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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悲秋客

请大家评理,巴中天燃气公司为啥强行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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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2525

发表于 2011-10-3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天然气公司的杂种都是些偷人生的   他吗的  尤其是生技科的那帮贱种     你们收了人家的钱  出门总有被人杀的时候  吗的
  

发表于 2011-10-3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他这种做法,不得好死。大家只有一起诅咒。

发表于 2011-10-3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就收你能怎么样?

 楼主| 发表于 2011-10-3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来顶起

发表于 2011-11-19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到市政府去静坐,因为没气做饭。我们江北这边也在叫交啥子改造费,但一直没给交,听内部消息说的,扯的人只交两三百元也可以。

发表于 2011-11-21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1-11-21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loveliness::loveliness: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5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11-25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江北都可以讲价的嘛!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9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今天到市气公司去找到他们负责人,这个负责人态度强横,说是这个费有该收,计量器具只是气表,他们没有收钱,管子不是计量器具该收,为啥管子不是计量器具中的一部分,大家评理
巴中市物价局关于调整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巴价发〔2010〕157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巴中市兴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今年,国家先后提高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241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要求,各地应相应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依据法定程序,通过成本测算,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二届第53次常务会议和市委二届第120次常委会讨论通过,决定调整巴中城区及恩阳镇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天然气范围
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部队食堂和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食堂用气。
二、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1.77元。
三、相关规定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中,已计入计量器具的更新改造等相关费用。今后,天然气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到期更换和非用户原因维修,均不再向用户收费,所有费用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四、执行时间
以上价格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含)以后的用气量起计。至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结算的用户不再补收价差款。
五、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这次调价关系到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价格调整后,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做好优质服务工作,坚持“用户至上”理念,切实履行应尽的社会职责。同时,应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强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宣传,向用户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天然气价格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9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9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我们的钱赚我们的钱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9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和我们有类似情况的朋友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9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中,已计入计量器具的更新改造等相关费用。今后,天然气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到期更换和非用户原因维修,均不再向用户收费,所有费用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9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物价局关于调整
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巴价发〔2010〕157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巴中市兴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今年,国家先后提高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241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要求,各地应相应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依据法定程序,通过成本测算,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二届第53次常务会议和市委二届第120次常委会讨论通过,决定调整巴中城区及恩阳镇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天然气范围
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部队食堂和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食堂用气。
二、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1.77元。
三、相关规定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中,已计入计量器具的更新改造等相关费用。今后,天然气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到期更换和非用户原因维修,均不再向用户收费,所有费用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四、执行时间
以上价格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含)以后的用气量起计。至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结算的用户不再补收价差款。
五、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这次调价关系到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价格调整后,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做好优质服务工作,坚持“用户至上”理念,切实履行应尽的社会职责。同时,应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强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宣传,向用户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天然气价格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9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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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9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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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9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中,已计入计量器具的更新改造等相关费用。今后,天然气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到期更换和非用户原因维修,均不再向用户收费,所有费用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四、执行时间
以上价格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含)以后的用气量起计。至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结算的用户不再补收价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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