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二十年 解雇只给三千元
有法不依何处诉 含冤人状告苍天
--- 一封致网友的公开求援信
具书人:周仕和,男,现年62岁,家住仪陇县日兴镇草市街
4号。联系电话:15508151022
我原系“朱总”故乡四川省仪陇县的一名普通居民,1984年7月,被仪陇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招聘为“税征”人员。1984年7月至1985年12月,分配在该局日兴税务所任炊事员。1986年1月至2003年9月,分配在该局日兴税务所任税收征管员,连续工龄20年,无违纪、违法行为。现有日兴税务所历任所长唐远碧、苟明智、李建、孙全松等人证实。
1998年12月,国税局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行文对我实行解聘,发放补偿金1612元。为此,我因不服而向主管部门多次申诉,最后该局决定对我继续留用。2003年12月该局又再次对我实施解聘。
我再次被解聘后,由于该局在我受聘期间未按劳动法对我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五险一金,我从2004年起至今,过百次向有关部门作了书面、口头申诉,提出了维权主张。
2011年2月16日,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签发了仪府办函(2011)9号文件。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明为组长的“仪陇县国税局清理临时人员遗留问题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该文出台后,我惊喜若狂,满以为有县政府出面,近十年的沉冤总可以得到澄清。那知,这仅是一桩愚弄百性的骗局。2011年7月11日,仪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与一方当事人--国税局联合签发了仪人社函(2011)29号答复意见。且不论国税局是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依法本应回避,单从权属而论,一个是政府直属单位,一个是国家职能部门,联合办公、联合签文处理遗留问题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答复”函件中,从表面上来看,虚情假意冒视公正,大发了“善心”!但实质上,全盘否认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川劳险(1996)1号、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的明文规定!!对于上述文件,在该“答复”中,左一个“参照”,右一个“酌情考虑”,实际结果对我们提出的实质性问题没有一件依法解决!!
国税局为了“贴金”、“创政绩”,于2011年8月17日在南充日报第四版中刊登了一则公告,限我们已清退的76人在当月28日前办理经济补偿和社保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但是,当我按照“公告”前往该局办理上述事务时,国税局却拿出了事先早已单方泡制的“补偿”协议书,限令我们必须先签字后办理。在这份“协议书”中强行规定从签订之日起,我们无权再提出任何异议,永不“翻案”。在该局补偿清算表中,我连续工龄20年,应得补偿仅2880元,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要求我个人还需缴纳养老保险金57600元。试想,我1984年初聘时,国税局给我实发的月工资仅140元,解聘时月工资仅240元。说白了,我在县国税连续工作了20年,所得的总工资还不到4万元,这20年就不吃不住,所得总工资也不够这次个人所缴的养老保险金。我从一个年富力强的青年,为了国家的税务征收工作含辛茹苦干了20年,如今60高龄,满头青丝变银霜!而今老无所养,生存无靠,这件事放在谁头上又有谁能承受?!
为了维权,我于2011年8月18日,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向仪陇县人民政府提出了书面复查申请,请求对(2011)29号答复意见复查。该申请我同时呈报了县府各正、副县长、市委、县委、市政府、市、县人大、政协等单位。但是,时至今时如石沉大海,无人问津!!
目前,正值换届高峰期,我县不在少数的主要领导,不分白日昼夜忙于拉选票、跑官、要官、买官,象我这样的平民百性的冤情很难有人过问。迫于无奈,我才向社会爆光,请求有正义感、同情心的广大民众,为我伸出援助之手,为我评判一个事非曲直!为我维权援助一膀之力。
具书人:周仕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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