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资阳雁江区松涛镇的.我们的房子是2007年就拆了的.按协议安置房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因甲方(修建方)的责任使乙方延长过渡期限的.从愈期当月起按<<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笫三十一条执行.逾期不足6月的按月增加0.5倍.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我们当时的过渡费为每平方每月1.8元.期间分别涨为:2.7元.3.6元.4.5元.5.4元.实际上每次都是在现有的基础上涨了0.9元.涨到5.4元就不再涨了.我们多次去找拆迁办.他们根本不理踩.他们说按规定就是这么多.我们总觉得这太不合理了.现在的物价飞涨.这点钱租房子根本不够.如果安置房10年修不好.还是只给我们这点过渡费吗?这显然太不公平了.我说你们18个月没有把房子修好.有违约责任.他们说.违约就是按<<四川条例>>三十一条.多给过渡费给你了.还有什么违约责任呢?现在的政府到处乱拆.拆了就不管.任意违约.百姓对此十分痛恨和不满.请问律师.他们的这种过渡费算法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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