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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一个创造了中国荒谬奇迹的房屋确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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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4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13 22: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疯楼主,祝你一路走好!

  哈哈,我真的可怜归去来兮sc!为什么揭露批驳你的帖子一个也不敢回?!


      本案枉法裁判证据之二


  在本房屋确认之诉案中,我们还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原始档案登记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是诉争房屋的原始档案登记薄资料,是三叔亲自去办的。

  三叔在该原始档案登记薄中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证明了本案的客观事实
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三叔本人亲自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有专门的共有人一栏.如果该房是我父亲和三叔共有的,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他一定也会将他的名字填写在共有人一栏,而绝不会只将他的名字填写在代理人一栏.正因为他知道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才会如此填写的.

  由此可以得出三叔本人都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虽然三叔现巳死去,但盖棺论定.
因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
“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之规定,

  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该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主审法官张俊、张争却没有采信,而且没有找出不采用的任何法律依据.

  三叔本人亲自承认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这个“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主审法官最后在判决中反而却认定“该房屋应属我父亲和三叔二人共有财产”这是何等的荒谬啊!

  试问法院明确表示对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那你主审法官张俊、张争还有什么理由不采用该证据呢?!



  这同样已经涉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6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之明确规定!



http://wangtingzhong.fyfz.cn/Blogers/pics//2010/2/0/wangtingzhong_94248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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