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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营山陈继

【营山新闻】壮年男子在法庭逼残疾老人下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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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9-28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记者采访的哇?
有图有真相。

发表于 2011-9-28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9-28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call: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9-28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这个写法不像是记者写的新闻,我把标题反复在百度新闻、网页去搜索,把内容复制去反复搜索,发现在只有麻辣论坛里面有这个东东。原来是我们“论坛记者”的大作。会不会是冒充记者去维权?:lol

发表于 2011-9-29 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西部教师 发表于 2011-9-28 23: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看这个写法不像是记者写的新闻,我把标题反复在百度新闻、网页去搜索,把内容复制去反复搜索,发现在只有 ...

这说明了南充论坛的魅力撒。

发表于 2011-9-29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结果,望有关部门调查

发表于 2011-9-29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良庸懒的法官还是回家卖红薯好。
发表于 2011-9-29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陈波、陈燕与陈敬德、陈玉华分割共产纠纷一案事实真相

    今天上午,《麻辣社区营山论坛》以《壮年男子在法庭逼残疾老人下跪》为题上传了一帖子,但该帖子表述的内容严重失实。该案的事实真相是:
     陈帮喜、高素清夫妇膝下所生二子三女,即长子陈智勇、二女陈德芳、三子陈敬德、四女陈军、五女陈玉华。陈高夫妇生前在营山县朗池镇花市坝街40号有穿逗结构街房一通,共四房一天井一厨房105.23平方米。1987年10月陈帮喜病故。1988年10月,高素清病重期间叫其子陈智勇、陈敬德请来居委会干部,在其他子女均在场的情况下,将房屋分给了陈智勇、陈敬德兄弟所有,并书立了《立赡养遗赠分管协议书》。该协议确定:“现有房屋位于营山县城花市坝四十号,房前界址墙体,后齐以后天井四步水为界,为陈敬德权属;后天井四步水起后房两间为陈智勇权属。”1989年2月陈智勇病故,1993年高素清病故,后陈敬德,陈德芳,陈军,陈玉华,陈智勇之妻何桂芳、子陈波、女陈燕就房产涉讼。营山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20日以(1994)营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讼争之房以后天井四步水为界,前至墙体界归陈敬德所有。后房两间归何桂芳、陈波、陈燕共同所有。” 陈敬德、陈德芳、陈军、陈玉华不服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5年4月4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4)南中法房终字第82号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双方讼争的营山县朗池镇花市坝街40号房屋的前五间(包括天井屋一间,面积75.48平方米)归陈敬德所有;后两间面积为17.42平方米归陈玉华所有。由陈敬德给陈德芳、陈军各补偿人民币13257元,给何桂芳、陈波、陈燕补偿人民币8126元;由陈玉华给何桂芳、陈波、陈燕补偿人民币4163元。二审判决后何桂芳、陈波、陈燕不服继续申诉,中院再审后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判决:维持营山县法院(1994)营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撤销中院(1994)南中法房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
但在再审期间,涉讼房屋按县城总体规划进行了拆迁。陈敬德、陈玉华在陈波、陈燕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南充中院(1994)南中法房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与营山县北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拆迁人营山县北观建筑公司共计还给陈敬德门面房4个(面积89.85平方米),住房1套(面积80平方米),陈敬德给付补差款75514.52元,其中:营业房补差46722.00元;住房补差28792.52元。陈敬德现实有住房一套(实际面积139.32平方米)和还房门市2个(面积71.94平方米),另2个门市当时由北观建筑公司向陈敬德收购后转卖与苏某某所有;拆迁人营山县北观建筑公司还给陈玉华门面房1个(面积27.60平方米),陈玉华给付补差款34063.80元。陈玉华当时向北观建司另购得门市1个,故现陈玉华门市为2个(面积74.42平方米)。
     申请人陈波、陈燕于200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8月8日,本院依法作出(2009)营法执字第438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详情见附后的民事裁定书)。
     该帖子称壮年男子陈波在法庭逼残疾老人陈敬德下跪,并狂呼:“老子亲戚现在法院当官”。事实上,陈波是其亲侄子,如果叔侄之间不顾伦理道德,彼此恶语相向,均应受到公众谴责。但必须说明的是,法院并无陈波任何亲戚。
     该案从一审、二审、再审至执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多次认真研究并多次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在有关庭审、听证时还邀请了县委政法委、县委信访局、县人大法工委有关同志以及人大代表参加旁听,他们认为我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处理上均是正确的。同时,本院领导和该案承办人多次接待当事人陈敬德夫妇和陈玉华,并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向他们耐心细致地做法律解释工作,但陈敬德夫妇不听任何解释,多次采取过激方式纠缠、闹访,现又采取背冤牌、下跪等方式向法院施压。这不仅有悖基本的社会公德,混淆了是非,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行调查之中,对涉及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营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发表于 2011-9-29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院回复中我不小心发现了这么几个问题,如果说错了,请大家原谅。毕竟人人都有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力。
1、陈敬德是残疾人,这是个事实,作为主审人员,不可能不知道。但是在法院此次的裁定中,只字未提这个事实,相反,裁定的开篇既阐明了陈波是石油队下岗工人,这是在干什么?试图用“下岗”这样的字眼来博取人们对陈波的同情吗?法律的最基本原则是:公平。如果站在公平的角度,那么,裁定的开篇在点明双方身份之时,不应该忽略掉陈敬德是残疾人的事实。不管这样的做法是有意无意的,肯定是不公正的。
2、旧城改造是政府行为,不是陈敬德的个人行为,也绝非残疾人陈敬德个人可以抗拒的。2007年《物权法》出来之前,强拆横行,恶事不断,营山的旧城改造,据那个帖子讲,是1999年,那么,1999年的旧城改造,作为残疾人的陈敬德到底有没有能力抗绝强制拆迁,这尚是个疑问。但是该裁定将政府行为套加在了陈敬德个人行为上。
3、关于陈敬德喊冤的帖子出现在前晚1点左右,而昨天早上10点,法院立刻声称陈波没有亲戚在法院。一般单位是早上8点半上班,难道说,短短2个小时,法院就可以查清陈波的所有社会关系?呵呵,看来这样的速度,法院的这个发帖员,应该立刻调到公安机关上班——不然就埋没了这样的破案速度哇。
4、陈敬德说裁定里面有假设性推定。仔细看了,在裁定的第5页第13行说明裁定理由时,的确是用的“如果”作为最原始的推定依据。而法律的最基本原则,是应该以事实为依据的。然而,裁定中所列举的一条又一条理由,人们看不到依据。比如说陈敬德获取了大量利益一类的。
5、其实正如昨晚陈敬德的儿子陈继所发出的帖子说的一样,任何人都可以明确知道,主张权力,当事人肯定会回到事发地,至少会联系当地法院。那么,1994年就开始不断回营山的陈波,难道1999年凭空消失了?而且,旧城改造肯定不是一年半载就可以改造完的(除非营山旧城改造就陈敬德一所房子),那么,陈波在旧城改造的几年当中,他为什么要不管不问呢?如果他当时有异议,完全可以去找政府申述,为什么他没有?虽然作为外人,我们不能一概否认陈波当年就放弃了,但这份回复中所谓的“陈波对旧城改造不知情”的说法很难让人心悦诚服
6、陈敬德老人说他喊冤的理由,是想问下为什么执行不依照判决执行。以我这类不明真相的群众的常识,所谓执行,肯定是依照判决执行。判决是高于一切的。比如说,某个人杀了人,被法院判决了死刑,所谓的立即执行,就是拉出去毙了。执行是依照判决执行的,怎么也不可能这个执行的人用这样那样的理由来为不依照判决执行找接口哇。这样的情况都出现了,我晕,难道这样的裁定......
7、陈敬德是询问为什么这样执行,但是在法院的回复中,人们看到了什么呢?看到的居然是说陈敬德依法询问的行为是“上访”?这怕就有点指什么为马的味道了。难道说一个人对自己的案子有疑问,连过问的权力都没有了吗?这是什么样的回复?
8、所有的单位正式回复,都是正式的回复文书,加盖鲜章。然而,这样的回复,连个章都没有,换句话说,谁都可以随便注册一个帐号,来混淆视听。所以啊,这个回复到底是不是法院回复,真实性值得怀疑。
总有几个马甲,或者是用人身攻击的方式去试图证明陈敬德是不讲道理的,这就更让人觉得,这份回复到底是法院发出的,还是案件当事人试图在给群众“洗脑”。特别是当我提出疑问,总是有马甲不断想给我洗脑,我晕,哥们,不犯引用伟人的话——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谁也不比谁笨。
   
   案件公平不公平的本质是看案子的事实,不是随便搬一堆谁都看懂的文件编号出来力图说明陈波就是对的,陈敬德就是错的。——这样的做法,还是法院的做法么?因此,这份回复的本身,的确让人心存疑虑啊。当然,也有可能这份回复的确就是法院发出的。因此,群众还是想了解真相中的真相的。
   
   特别申明:以上思考,仅供参考。不未作任何人(包括陈敬德、陈波)任何单位(包括法院)此次执行的任何舆论依据。

发表于 2011-9-29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家人为了几个臭钱吵上法庭也就罢了,还有脸跑到网上来闹,丧你们祖上的德,羞死你们的先人板板。建议法院先拉出去各打五十大板,教教他们该怎么作人,然后再打入十八层地狱,这些人活在世上浪费粮食、污染空气!

发表于 2011-9-29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事生非 发表于 2011-9-29 18: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家人为了几个臭钱吵上法庭也就罢了,还有脸跑到网上来闹,丧你们祖上的德,羞死你们的先人板板。建议法院 ...

你凭什么当道德法官?
看你这幅嘴脸也不是什么好货。

发表于 2011-9-29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啊

发表于 2011-9-29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

发表于 2011-9-29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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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难以判断真相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9-29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关心“记者”阳光,他是什么媒体的记者?是网友就应该直接发帖,为什么要加一个“记者”居心何在?关注民生是好的,应该表扬。阳光,到底是不是记者?是什么媒体的记者?请网友提供线索。

发表于 2011-9-29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残疾人被逼下跪的真相
我叫陈继,是残疾人陈敬德的儿子。刚刚有朋友打电话来咨询家父下跪一事,说营山县人民法院不仅在营山论坛作出了“解释”,还欲要追问发帖人的责任。这很好。
作为当事人的儿子,我不敢说自己毫无偏颇,更不敢类似于营山人民法院一再申明的“十分公正”,我只想讲出事实真相:
我的父亲自幼残疾,没上过学,没有经济来源,或许正是因为他很可怜,我一出生,就受到了爷爷陈邦喜、奶奶高素清掌上明珠般的疼爱(老街坊都可作证)。和40年代出生的几乎所有的人一样,我父亲的兄弟姐妹比较多,共有5人。据我姐姐讲,80年代初期,一到过年,家里总是十分热闹:姑姑陈德芳会从遂宁回来,姑姑陈君会从合肥回来,有时候远在贵州石油队工作的大伯陈智勇也会回来,姑姑陈玉华本就是在营山的,因此,一到过年,一大家子总是会欢聚在我家105个平方的老房子里开怀畅饮。尽管当时的老房子下雨时漏雨,但总体而言,相处是非常开心的。
这样的欢乐气氛一直持续到1994年婆婆高素清离世(爷爷陈邦喜于1987年去世了)。从此后,家里人陷入了无休无止的房产纠纷。
奶奶离开人世后三个月左右,大妈何桂芳开始从贵州来要房产(大伯陈智勇于1988年去世)。1994年营山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家老房子前半部分三间房归我父亲陈敬德所有,后房两间归大伯陈智勇的遗孀何桂芳、儿子陈波、女儿陈燕所有。此时,几位姑姑及我父亲认为,大伯陈智勇去世后,何桂芳、陈波、陈燕几乎没回过家,就奶奶死时回来过一次,平日没有对奶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于是提出上诉。但南充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营山人民法院的判决,将老房子临街前三间判给了我父亲,后房两间判给了何桂芳、陈波、陈燕共有。
其间的过程非常复杂,因为有营山县人民法院的回复,这里不再赘述。
1999年时,营山开始了旧城改造。我父亲所分得前面三间房子,共计89平方被拆迁办认定为营业用房,何桂芳、陈波、陈燕所有的后房两间,共计28平方,被拆迁办认定为住房。——这是有当年拆迁办的拆迁协议,以及拆迁方的证人证言为可以做证的。也因为有这些证据的支持,2008年时,南充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陈波、陈燕在陈敬德拆迁后的门市中享有5.13个平方米;陈敬德的老房面积为89个平方,现在的门市只有71个平方,未超出他所应该拥有的换房面积。
这个时候,就出现了非常滑稽的一幕:截止目前,营山县人民法院不断发出裁定,要求我父亲陈敬德将门市分给陈波、陈燕一半(大妈何桂芳已去世),然后在不断的裁定申述中,营山县人民法院又不断的撤销自己的裁定,目前为止,同一个内容的裁定,撤销大概有10余次之多了。
刚刚看了营山县人民法院所谓的回复,我不得不承认营山县人民法院里的“文字高手”的确不少,但水平又的确不怎么样。
1、        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的回复中,始终没有正式回复出,明明终审判决判定的陈波、
陈燕只有5.13个平方,怎么会被执行成71个平方?请问营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到底是依照判决执行,还是凭其他什么执行?
2、        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的回复中,始终没有提及刚刚发生在2011年4月份的一份裁
定。既然法院阐述了“真相”,那么,不妨请自觉坦荡无比的营山人民法院将刚刚撤销的那份4月份的裁定一并发出。
众位网友可能不知道,在那份裁定中,居然出现了“挂名审判”。有位法官在4分月份的裁定里面,居然“被名字”。当陈敬德询问那位法院的法官后才得知,裁定书居然不是他发出的,也就是说,他的名字被另外的人使用在了裁定书上!这里再次给你们留点面子,不点名,说是谁在不是合议庭人员的情况下,居然主持了那次裁定。(按法律程序,不是合议庭的成员,是不能参与裁定的,那位“被名字”,根本就不是合议庭成员)。那份裁定的内容是什么呢?与这次裁定一模一样,都是要求陈敬德必须将自己的门市以520元/平方米,卖与陈波。嘿,520元一平方米在大北街买门市,的确够便宜的。
3、   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的回复中,提到了何桂芳、陈波、陈燕不知道营山旧城改造的事——但是,在回复中,营山人民法院却又一直表明何桂芳、陈波、陈燕自从1994年开始就不断在主张权力,那么请问营山县人民法院,既然是94年就一直在主张权力,他们会不知道1999年营山在旧城改造么?难道他们主张权力不需要回营山?打个电话通知一下你们中的某人就能做到主张权力?
4、   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的回复中,提到了陈敬德污蔑陈波要他喊爸爸的事。在2010年的庭审中,陈波叫陈敬德喊爸爸的庭审现场,就有你们此次裁定的某人在场,另外一个法官姓刘。面对我残疾父亲陈敬德边流泪边喊陈波“爸爸”的事实,想不到你们居然可以一口否认——但是你们可能疏忽了,也的确落伍,竟然不知道2010年的手机早就可以录像了。
5、   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的回复中,申明了陈波在法院是没有亲戚的。但是,那个帖子中,已经清楚表明,陈波是在法庭外狂呼:“老子有亲戚在法院”等恶劣语言的。他怎么说,说的是不是事实,这不得而知。你们急躁什么?所谓清者自清,陈波到底有没有亲戚在法院,不是本案的关键,本案的关键,在于到底该不该依照判决执行?为什么你们的回复不触及本案的核心,而试图纠缠于旁枝末节呢?鱼目混珠?混淆视听的到底是谁?
“是”还是“不是”,就短短几个字,为什么你们要扯出从1994年到目前的所有判决的编号?——这里问下所有的网友,你们能搞清楚这么多的文件编号吗?如果你们搞不清楚那就对了——因为每次陈敬德去法院质问为什么不依判决执行,有些人,总会和扯到今天你吃饭没有,明天你去哪里玩,这些弯弯绕绕的问题!请问,作为残疾人的陈敬德,作为文盲的陈敬德,他能懂多少你们的绕过来绕过去的言辞?他只知道,按历年历次的判决,他在老房子里拥有89个平方的门市产权,如果按你们绕来绕去的说法,他的门市将不翼而飞了!他不去喊冤,他能去干什么?
6、陈敬德历来相信天下的人绝大多数是好心人,作为残疾人,陈敬德这么多年来,从来没有去麻烦过政府。他是重度肢体残疾,有《残疾证》,但是至今他没有向政府申请过哪怕一分钱的残疾补助。并不是说陈敬德是什么道德无比高尚的人,而是陈敬德在生活中得到过不少好心人的帮助,他并不想去麻烦任何人。以前在老房子时,陈敬德经常留过路的人吃饭;就现在而言,营山有个大家都知道的“羊儿疯”(就是经常在街边一发病就惨叫的、大约50多岁的人,整天很邋遢的人)如果哪位网友有心,可以去问问这个人,他现在在营山时,常常在哪里吃饭?是在陈敬德家!是陈敬德经常给他饭吃。(现在的街坊都可以作证)
有些网友,不明真相,想知道真相,的确,我们大家都认为应该把真相说出来。然而,真相不是一大堆谁也看懂的文件编号,然后附加几句充满批判和试图堵上当事人嘴巴的话。真相就是事实。事实是谁也抹杀不了的。
有些刚刚注册的马甲上蹿下跳,在一个记者路见不平为一个残疾人发出的呐喊的帖子后面捏造事实(比如说陈敬德有4个门市,请问,这样的说法,有证据吗?如果没有,请不要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试图取得舆论基础)。大家都不是傻子,上网也上了这么多年了,一个人到底可以注册多少个ID,这不用我说。
当然,我也不敢断然认为,那几个重复一个意思,认为残疾人陈敬德是不要脸的人,就一定是某个当事人,但是,我父亲名言,就如营山县人民法院一样,将永远保留追究的权利。
至于营山县人民法院所说的公安机关正在追查相关责任人,这里可以明确地告诉天下所有人,我父亲年老体弱,今年已66岁,这个官司打了整整18年,打破了亲情,打破了常规,打破了他的人生底线,那个帖子就是他口述给一个过路的好心记者的。至于他到底是个怎么样的人,我想从他这么多年来,从来没去找过政府要过哪怕一分钱的残疾补助就可以看来,不用我多说。
他需要的是什么?是群众的关注,是围观。不是试图煽动群众跟着起哄。至于这个案子的到底该怎么判,判决早就生效了。如果一直是按判决执行,又怎么会有这些帖子呢?
这些帖子到底是在干什么?它是在述说一个残疾老人的无奈,他若真的那么不要脸,又岂能不去找政府要残疾补助?
18年啊,人生又有多少个18年?66岁的老人啊,66岁的老人应该享清福了吧。然而我父亲呢?在营山人民法院的历次执行中,事情不但得不到解决,现在居然还要承担“不要脸”的骂名——嘿,这难道就是所谓的很公平?
我父亲此时就在我旁边,他虽然懂不起什么才叫网络马甲,但他一直强调,将保留追究马甲背后那一两个试图污蔑他一生清誉的人的权利。

发表于 2011-9-29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围观

发表于 2011-9-30 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终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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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法院今年三个裁定  根本与判决不符合  所以引起这些种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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