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原文链接:
http://www.cnncw.cn/pdf/ncwbnew/ ... /content_131812.htm)
纯属转帖,谢绝跨省!!本报对城市道路“天天挖”现象进行了连续的报道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4日,《南充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目前正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
施工单位以后开挖要讲规矩了
□ 记者 刘晨曦 文/图
本报讯 昨(24)日记者获悉,南充市规划和建设局已根据国家相关条例草拟了《南充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近日,本报对城市道路“天天挖”的现象进行了连续报道,引起了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市城市建设管理支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此采取高压势态,并促成建设部门着手草拟相关管理办法。
市规划和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吸收市民合理建议和意见,修改完善这一政府规章,并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将于26日前,向建设部门提出宝贵意见。
《南充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几条新规,尤其引人关注。
A道路挖掘审批从严控制
《管理办法》对城市道路挖掘从严控制,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费用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未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挖掘城市道路。
《管理办法》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顺庆主城区宽18米以上的街道挖掘,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审批,顺庆区城区其他道路及高坪区、嘉陵区城区道路挖掘,由所在区建设局负责审批。
B统筹安排减少挖掘次数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对道路挖掘审批实行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减少道路挖掘次数。需开挖城市道路施工的单位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道路挖掘计划。须调整变更计划的,须提前1个月报送调整变更计划。
城市地下管线故障紧急抢修,可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同时通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在批准挖掘的施工中,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改变挖掘方式、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C严管开挖施工及恢复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审批的挖掘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挖掘审批许可抄送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城市道路挖掘及恢复施工,应当具备相应市政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电信、移动、网通、广电等通讯管线工程假设项目的挖掘及恢复施工应委托所在管辖区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亮正”施工,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按照批准位置、面积、挖掘方式、期限挖掘;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车辆通行的城市道路应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
D挖掘处罚条例及追责
市城管执法局应对城市道路挖掘行驶行政处罚权,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未取得施工资格承担道路挖掘的;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紧急抢修地下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批准位置、面积、挖掘方式、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或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改变挖掘方式、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管执法部门在办理道路挖掘行政处罚事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处罚决定抄送辖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单位。
道路挖掘管理及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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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为解决
“拉链马路”出新规
据新华社11月24日电 (记者朱薇)记者24日获悉,为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解决“拉链马路”问题,重庆将设立年度挖掘计划申报制度。
据了解,重庆对供水、供电、通信、燃气等管线产权单位设立年度挖掘计划申报制度,实施计划管理。管线单位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申报下一年的挖掘计划,市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统一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反复开挖。
正在审议的《重庆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在法定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道路挖掘施工,已经开挖的应当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