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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真相中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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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04:17 | |阅读模式
    想不到现在还有人记得营山曾经有个花市坝街。多少年了,这条街的名字,早已淹没在历史之中了。我在营山花市坝住了一辈子,旧城改造后,一直住在城守一小大门对面那栋楼上(大北街)。作为老街坊,陈敬德我是熟悉的。陈敬德房产的案子,以前的老街坊,其实都是关注的。不过更关注的是陈敬德的身体,很多人都要陈敬德保重身体,不要过于激动。毕竟他今年已经六十六岁,经不起折磨了。
    刚才看了陈敬德之子写的关于房产事件的真相,基本属实。但是陈敬德之子的年龄还太小,所以说得还不够全面;又看到有几个人骂陈敬德,骂得很难听,实在是看不下去了;还有的网友想知道事情的始末,所以这里我就自己知道的情况,简单说一说。
   有个网友提到陈敬德是不是以前花市坝街的陈拜子,是的,陈敬德的确就是那个自幼残疾,被人们称呼为陈拜子的人。那时,他家有一套穿逗结构的木头房子,刮风下雨需要端洗脸盆在屋里接雨水,太阳大了,蚊子就呜呜直飞。陈敬德在老房子维修上费了不少精力。因为,陈敬德的一个哥哥(陈智勇)全家在贵州,一个姐姐(陈德芳)工作在遂宁,一个妹妹(陈君)工作在合肥,一个妹妹(陈玉华)婚后居住在营山其他地方,所以老房子长期就只有陈敬德和陈敬德的父母(陈邦喜、高素清)居住。自然,赡养老人的义务也就落在了陈敬德身上,或者反过来说,是老人在照顾着陈敬德,因为陈敬德的腿的确是很不方便。身在营山的陈玉华,也是经常过来照顾老人和哥哥陈敬德的。
    陈敬德和两位老人一直靠在老房子摆卖百货为生,就在北门桥第一个门市,老一点的营山人应该都记得。1987年陈敬德的大哥陈智勇去死了,1988年,陈敬德的父亲陈邦喜也去世了,陈敬德更加只能和高素清相依为命。1994年高素清去世后,同年,陈邦喜的遗孀何桂芳开始回来要房产。陈家兄妹与何家人就发生了巨大的分歧。
   这时候的事情是与法院这次的回复有出入的。
   陈智勇自从在贵州工作后,他一家人很少回营山,也不是没有回来过,是确实很少回来。1987年陈智勇去世后,他的爱人何桂芳、儿子陈波、女儿陈燕,基本没有回来过。陈家兄妹认为,老人刚刚过世,外姓人就来争房产,于是陈敬德、陈德芳、陈君、陈玉华就开始和何桂芳在房子上发生巨大分歧。此时,双方投入了不少“兵力”,陈姓的自然帮姓陈的,何桂芳也没闲着,对她何家的亲戚进行了广泛动员。所以我认为这不是兄弟之间打官司,而是陈姓人家为了维护自己的房产,与何姓人家进行了艰苦的拉锯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陈德芳、陈君在打官司之前,为了表达自己只是出于对外姓人在老人尸骨未寒就来争房子的气愤,打官司之前,是写了《赠与书》给陈敬德,然后才开始打这场官司的。这点与一位网友认为陈家兄妹都是为了房子才打官司,是有理解上的错误的。
   父母在世时,维修房屋也好,照顾老人也罢,都是由陈敬德、陈玉华完成的。于是陈家兄妹集体提出诉讼,认为何桂芳不应该有房子。
   1994年,营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天井后四步水为界,前至墙体界归陈敬德所有。后房两间归何桂芳、陈波、陈燕共同所有。” 陈家人和何家人均表示不服,双方开始争夺碉堡一样的房产攻坚战。1995年,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包括天井屋一间,面积75.48平方米归陈敬德所有。2、后两间面积17.42平方米归陈玉华所有。”判决后何桂芳、陈波、陈燕不服,继续申诉,1999年南充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1994年的营山判决,即:“包括天井的前三间房子归陈敬德,后面两间归何桂芳。”其他陈姓姊妹无份。
   尽管何桂芳赢了官司,却始终不回来对房屋进行维修,陈敬德、陈玉华虽然多次在街坊面前多次表露了不理解和气愤,但他们依然对房屋进行了精心维修、加固和扩建。(陈敬德留有当年请工人的手续,和当时的维修人员的证人证言)。因为在他们的脑子里,始终有点封建思想,认为祖上留下的东西,不能糟蹋。他们认为,房子断了,但亲情不应该断,房子是祖上的房子,祖宗是不能分割的。
   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到了1999年旧城改造。 陈敬德的房屋拆迁情况,与法院的回复又是有出入的。
   经过旧城改造的人都知道当年的旧城改造到底有多轰轰烈烈,包括我的房子在内的大北街所有老房子,都是被推土机铲平的。此次法院的裁定,总是力图想说明陈敬德擅自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合同,但只怕任何脑子清楚的人都知道,残疾人陈敬德不是县政府,更不是一个开发商。
   如果说陈敬德是主观故意去拆房子,把何桂芳的房子也顺带拆了,然后自己搞重建获利,法院的裁定可能还有点道理,但是,事实是,老房子的拆除,不是陈敬德的主意,而是政府为了营山整体发展作出的强有力决策。陈敬德何德何能居然可以替代县政府搞拆迁?法院此次的裁定,认为陈敬德在1999年的政府拆迁中,还没拿到法院的终审判决就擅自签订了拆迁协议——这样的说法,不知道是故意欠考虑,还是强词夺理?难道陈敬德敢不拆迁?
   何桂芳的后房两间,拆迁方和陈家人是怎么处理的呢?
   陈敬德、陈玉华以前为老房子整体翻修时,陈敬德在老房子后面添加了一个厨房(有城建手续),陈玉华搭件了一个偏搭搭门市。陈敬德和陈玉华添加的房子当时合起来租给一个姓王的小伙子在开食店(不记得具体名字了,但这个小伙子很帅,所以很清楚记得姓王,当时留的偏分头)。经过陈家兄妹艰苦卓绝的谈判,拆迁方认可了陈敬德和陈玉华新建的是营业用房(2008年的南充中院终审判决清楚说明了此点)。何桂芳的后房两间28个平方,被拆迁方认定为了住房。于是,在2001年,旧城改造完毕,何桂芳及其后人陈波、陈燕又从遥远的贵州晃晃悠悠回来了。回来干什么呢?回来向陈敬德和陈玉华要新房子。招式还是老招式,广泛发动、深入动员何姓亲戚。找的理由是:陈敬德、陈玉华的营业用房是她的!
   只可惜,陈敬德请的工人都还在世,陈敬德给付工头钱的条子还依然被陈敬德保存着。于是,法院果断否认了何桂芳的说法。
   何桂芳又想了另外一个理由:你陈敬德、陈玉华的营业用房,总是搭建在我的住房的墙界上的吧?何桂芳上述至中级人民法院。
   事实上——   
   拆迁时,何桂芳从未没露面,既没和拆迁方谈判,也没向任何人、任何单位主张过自己的老房子的所有权(若当时她真的是主张了自己的权力,事情不会一拖再拖,又拖了整整12年)。因此,南充市中级法院审理根据拆迁协议,拆迁人的证人证言,很快作出了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何桂芳的所谓的按“套分”的请求!
   陈家人和何家人打官司,我亲眼目睹了他们的深刻变化:陈敬德自从开始打官司,竟然养成了不知不觉就要收集证据的下意识。每次和他聊天,他最爱说的是“证据呢?”——哎,这也怪不得他啊,18年的官司,就是个正常人,怕也早就被折磨成残疾人了,何况还本来就是个残疾人。最惨的是,陈敬德每时每刻都得担心法院发来的裁定,以至于他看到法院的就害怕。他说他格外不怕是什么,就怕法院那些弯弯绕绕的“道理”。说实话,这个案子本来是非常简单的,为什么简单,后面再说。
   何桂芳发生了什么变化呢?大家都知道想问题是很杀脑细胞的,特别是想那些不着边际的天方夜谭,杀的脑细胞更是一片一片的,不多久,何桂芳去到马克思先生那里去作最后的申述了。
   营山法院此次回复认为,何桂芳、陈波、陈燕一直在主张权力,而且对营山旧城改造毫不知情——难道1999年何桂芳等人飞到外太空去想问题去了?为什么2001年,旧城改造一结束,陈敬德、陈玉华刚拿到拆迁后的门市和住房,他们马上就从外太空又回来了?
   陈敬德是一个残疾人,并没什么钱,旧城改造后的补偿款,是借遍亲戚才有的,其中也包括了遍借老街坊的钱,这个情况大家都是知道的。
   陈敬德的前房三间(共70多平米),包括后来在城建局(现在的建设局)办了手续的10个平方的厨房,被拆迁方认定有89个平方的门市。拆迁后的门市将是35平方一个,当时的价格是2850元一平方米,陈敬德没什么钱,就要了两个门市,一套住房。两个门市总共只有71平方,多余的18个平方就卖给了开发商,以便用于抵消住房补偿款(现在证据依然还在)。根据证据,法院认可了何桂芳说陈敬德的门市是搭了她的房子边界的说法,于是在陈敬德的门市里,认定何桂芳有5.13个平方。此次法院的裁定将陈敬德卖给开发商的18个平方,说成了陈敬德卖了两个门市,实在令人不解。就算是众街坊不理解,但法院总归知道新和旧的关系吧?
   法院的此次裁定,执行的到底是新门市,还是旧房子?依照执行文书来看,欲要执行的是新门市。那么,为什么法院的回复隐蔽了这个案子2001年后的所有判决?
   事实上,2001年陈波要求法院执行后,又出现了2006、2007等多次关于新门市的判决。关于新房子到底该怎么分配,其实2008年的终审判决是写得一清二楚的。那就是:“1、陈波、陈燕在陈敬德拆迁后的门市中享有5.13个平方米。2、陈敬德的老房面积为89个平方,现在的门市只有71个平方,未超出他所应该拥有的换房面积。不存在按比例分摊的问题,陈波陈燕的上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现在营山法院执行局非要去执行1999年的终审判决(关于老房子的),却不执行2008的判决(关于新房子的),但是去又扰了个圈,在新房子上来套用老房子的判决,真可谓用心良苦。
   有个别网友认为这样的裁定说明了营山法院执行局很“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不过是否也可以让认为一些老街坊用个“三套”来概括:一是拆迁主体由政府套在陈敬德身上。二是将老房子的判决,套在新房子的执行上。三是将“住房”套成了“门市”。
  也有网友提出了如果不这样执行,那岂不是何桂芳的房子就没有了?事实上,南充中级人民法院一直对这个案子非常熟悉,所以在2008年终审时,作出了陈波在陈敬德拆迁后的门市里有5.13平方米;陈波在陈玉华拆迁后的门市里有7.19平方米的认定。这样加起来,陈波的门市面积也达到了13个平方,而且陈波还在陈敬德的拆迁后的住房里面有14个平方的住房面积。——这其实已经体现出南充中院的人性判决了,作为一个拆迁时不露面,旧城改造过程中不出钱的人来说,难道还不够仁慈?不要忘了,陈波老房子总面积也就只有20多个平方。
   试问天下网友,你们家有谁在拆迁时,啥都没出过,拆迁完了居然可以在亲戚手里拿到房子的?有这样的便宜事吗?
   就这个问题,陈敬德是心软的,也是可怜的。陈敬德以前碰到老街坊,总是念念叨叨说陈波下岗了,也不容易,到时候看是不是多补偿些钱给陈波。(这点还有花市坝老街坊潘老婆婆可以作证)。但是陈敬德活了一辈子,可能还没活明白,竟然不知道“人心不足蛇吞象”的道理。
   残疾文盲陈敬德,可能活了一辈子也没活明白,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一直被人们不断利用,一种叫偷换概念,一种叫偷换逻辑。我敢打赌,残疾人陈敬德永远没听说过“白马非马”的故事,他永远这世界上有公孙龙这号人物,有这种可以将白马辩论成不是马的人。
   陈敬德活了一辈子也没活明白,他只是个残疾人,还是个文盲残疾人,他甚至不知道,在此次裁定发来的时候,只需要反问执行人一句:“凭什么要用如果去推定陈波,而不是用如果去推定残疾人陈敬德失去门市后,将面临的生活状况呢?”——这样一置换,马上就可以看出什么叫公平,根本不用去说那么多听不懂,记不住的所谓东西。
    电视里时常报道传销专家的方法:他要让你听他的,先就是把你脑子搅乱。
    陈敬德的71平方米的门市,现在的租金是8000元每年,以前是7000(就是现在巴黎春天那个门市,老板现在还在,哪个网友都可以直接去调查)按裁定说法,说陈敬德获得了“大量利益”,只可惜陈敬德是个文盲,竟然不知道反问一句:“一年8000,一个月750,不知道一个月750算不算是“大量利益”?
    只可惜陈敬德是个残疾文盲,竟然不知道反问作出裁定的人:“1999年的货币价值,等于2011年的货币价值吗?营山1999年一平米的住房,卖280元左右;2011年营山的房价是3800一平方米!难道说法官都是不住在人间,不知道时间不同,货币价值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么?裁定说必须以520元一平米无条件卖与陈波,陈敬德啊陈敬德,你就傻瓜到不知道反问你一句,那么不可以是我以520元一平方米来买陈波的5.13个平方呢?
    陈敬德毕竟是个残疾文盲,可以说,他永远都不知道,其实这个案子本身是非常简单的:执行,只是执行的判决而已。既然是执行新房子,请按关于新房子的判决。
   
    围观,改变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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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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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07:07 |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中国后人争夺先人财产的优良传统何时了。

发表于 2011-9-30 10:48 |
圍觀.

发表于 2011-9-30 11:34 |
劳命伤财,反目成仇,水不会浓于血。爷奶(已去了)——爸妈(有的也去了)——孙辈(还打官司,口水战···)
问苍天,情为何物?:'(

发表于 2011-9-30 11:46 |
这么长呀

发表于 2011-9-30 11:52 |
我关注这个新闻还几天了,说来说去我觉得还是不要太过于去争这房产,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古人尚且明白的道理今人为何就不理解?毕竟血浓于水。陈敬德毕竟是个长辈,而且是个残疾人,陈波、陈燕是晚辈,我认为是不是应该多理解多让让?怎么说他是你们的叔叔。

发表于 2011-9-30 13:47 |
陈进德(陈拜子)这人我很熟悉,记的70年代在大北街就是我隔两间,罗裁缝家摆了多年的小人书摊,每天都要到这书摊免费看几本小人书,经常和他摆谈家事,楼主帖文中所说,父母在世时,维修房屋也好,照顾老人也罢,都是由陈敬德、陈玉华完成的。确实是这么一回事情。
发表于 2011-9-30 13:50 |
里三层,外三层,热闹:dizzy::dizzy:

发表于 2011-9-30 14:27 |
终于有老街坊看不下去,站出来说话了。
陈波陈燕应该感到脸红,法院更应该出来道歉。

发表于 2011-9-30 14:42 |
回复 花市坝老街坊 的帖子

同情也理解以前大把人為了爭財產一家人反目成仇。不過聽群主說得這麼有理,又這麼知道詳情,怎麼不去幫幫殘疾人一把?

发表于 2011-9-30 15:17 |
70年代80年代初期买栋这样的房子几百元钱,那时谁都不愿意养老人,临愿不要不值钱的财产,如今房子升值管钱了,想尽千方百计都想分点,不尽要问,老人在世的时候你们在做什么,为什么不提分财产的事。

发表于 2011-9-30 15:59 |
wanglonghu 发表于 2011-9-30 07:07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中国后人争夺先人财产的优良传统何时了。

赞同

发表于 2011-9-30 16:36 |
:):)

发表于 2011-9-30 16:50 |
xxww57 发表于 2011-9-30 15:17
70年代80年代初期买栋这样的房子几百元钱,那时谁都不愿意养老人,临愿不要不值钱的财产,如今房子升值管钱 ...

这应该才是这个案子最核心的问题。

发表于 2011-9-30 17:46 |
没有道理,养老人的时候就不再。分东西就来了

发表于 2011-9-30 17:55 |
这个帖子不是说的伦理亲情,当初有协议在,证明了把房子赠与给陈智勇(陈波、陈燕之父)是他们老人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赡养与否。。此贴讨论的是营山法院是不是按照判决执行,综合所有判决裁定来看,并不存在陈敬德所说的法院不遵照判决执行。。如果要搞清楚事情真相,应该把所有判决裁定读通读透才能看出。。法律是冷冰冰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人们的社会关系社会地位而有失偏颇。。所以请大家不能以对弱势群体同情的心理来看待这件事情,而应该看事件本身。

发表于 2011-9-30 18:45 |
楼上的,你怎么现在又不谈伦理亲情了?不是一直在骂人家陈敬德不是人吗?奇怪啊
以前网络上有句话说的很好,你和他谈过程 他和你谈结局;你和他谈选择,他和你谈现实,你何他谈道理,他和你谈法律,你和他谈法律,他和你谈道德,你和他谈道德,他和谈伦理,你和他谈法律。
不信的话,看看那份裁定吧。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9-30 21:11 |
只在路边耍刀 发表于 2011-9-30 17:46
没有道理,养老人的时候就不再。分东西就来了

道德还是要的~~~

发表于 2011-9-30 21:16 |
好长哦

发表于 2011-9-30 22:28 |
人为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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