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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丹甿

【转载人民网强国论坛的帖子】极左时期却有少数污吏(作者:民主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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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爱仕途退教的小郭先生:
替老子说话可以理解,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摆事实讲道理就摆事实讲道理,搞无中生有的恶意人身攻击,
那是下三滥干的事。你愿做下三滥吗?起码要有做人的基本人格。
骂人是社会上流氓小混混所为,你骂人不害羞吗?你的教养就这样吗?



发表于 2012-1-17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祝大家新年快乐!

 楼主| 发表于 2012-2-8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查了原始资料,郭慎三报复彭本源在他小儿子身上的时间
应在1983年10月下旬,特此更正。



 楼主| 发表于 2012-2-8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查了原始资料,郭慎三报复彭本源在彭的小儿子身上的时间
应在1983年10月下旬,特此更正。


 楼主| 发表于 2012-3-21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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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人民网强国论坛的帖子】
            极左时期却有少数污吏(翔实版)

        极左时期基本没有贪官,却有少数污吏,胡作非为横行霸道得让你瞠目结舌,“文革”中尤甚。你不信吗?我摆出一个事实出来,看你信不信。
        那时四川省丹棱县原仁美公社××大队,是大队核算。1975年夏秋,时任县委副书记的郭sn带队在那个公社搞“三分之一”,他要在××大队组建领导班子,意思肯定要选某为党支部书记。曾成宣等党员对某赞同本队多年大量瞒产私分,损害它队利益及其他的一些行为,强烈不满。曾成宣找到彭本源(时任党支委)反映意见,彭本源也有同感,觉得郭sn的做法不妥,应向上级反映,于是他们就写成材料向乐山地委反映,批评举报郭sn的这种错误做法。不知怎样的,信可能转到郭sn的手中。他以为触犯了自己的权威,料定彭、曾为一般党员,没有后台,说不起话,决心报复。他摆出一副杀气腾腾的气势,由时任公社党委书记的梁××出面,分别于1975年8月7日通知彭、曾到公社去,隔离办“学习班”,不准回家,不准与外界接触。在“学习班”里,捏造出曾、彭是想“夺权”(事实:时任扛过长工的支书曾经与社员发生矛盾,较长时间躺下不干,公社党委叫彭取而代之,彭却认为支书出身好,不走歪门邪道,应该扶支书一把。彭把党支部会都拿到支书家去开,最后才把他扶了起来,曾也没有反对过。现在多个人证还在!何况某还没有上台掌权,当时扛过长工的支书还在台上,怎么叫 “夺权”? 郭sn是明显的栽赃,报复陷害),给曾、彭扣上“破坏三分之一”、“搞非组织活动”(“非组织活动”应指通过组织程序形成了决议,而个人还要窜通煽动他人反对组织决议的行为)的帽子。你还在酝酿阶段,党员有组织地写信向上级反映,批评举报郭sn,这叫“破坏三分之一”、“搞非组织活动”? 何况即使组织形成了决议,除行动上服从组织外,也还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反映。郭sn组织工作组的人白天用车轮战术,轮番围攻批斗(还不知有无侮辱情节),不让彭、曾得到休息。晚上让彭睡在条凳上,任蚊虫叮咬。历时近一个星期!这哪里还是什么“学习班”?是私设法西斯监狱,比对待犯人还恶劣!共产党员还有没有民主权力?有组织地向上级反映情况,批评举报党内领导人的错误行为,这本属于党员基本的民主权利,最正常不过了,而且这还是对党负责的表现。即使他们反映的不正确,也只能靠解释说明做好思想工作,或用组织方式举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解决,更何况他们反映的是事实,并非恶意中伤。他们都是遵纪守法仅靠工分吃饭的黄泥巴脚杆呀!为什么要整得那么惨?
        到底曾成宣、彭本源是什么人,值得郭sn整吗?我作一个介绍你们就知道了。解放前,他们都没有任何历史问题,刚解放,他们是该村最早支持共产党,投身革命的人。曾成宣任村儿童团团长,以后入党,一直任生产队队长。彭本源任村农会副主席,1954年入党(解放后当地发展的第二批党员),历任农业合作社会计,高级社、大队党支部书记等职。
        坐了近一周的“学习班”后,彭仍然不服,于是又写信向省委(也许还有党中央)反映,控告郭sn。不知道党的组织是怎样运作的,从现象上看,可能信还是落到郭sn的手中。郭sn可能以为各级党组织都没有查处他,利令智昏,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更疯狂报复。他绞尽脑汁地罗织罪名,批×时说彭和×××一样,是在搞“右倾翻案风”;打倒“四人帮”时,又说彭和“四人帮”一样,是“帮派分子”。真是无所不用其极!郭sn这种人就是领取了人民的血汗(其中包括彭的一份),吃饱了人民的饭撑着,利用人民给的权利,假公济私,成天搜肠刮肚的整说不起话的人!郭sn根本不讲理,指使人多次组织开大队党支部会,批斗彭。同时还组织人多次下去整黑材料,企图制造新的冤假错案,气势汹汹要给彭以记过的处分。把一个共产党的朗朗乾坤,搅得乌烟瘴气,但是后来他却升为县委书记了。其后党在严肃纠正冤假错案时,他也迫于形势,只得罢手,销毁了黑材料,还无可奈何地给彭平了“四清”运动定的“支持单干”的冤案。要他对此事平反时,他竟然耍起了无赖,说:“我们没有给你下结论,拿什么反来平?”彭就这样白白地挨他一顿整。郭sn没法致彭于死地,余恨未消。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公布四年多施行近四年的1983年10月26日,他竟冒天下之大不韪,恶意报复在彭的小儿子身上。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农技员奇缺,彭的小儿子就是由乐山地区下达指标,丹棱县农委批准招聘的县农业局农技员,工作表现很好。1982年9月全县土壤普查,农业局分四个小组,他独当一面,带领一个小组去中隆、王场两个乡普查,到次年3月底出色地完成了任务,受到领导的肯定。1983年4月国务院专门发出了[1983]74号文件,指示对这种农技员“可采取合同制的方法择优录用”。当时同是一个地区的仁寿县正将这批农技员全部转正,周围的县也没有解聘这批农技员。郭sn知道自己要调走,怕彭的小儿子被录用转正,迫不及待,对抗国务院文件精神,在未经县农委批准解聘(超越县农委之权,当时党政权限早已分开),连农业局也未出解聘文件的情况下,他竟敢亲自出面参加督促农业局开会,导演解聘彭的小儿子,连当时宣布解聘的局长也认为“是错误的”,可见解聘完全是郭sn的个人意志,纯粹是故意的滥用手中职权、假公济私、疯狂报复,可算得上无视党纪国法,一手遮天。郭sn就这样祸及彭的没介入纠纷的无辜的小儿子,致使彭的小儿子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你看,郭sn心肠坏不坏?品质恶不恶劣?
        为什么郭sn对彭不讲党性、人性呢?说到起因竟是郭sn没有吃到彭本源家的蜂蜜。那是一个物质比较困乏的年代,彭本源家养了一群蜜蜂,在6月底刚收了蜂蜜。7月初,郭sn提议,一行三人相约到彭的家中去吃蜂蜜,彭和他们谈了一阵公事,竟忘了招待他们吃蜂蜜,使郭sn极为窝火。8月初,郭sn就发作。小人!
        故事讲完了,你总相信极左时期有少数污吏了吧,再不然你去稍稍调查一下,就知道,我讲的故事并非臆造,所言不虚。这种事例在全省全国绝非个案。
        结论:虽然时代给了一定的环境,但是责任全在具有品质恶劣的郭sn这种人。这种人是造成党跟党员和人民离心离德的祸根,庆父不死鲁难未已,党应该将这种人清除出党,以报复陷害罪和非法拘禁罪绳之以法!
                                                                                                          (民主散人)

注:①彭本源在郭sn1983年10月报复在他小儿子身上后,受到沉重打击,身心全跨,仅过一年多,于1984年12月底逝世,年  仅六十岁。一个本地最早相信共产党,风里雨里积极投身革命和建设二十几年,没领过国家没贪过社员一分钱,仅靠劳动自食其力的农村普通生命,没有过错竟遭污吏如此毒手!
        ②彭的小儿子被郭sn报复在他的身上,不服,后误陷入找国民党军阀在美国的存款。2010年9月患脑溢血在成都逝世,年仅五十八岁。他应变成厉鬼,找污吏报仇雪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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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你自己去下结论。下附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选摘)
                                                      
第二编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编
                               第二章 犯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八节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选摘自中国刑事辩护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选摘者注:选摘的内容新旧版刑法均同。
发表于 2012-3-21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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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甿彭仲文退教,你不是一个多月前(2月13日)在丹棱论坛没名堂主留言版上留言表示了道歉不再继续恶意攻击了吗?怎么油菜花开耐不住鸡莫又神经病发了出来乱咬人。你不是2月26日又在我的版上留言说你要写书了.今后不再在网上说事了吗?

1.
你继续改吧.编吧,你开始一直说是别人1984.10月报复,不久被人指出时间概念错误后(因别人83年底就卸任调离丹棱),后来又改为83.10月报复,你这不是恶意攻击胡编乱扯是什么?

2.
你的本家兄弟一个当时大队(村)干部的儿子别人认都不认识有什么值得好报复的,据我所知彭本源是因与其他村干部争权夺利失败而化不了怨气的,你本家兄弟性情浮躁后来一心想发大财自己陷入骗局中骗人反被骗前年在成都病死的。彭仲文你这个当哥的难道没有重大责任?

3.1983
年改革开放刚起步,还没有实行你所说的聘用合同制政策,据我了解你本家兄弟当时只是从基层抽出来到农业局帮忙,后来没有转成干部这种情况在当时多得很。应去找当时接任的县长兼县委书记杨万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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