统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届时企业将自动担负其管理责任。

  已经建成的小区,专业经营设施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给相关企业养护管理。若决定移交,对方必须接受。至于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院落,应由县级以上政府承担改造治理的责任,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改造完成后同样移交专业企业管理。具体费用由政府和相关企业协商解决。

  为达到强制性目的,二审稿还列明了法律责任。若专业企业不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或不承担相关费用,将由县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被通报,情节严重者将被曝光,并处以10万~30万元罚款。当然,如果业主或物管公司损害相关设施并给他人造成损失,需要依法赔偿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11-9-28 22:27 |
专业经营企业违法

  情节严重 最高罚30万

  省人大城环资委方面介绍,在调研和早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关系的问题“反映最强烈”。

  城环资委认为,专业经营单位向业

  主提供专业经营服务,向业主收取了水、电、气等费用,理应将设施安装到最终用户。而目前的情况是,小区内除业主自有部分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都是开发商代建并把费用摊到了房价中,继而转嫁给了业主。业主购买专业服务的同时还要购买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这本身已经不合理,如果再让业主承担其维修、养护和更新责任,更不合理,这也被一位老专家形容为“卖菜的硬逼买菜的买杆秤”。

  一位要求匿名的建筑专家透露,实际上,维修、养护和更新属于企业经营的正常损耗,本该由企业负担。但改装一户一表及管线维修动辄要用户付费实在不合理,有时还会出现“二次收费”的情况。

  城环资委介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要求水、电、气等单位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维修及养护责任,但并未对设施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和移交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在二审稿中对此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文稿显示,对于新建小区专业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统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届时企业将自动担负其管理责任。

  已经建成的小区,专业经营设施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给相关企业养护管理。若决定移交,对方必须接受。至于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院落,应由县级以上政府承担改造治理的责任,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改造完成后同样移交专业企业管理。具体费用由政府和相关企业协商解决。

  为达到强制性目的,二审稿还列明了法律责任。若专业企业不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或不承担相关费用,将由县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被通报,情节严重者将被曝光,并处以10万~30万元罚款。当然,如果业主或物管公司损害相关设施并给他人造成损失,需要依法赔偿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11-9-30 00:29 |
:@:@:@:@

发表于 2011-10-2 19:56 |
:@:@

发表于 2011-10-2 23:21 |
你还想不想作饭

 楼主| 发表于 2011-10-3 02:09 |
国计民生就让这些人乱搞,让人失望

发表于 2011-10-3 10: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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